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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赵雷演唱会被处罚案
作者:赵虎 律师  时间:2018年01月10日
  事件起因:
  据北京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通报,2017年11月30日,北京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根据文化部文市举[2017]第2582号信息,举报人反映自己购买了艺人赵雷北京演唱会门票并观看了演出表演,发现实际表演的演出曲目与演出活动之前查看的曲目数量不符,有“缺斤短两”的情况。
  针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执法人员立即对此场演出活动进行调查。经执法人员调查了解,北京某文化公司于2017年11月18日在北京工人体育馆举办“浮游赵雷2017北京演唱会”营业性演出活动,该单位申报演员演唱曲目为40首,现场演出中,主要演员只演唱了申报的27首曲目,未能完成报批内容中的节目内容,且在演出前售票宣传中未告知消费者该场演出最低时长、最低演唱曲目信息,该演出举办单位在演出经营活动中未及时告知观众并说明理由。
  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市文化执法总队依法对该公司作出了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此案是全国第一起就演出主办单位未向社会公示演出最低曲目的案件,此案的办理对加强演出市场监管,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那么,消费者遇类似情况应该怎么应对呢?
  演出单位对时长和曲目随意更改涉嫌侵犯消费者权益,或造成违约。消费者购买演唱会门票,实际上与演出单位形成了协议关系。如演出单位在购买网站上已经公示了最低曲目、时长等信息,却在实际演出中没能完成,这就构成了违约。消费者遇到类似情况可以向主管部门反馈或者走法律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