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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劳动争议 代理词
作者:邵贤南 律师  时间:2018年04月01日
代 理 词 尊敬的仲裁员、书记员: 江西XX事务所接受谭某委托现指派XXX律师作为委托人的代理出席本次庭审。现就本案的审理及仲裁庭归纳的争议焦点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以盼仲裁庭采纳: 一、社会保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所以代理人认为,申请人的主张是有法律和事实依据。 二、被申请人的规章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本案庭审中,被申请人多次提及并引用单位的规章制度,但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系经过法定民主程序文件及履行了公示程序。被申请人申请出庭的证人邹玉林因与被申请人有利害关系,故证人的证言不应当轻信,出于利害关系,证人基于本能会说曾经对申请人开会、培训,否则就是自己工作的失职,可是证人说曾经2次开会的会议笔录在哪里呢?对于申请人来说,也从来没有看到过相关的规章制度。故申请人代理人认为被申请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对申请人是没有法律效力的,更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三、工资不发、少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被申请人答辩对员工施行“基础工资标准加绩效工资”,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实际履行的是全日制用工劳动关系,被申请人拖欠从2017年4月份-2017年12月共9个月工资不予发放,属于严重违法法律规定,基础工资应当予以全额发放且不低于南昌市最低工资标准。被申请人规章制度“五、工资福利待遇制度”关于各科室“自行创收”“ 自负工资福利待遇”的规定是对单位分管领导的任务而言,对于普通员工并没有任何规定,被申请人以申请人没完成工作业绩不发放工资是违反劳动法律规定的,以低于当地标准予以申请人劳动报酬更属于严重违法行为。另外,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17年1月、2月工资少发,实际发放工资为1337元,也应当按照2017年南昌市最低工资标准予以补齐。 四、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被申请人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给申请人交纳社会保险费,属有重大过错,依法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基数应当按照1530元/月计算,申请人工作年限共七年十个月(自2010年3月-2018年1月)应当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8个月的本人工资。 五、双倍工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之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可以看出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法定义务是必须履行的,如果不履行就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本案中被申请人没有和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是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而且一直持续用工,违法行为一直在延续,故申请人没有过诉讼时效,被申请人依法应该向申请人支付双倍工资。 六、离职时间 申请人在2018年1月16日向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即是证明。因被申请人违法在先,申请人在2018年1月17日口头向被申请人告知解除劳动关系。之后申请人仅仅在2018年3月9日那一天上午打过卡,但只是去与单位协商不小心打的,无法证明离职时间是2018年3月9日。 综上,申请人代理人认为,申请人的全部主张是有法律和事实依据的,请求仲裁庭采纳代理人的意见,依法公正裁决。 代理人:XXX律师 2018 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