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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郭敬明 VS 李枫,这次你站谁? | 听听来自虎知队的声音
作者:赵虎 律师  时间:2017年08月25日
8月21日,作家李枫在微博爆料称,曾遭到郭敬明性骚扰,并透露“他经常性骚扰、性侵犯签约到他公司的男作者、公司的男性职员,据我所知的就有五个人,我不知道的就更多了”,引起网络一片哗然。而据郭敬明方面消息,他已向法院起诉,指控李枫捏造事实,损害其名誉。大伙怎么看?听听来自虎知队的声音吧!
虎知队赵虎律师观点
每当想起郭敬明,首先进入我脑海的是郭敬明与庄羽的著作权纠纷案。庄羽认为郭敬明写的《梦里花落知多少》抄袭了自己写的《圈里圈外》,起诉到法院,最后郭敬明败诉。或许国人普遍认为“窃书不为偷”,这事对郭敬明的影响不大,不耽误他继续辉煌发展。但是对于一个以知识产权为主业的律师看来,抄袭他人作品与盗窃他人财物本质上是差不多的。所以,郭敬明给我的就是这么一个形象,一直到现在。
在郭敬明的那次抄袭事件中,我也受了一点点“连累”。当时我投资做了一家书店,有人从那家书店购买了《梦里花落知多少》这本书,过几天拿着书过去退货,理由是:法院判了,这本书是抄袭的,相当于盗版,所以应该退货。这种情况下是否应该退货,从专业上来讲是一个非常难的法律问题,几个律师能争论半天。实践中比较简单:退就退呗。
从这个事件我也发现:这个世界关联性还是很强的,郭敬明抄袭了,竟然能影响到一家小书店是否退货的问题。郭敬明已经从一个作家转型为导演和影视投资人,这次郭敬明涉嫌猥亵事件更为严重,会对涉及他的影视剧产生哪些影响呢?
首当其冲的将是郭敬明正在参与主创的影视剧。如果郭敬明涉嫌猥亵事件经查明是真实的,那么在郭敬明身上会产生道德污点,而这个道德污点会直接影响到他正在参与主创的影视剧的票房和收视率。现在的导演聘用合同、演员聘用合同一般会有道德污点的约定条款,如果主创人员出现道德污点的,则构成违约,需要赔偿他方损失。不过,也有的合同粗糙、不细致,没有此类的约定,出现这样的问题投资方只能干受委屈了。
另外,正在使用郭敬明作品拍摄的影视剧也会受到影响。“作品是作家的孩子”,体现了作家的思想、情感,如果郭敬明产生道德污点,则会直接影响到他的孩子——即他的作品——的受欢迎程度。不过在影视娱乐圈,很少有要求作家不得出现道德污点的协议,也就是说,如果有人买了郭敬明写的小说的版权正在拍电影,郭敬明出现了道德污点,可能会影响到以后的票房,投资人可能也只有干着急的份,不能提起任何法律主张。
综上,一方面我们不能要求每一个作家都是圣人或者君子,另外一方面类似郭敬明这种一个大IP的创作者,其一旦出现道德污点的确影响会非常大。这些影响有的可能通过合同的方式事先预防,有的只能遭受无辜波及,就像我那年的小书店一样。
 
虎知队马丽丽律师观点
互联网时代,造就了一批公众人物。公众人物型作家、公众人物型导演、公众人物型制片人、公众人物型企业家、公众人物型学者、公众人物型运动员,甚至公众人物型淘宝店主(比如国民老公wsc的历任最爱).......
和这些有知名度的人搞商业,我们姑且把他们统称为“公众人物型合作伙伴”。但是,知名度不代表美誉度;此时的美誉度不代表将来的美誉度。和公众人物型合作伙伴进行合作,有需要格外注意的事项。
郭敬明,台前幕后,多重身份:作家、编辑、导演、制片人、六家公司的董事长。他曾三年位居中国作家富豪榜第一,拍摄的5部电影累计票房已达21亿元。和郭敬明合作的出版社、电影公司、blablabla很多,无论此次事件发展到什么地步,相关合作人和作品都不可避免受到影响,包括书的销量、电影票房甚至公司股价等等。
由此可以想见,和公众人物型合作人打交道,要考虑到明星效应带来的利好,同时要承担偶像坍塌而带来的风险。在合同里,不妨设计规制条款、风险条款,有退出机制,有损害赔偿等。当然,合作起始就谈这些条款,不吉利,也仿佛跟称兄道弟的对方张不开口。告诉你一个好办法——推到我们律师身上,“没办法,这是我律师强行要求的。”
“这是最好的时代,也是最坏的时代”,狄更斯的这句话郭敬明也引用过,一言成譏,说给他自己,也给你我敲响了警钟。  
 
