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法学论文

沙龙总结|编剧应如何维权及自保
作者:赵虎 律师  时间:2018年05月15日
2018年5月2日,第二十二期虎知娱乐法在线沙龙顺利举办,本次沙龙主题为“编剧应如何维权及自保?” 本次沙龙主持人由赵虎律师担任,与谈嘉宾分别为:大辉导演、王言编剧、罗向京博士、赵军律师。
影视作品中的抄袭、剽窃现象早就存在。原创剧本被抄袭模仿、编剧权益无法实现,不仅直接打击了编剧的原创动力,从长远来看,更会影响中国影视行业的发展。近几年涉及影视作品侵权的案子越来越多,大家也越来越予以重视。琼瑶诉于正案已经过去了三年,热度却依然不减,已然成为影视作品侵权案件中的代表。这个案子使许多编剧看到了曙光,感受到了法院对于影视作品侵权的判定呈现出的坚决态势。另一方面,越来越宽泛的侵权认定标准,也使一些编剧担心自己会不会不经意间对别人造成侵权,毕竟桥段只有那么多,也许就会遇到灵感撞车的情况。
本期沙龙从以下三个角度展开讨论:“作为影视从业人员如何看待于正案、二次曝光、妖猫传等案件”、“编剧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和“编剧如何避免侵犯他人权利”。
在有限的一个小时的讨论过程中,大家知无不言、各抒所见,群友们纷纷表示获益匪浅。现虎知队特将沙龙中探讨的法律知识和观点进行编整,希望能够对编剧行业从业人员在维权和避免侵权上提供帮助。
 
一、作为影视从业人员如何看待于正案、二次曝光、妖猫传等案件
 
1. 案件介绍
琼瑶诉于正案可以说“家喻户晓”,群友们在先都有一定的了解;《妖猫传》著作权侵权案在审理中,且虎知队之前针对《妖猫传》著作权侵权从不同角度发表个人观点,分析得也比较详细,群友们也比较熟悉该案
本次沙龙赵军律师对《二次曝光》著作权侵权案进行详细介绍。
 一审判决在本院认定中,提出类似侵权判断的几个条件:
1、被控电影是否侵犯原小说作品的改编权,应当看是否使用了原作品的基本内容;
2、而这些基本内容,必须是著作权法保护的独创性的表达;
3、因此,只有被诉电影表达上与小说存在相同或实质性相似之处,这些相同或实质性相似具有独创性,且达到一定程度,并损害权利人的相关权利,才能认为构成对小说改编权、摄制权的侵犯。
原告指控以下六个情节构成侵权:
1、女主人公的好友与其男友关系暧昧,好友最终因情而杀,丝巾作为谋杀工具及悬念线索。
2、主人公在少年时,精神遭受刺激,患抑郁症并失去记忆。
3、主人公对过去的回忆及真相的澄清来自日记本,日记本从好友院中树下挖出。
4、主人公少年时期曾亲眼目睹母亲被谋杀,凶手是主人公生父。
5、主人公母亲被害后,主人公被收养,亲子与养子之间产生恋情,并遭到养父反对。
6、主人公的养父遭遇车祸而死。
一审法院通过对原告主张的六点逐一分析后,认为不构成侵权,驳回原告诉请。
原告上诉后,二审法院认为两部作品整体比较后,故事类型、故事主线和情节设置均有明显差异。涉案小说系悬疑推理作品,涉案电影是幻觉类电影。
在具体分析两个作品的比对时,二审判决认为部分情节有证据证实进入公知领域,比如丝巾杀人、失忆、日记本、车祸等不具有独创性;另一些情节虽然相似,但是在作品中通过情节与想表达的故事脉络、主题、人物关系均不同,最后分析到原告主张的雷同情节均非各自作品的主线,均不是不可替代的核心情节,且情节设置上的具体表达也存在差异,最终认定电影并未使用小说的基本表达,不属于演绎作品,不构成对小说改编权的侵权,维持了一审判决。
涉案小说系悬疑推理小说,通过男主人公秋收目睹亲母被杀后,寻找谋杀亲生母亲的凶手为线索,引出了三个谋杀故事及与女主人公田小麦之间的感情纠葛,以及田小麦通过秋收开的淘宝店逐渐找回记忆的悬疑推理爱情故事。涉案电影系幻觉类电影,女主人公宋其因心理疾病导致精神分裂并产生幻想,并怀疑自己杀死好友,并通过先幻觉后真实的表现方式,展现了女主人公的主观世界与客观世界,反映了女主人公精神压力无从释放可能导致的极端状态和爱情力量可以最终令人走出精神困境的主题。尽管上诉人主张两部作品中都曾经出现六点剧情上的相同之处,但就两部作品而言,该六点具体的情节设置在具体表达上存在一定差别,且其中多数情节均非具有明显独创性的创意和表达;另外该六点情节并非都是各自作品的故事主线,且该情节在涉案电影作品中并非是具有不可替代作用的核心情节。综合考虑到上述因素,尽管涉案电影的编剧及制片方在创作该作品之初曾接触过涉案小说,且不排除对涉案小说中的部分创意予以借鉴的可能,但就最终形成的作品而言,经比对,并未使用已有作品即涉案小说的基本表达,不属于演绎作品,亦不存在侵犯涉案小说改编权的问题。
 
