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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2017娱乐法案例精选之(四)——明星广告微博随意删除惹来“官司”?
作者:赵虎 律师  时间:2018年03月09日

岩洋(上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上海芊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
二审:(2017)沪02民终2902号
一审:(2015)静民二(商)初字第470号

二审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张晓菁、审判员李非易、代理审判员王曦

上诉人(一审被告):岩洋(上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岩洋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登嵉,总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上海芊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芊墨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芊墨,总经理。

原审被告:王登嵉

原审被告:薛之谦

案件事实:
芊墨公司(甲方)与岩洋公司(乙方)签订了《薛之谦×芊墨护肤品MV及微博合作合约》。薛之谦发布了约定的三条微博,后第一条、第二条微博已删除,第三条微博仍保留。岩洋公司在《下雨了》MV及花絮中露出了芊墨公司产品。岩洋公司未遵守“不得擅自删除微博内容”的约定,以致第一条、第二条微博未予保留,与合同约定不符。且MV及花絮中露出芊墨公司品牌累计时长有30秒,但认为没有特写镜头。

争议焦点:
1.删除微博对合同有无影响;
2.岩洋公司是否完成合同约定;
3.是否应当解除合约以及芊墨公司损失如何认定;
4.岩洋公司是一人公司,公司股东是否承担责任;
5、薛之谦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观点:
首先,岩洋公司发布了三条微博,但岩洋公司未遵守“不得擅自删除微博内容”的约定。

其次,纵观整个MV及花絮,芊墨公司产品均作为背景露出,不属于特写手法,或者进行细微的展示,故法院认为,岩洋公司未能完成至少有一次特写镜头的合同义务。

再次,芊墨公司履行了相应的催告义务,但岩洋公司未能实际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以完全履行合同,芊墨公司要求按照合作合约之约定解除合同,法院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芊墨公司要求按照合同总金额的双倍进行赔偿,现芊墨公司就其损失未提供证据证明,法院酌情调整违约金金额。

最后,岩洋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王登嵉提供的银行转账凭证不能证明其财产独立于岩洋公司,应由其自行承担不利后果,王登嵉需对岩洋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薛之谦不是合同的相对方,芊墨公司要求薛之谦承担连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及合同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虎知队 张艺馨 整理)

附:判决书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