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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旷工1天,扣3天工资,这种规定有效吗?
作者:赵双剑 律师  时间:2022年02月28日

法律事实
陈某系公司员工,该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员工有迟到或早退现象,当月无全勤奖,并根据具体迟到、早退情形进行如下处理:迟到或者早退超过60分钟,均视为旷工;旷工以半天为计算单位,不足半天按半天计,每旷工一天扣发当事人3倍日工资。
《考勤、节假日管理制度》关于标准工时制的上班时间、打卡管理、迟到或早退或旷工的处理、全勤奖的规定与《员工手册》的上述条款相一致。
陈某缺勤时间原审法院酌定为12.5小时。

关于考勤违规处罚规定是否合法合理。
首先,某公司制定的制度规定员工每次迟到或早退时间达到120分钟以上,按旷工一天计算,扣发三倍日工资,属于明显放大劳动者的违纪情节,加重劳动者的违纪责任,直接导致的后果是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被不当减少。因此,上述规定违反公平原则,不具有合理性。
其次,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是劳动者付出劳动的合理对价,即使劳动者存在迟到、早退、旷工的行为,对于扣减工资,用人单位不能任意规定,应当按照劳动者的实际缺勤时间扣减相应工资,不得规定超过法律规定的惩罚。某公司的做法违反上述法律规定,不具有合法性。综上,某公司关于员工考勤违规处罚的规定不能作为本案审理的依据。
关于2019年7月、8月工资差额。首先,某公司已经通过公示的方式向陈某送达了《员工手册》,即使考勤违规处罚条款对陈某不产生约束力,也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法律效力,陈某理应遵守《员工手册》规定的工作时间及考勤制度。其次,某公司提交的《天刷卡汇总表》与经过公证的查询结果一致,陈某不认可考勤记录的真实性,但未提交充足证据予以反驳,故原审法院采信《天刷卡汇总表》的真实性,认定陈某在2019年7月、8月存在迟到、早退的违纪行为。陈某请求某公司支付2019年7月全勤奖100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审理结果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2019年7月、8月工资差额问题,双方均确认真实性的《员工手册》《考勤、节假日管理制度》显示公司员工需要考勤,陈某并无证据证实案涉期间其无需考勤,且其虽否认《天刷卡汇总表》的真实性,亦未有充足证据予以反驳,原审法院结合《天刷卡汇总表》,在认定某公司规定“员工每次迟到或早退时间达到120分钟以上,按旷工一天计算,扣发三倍日工资”因违反公平原则,不具有合理性的情况下,按照陈某的实际缺勤时间扣减相应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