2. 影视从业人员的观点
立友法务 认为《二次曝光》著作权侵权案件,如果想判决抄袭也可以的,虽然每个情节都可以在其他著作上找到,但是情节独特的排列组合也可以构成独创性的表达。
赵军律师认为,妖猫传,也有如原告所称的一些雷同情节设置,但是对比两个作品,可以看出完全不是一回事。而且这种雷同,可能是很多的创作手法上常用的,而不是具有独创性的,表达更不相同。
罗向京老师介绍,琼瑶于正案,有100多名编剧联署要求对编剧行业内的侵权大声说“不”。影视文学学会会长王兴东、副会长余飞等,也在不同场合大声疾呼,支持琼瑶维权。他们很有代表性,代表了那些原创能力较高、作品已经有较大影响力又饱受侵权困扰的编剧们的心声。
大辉导演表示非常支持法律对于正案件的审判,毕竟原创内容是大家都缺少的。一个编剧、一个作家创作出来的作品需要保护,不然谁都可以抄袭。但是对于大纲、梗概、剧本、最后成片,究竟到哪种程度算侵权还需要探索。但是关于编剧维权问题,大辉导演个人感觉目前还是一本糊涂帐。编剧强势,遇到问题则会少些,否则,只能哑巴吃黄莲。这一现象的原因是没有一定的法规规定具体抄袭到什么程度、什么样的创意和情节会视为抄袭。
赵虎律师认为,于正案审判的时候也有不同的声音:如法院的判决是不是过于偏向原告?是不是不利于后来的再创作?其实“桥段”这个事情,在言情剧里都是有限的,被用来用去。于正案的判决方法是有些让人担心的,按照这种比对方式,非常可能动辄侵犯他人的著作权。一个原因是灵感撞车,另外一个原因是在一个时期好的桥段其实不多。
罗向京老师也表示,琼瑶于正案件,比对到人物关系、情节、桥段,是不是合适,的确还有争议,必须亲自看过两部作品,才好评论。
另外赵虎律师认为这次法院把判决书主要部分登载在报纸上,算作强制执行赔礼道歉。对于这种处理方式,赵虎律师表示并不认同的,因为赔礼道歉这个事情跟公开判决不是一回事,判决本来就是公开的。罗向京老师解释到,关于一般侵权案件中道歉这种责任承担方式,确实有很大争议,法院也感到很难把握。
薛永谦律师认为,于正是实打实的抄袭,于正案剧本中的段落,以及剧本的人物结构、性格特征和故事线索等都和琼剧雷同。
 
3. 剧本著作权侵权的认定标准
大辉导演提出疑问:“对于大纲、梗概、剧本、最后得成片等,我也想知道究竟哪种程度算侵权?”
罗向京老师认为判断是否抄袭非常难,常常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而且这里面很难有既定的规则,只能个案综合考量判断。历史上看,借鉴模仿甚至抄袭前人作品的行为,是得到比较大的容忍的。只要模仿借鉴者在模仿过程中有创新,添加了新东西,就被认为是可以容忍的,对社会文化发展有新的贡献的。现在的趋势是对于版权的保护范围不断扩大。的确需要平衡保护与发展的问题。
赵虎律师认为,侵犯剧本著作权,相比其他作品侵权,有一些特殊之处,比如证明“接触”是重点。因为剧本不像小说,小说公开发表了,剧本没有公开发表。所以,如果电影侵犯的是剧本的著作权,则第一步就是证明接触了的问题。在美国,电影公司因为担心“灵感撞车”,干脆不接收编剧投稿,因为接受了投稿,就可能被告。
薛永谦律师认为,剧本中的段落,以及剧本的人物结构、性格特征和故事线索等,都有可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剧本有区别于小说、散文、诗歌等文学形式的作品功能。并指出著作权不保护思想,而只保护思想的独创性表达。创意,即创造出新意或新的意境。创意属于思想。
赵军律师也认为,思想往往表现为创意,创意难以保护,还是要形成具体表达才好保护。实质性接触,是在表达有雷同时认定侵权的加分项。
立友法务 对判决抄袭的方法大概总结了一下:
(1) 找相似点,类似比对的调色盘;
(2) 剔除思想;
(3) 对表达进行分析;
(4) 排除表达中的公知素材、有限表达、特定情景;
(5) 独创性表达与合理借鉴的关系。
立友法务同时指出,?版权登记只能说明你是著作权人,但是是否侵权还要看是否接触。如果别人没有接触的可能,只能是“如有雷同,纯属巧合”。
罗向京老师认为,调色盘只能比对具体的段落和语句。剧本的创造性其实不在语句,而在情节和人物、桥段。所根据调色盘的比对来判断是否侵权是不充分的。
立友法务指出,调色盘是法院认定的是否抄袭的手段之一,是否复制粘贴也能加深法官的自由心证,因为抄袭认定本身就主观性较大,在创意与具体的语词表达之间还有很大的空间。
王志伟老师有不同意见,调色盘不只是对比语句,人物情节桥段都可以比对,但是相似没办法认定,高明的抄袭者会改变,就是告也没办法,在法律上确实不算抄袭。
 
