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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如何避免跌入担保的陷阱丨民间借贷
作者:安治国 律师  时间:2018年08月28日
案情简介    
陈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王某借款10万元,借期六个月,并签订了书面的借款协议。为了担保该笔借款,陈某找来了朋友田某作为保证人并与王某签订了书面的保证合同,双方约定:田某自愿为陈某向王某的1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如陈某到期不能归还该笔借款,由担保人田某归还。借款到期后陈某未按时归还借款并且不知所踪,万般无奈之下王某只好将保证人田某诉至法院,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归还10万元借款。

以案释法
上述借款担保的案例在社会生活中屡见不鲜,债权人往往会担心债务人不能按时归还借款,而人保及物保的出现适时地解决了债权人的忧虑,大大降低了债权人到期不能收回借款的风险。保证人与债权人签署保证合同是最为常见的担保方式之一,但是保证人需明确自己自身作为担保人所享有的权利及应承担的义务,否则就会跌入法律陷阱承担不必要的诉累。
作为保证人最重要的一点是明确您所承担的保证责任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虽同属保证方式但需承担的风险却大不相同。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 二者的区别主要有:一、责任承担的风险不同: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只有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有代为履行的义务,即具有补充性;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为连带责任人,债权人在保证范围内,既可向债务人求偿,也可向保证人求偿,无论债权人选择谁,债务人和保证人都无权拒绝。二、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债务人没有先诉抗辩权,即不能以债权人是否向主债务人催告作为是否履行保证义务的抗辩理由。三、连带责任保证是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无规定或约定的,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而一般保证则只是由当事人约定。四、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力度较强,对债权人很有利,而保证人的负担相对较重;一般保证的担保力度相对较弱,保证人的负担也就相对较轻。
结合相关法律法规上述案例中田某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在诉讼中享有先诉抗辩权,我国《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因此,担保人在签署担保合同之前需要明确自身承担的保证责任的性质,对承担保证责任后的权利义务有更加清晰的认识,懂得适时运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