虎知队张玉娇观点
诽谤罪(刑法第246条),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在本事件中,李枫的行为是否构成诽谤罪,关键看其在微博上发布的信息是不是虚构的。如果是虚构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46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如果行为人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实施了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行为,主观上故意,客观上造成实际损害,情节严重的,以诽谤罪定罪处罚。
但是,如果李枫发布的事实有证据证明不是虚构的,而是真实存在的,则不构成诽谤罪。因此在本案中,李枫有没有捏造事实是郭敬明指控其诽谤罪能否成立的关键,李枫要找出证据来证明其微博陈述事实的真实性,否则,可推定是其捏造了事实。
 
虎知队李梦雪观点
性侵事件被频频爆出,被性侵的,不光有女性、儿童,男性被性侵的事件也渐渐进入大众视野,从以前的不可思议,到现在的不足为怪,背后反映的可能是大众对无奇不有、万象社会的“接受度”的提升。这不是件坏事,因为接受问题、正视问题,是解决问题的第一步。
对男性被性侵事件的重视,在《刑法修正案》(九)中得到了体现,将猥亵罪的犯罪对象扩大到了男性。虽说立法相对于客观社会问题,具有滞后性,但与大众意识与观念的跟进速度相比,立法又往往是走在前面的。因而,即便我国《刑法》已经给予了被性侵的男性明确的法律保护,但现实中,真正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人格、尊严与权益的受害人可能还是少数的。主观原因,可以归结于自己不敢发声,难以启齿,打掉牙往肚子里咽;客观原因,大概是证据问题。
这类事件,固定证据存在一定难度,没有充分证据,胜算不大。就此次事件而言,郭敬明是否存在性侵男同事的行为,以及李枫是否会被法院认定为构成诽谤罪,关键要看李枫发布的自己或其他男同事被性侵的言论,是否有充分的证据支持(录音、录像、照片、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如果有充分证据证明郭敬明确实存在李枫所指控的行为,依照我国《刑法》第237条第1款的规定,郭的行为可能构成猥亵;如李枫这方无法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李枫被认定为诽谤罪的可能性就大了。
 
虎知队南磊鑫观点
据郭敬明方面消息,他已向法院起诉,指控李枫捏造事实,损害其名誉,情节严重,已构成诽谤罪,应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修正案(九)将“强制猥亵妇女”修改为“强制猥亵他人”,第237条第1款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强奸罪的受害对象限于女性,并不包括男性。所以,我国男性遭遇性侵只能认定为猥亵,不能认定为强奸。至于李枫的行为是否构成诽谤罪,要看李枫是否有证据证明自己的言论,如果李枫可以证明自己所述基本属实,那自然不符合诽谤罪的构成特征,可以证明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与郭敬明的宾馆住宿登记信息、其他被害人的证言等。
 
虎知队王晓丽观点
如果李枫的陈述为真,从刑法的角度分析。首先,郭的行为无论从犯罪对象还是犯罪情节考虑,均不构成强奸罪;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构成侮辱罪要求达到“公然”的程度,所以郭的行为亦不构成侮辱罪;郭若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则有可能构成强制猥亵、侮辱罪。其次,我国《刑法》第87条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犯罪经过五年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犯罪经过十年不再追诉。而强制猥亵、侮辱罪的最高刑为五年以下,刑法上的“以上”、“以下”包含本数,所以即使事隔七年,郭的行为仍然没有过诉讼时效,但取证困难是本案的现实。最后,再说郭起诉的诽谤罪,前已假定李所述为真,因李未捏造事实,所以其不构成诽谤罪;李的行为视情况或可构成侮辱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