 
二、编剧应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
 
1. 进行独立创作,不要试图借鉴他人作品。
 
赵军律师认为,首先编剧需要确立自己独立创作作品的基本创作原则,不要去试图改写或借鉴他人作品,真正地去独立完成作品的创作。其次,是对于进入公知领域的创意点,可以考虑使用,但要注意使用时的具体表达方式。
罗向京老师认为,即使每个作者都是真正的原创,文学作品之间也一定存在着类似之处,一则每个作者都从先人那里沿袭素材和表达,二则每部作品都是对社会、生活甚至自然的描摹。要判断是否抄袭,还是要去区分类似之处是否不可避免。重点又回到思想与表达,公有与独创。
赵虎律师提出问题,作为编剧,写东西的时候总有来源,或者来源于生活,或者来源于其它的作品,可能不是故意抄袭。比如:有可能某个桥段印象深刻,自己写的时候也用上了。还可能有“灵感撞车”,自己写的东西就是跟已经发表的小说、电视剧、电影重合了一些内容,这个可能发生吗?
玄立友(法务)认为,如果一两个桥段印象深刻,但又忘了来源 出处,是可能的;如果是十几个桥段都忘了来源出处,就说不过去了
 
2. 及时进行版权登记
刘阳老师介绍到,现在确实很多编剧、作家、影视公司,积极登记剧本的梗概、分集剧情介绍,包括人设等。
赵虎律师提出疑问,版权登记也有很多注意事项,比如:一个剧本要修改好几版,最后一版跟第一版相比相差很大,是不是每一版都需要登记呢?
大辉导演解释道,有国家版权局还有北京市版权局注册登记,版权注册登记一般会让编剧写出剧本独特性,不同性。
王志伟老师认为需要对差别比较大的版本进行版权登记。
 
3. 做好剧本保密工作
张玉娇提出,《二次曝光》、《妖猫传》都是编剧在跟制片谈合作时,出示过或者提供过剧本,然后出现了后面侵权问题,那在项目接洽时,出示剧本是必要的吗?应该如何保护剧本呢?
郭木老师认为,编剧话语权越高,被侵权的情况越少。一个编剧新人写出一个好剧本,必定要让各路人马去看,这样就有潜在的风险。如果藏着掖着,就没有机会。这个是没办法的事情。
大辉导演也分享,有些公司把“骗得”的大纲修改一下人物关系、情节设置,就把大纲占为己有了。所以他现在合作的都是熟人,生人一般很难合作,那些有知名度得编剧可能会好一些。
 
玄立友(法务)建议,一般情况下,不建议提供全部剧本、故事大纲、分集梗概,只提供前几集或者不连续的几集。提供之前还需要签署保密协议,约定保密和未合作不得使用该剧本另行创作,并约定较高的违约金。
赵军律师补充道,给片方提供剧本时,一少提供,二要留痕。
4.  其他措施
薛永谦律师认为,编剧还应做好如下工作:
(1)签订好合同(公司主体问题、公司存续问题、签订人主题问题、合同空白页问题、防止阴阳合同);
(2)注册版权,约定交稿方式、时间;
(3)明确署名的位置、大小、字体形式、顺序等;
(4)增加或者减少工作量的费用约定,费用的支付形式;
(5)保管好合同及往来的信函、聊天记录、短信微信等。
赵军律师认为,可以使用好现在的证据保全手段,比如时间戳。罗向京老师也认为,这是个好的方式,现在有不少平台提供这样的服务,把创作过程固定下来,作为证据还是挺管用的。
 
三、编剧应如何避免侵犯他人权利
编剧“创作过程中”如何避免侵犯他人权利,罗向京老师给出如下方法:
(1) 以传统历史文化材料为素材时避免抄袭 ,注意引用、借用与抄袭、改编的界限。
(2) 从已过版权保护期的作品,特别是历代史书、笔记、传奇、诗词歌赋、曲、民间传说、小说等历史文献当中去吸取养分、获取素材和灵感。中华历史文化博大精深,取之不竭用之不尽,大家都可以共用。
(3) 以新闻事件、社会事件、生活原型为素材创作时要避免侵犯他人隐私。这方面的争议也有不少。对原型的姓名、性格、生活区域、家庭关系、有识别性的事件以及其他独特的元素要慎重使用,避免直接指向原型。
(4) 编剧避免侵犯他人权利,更多的是意识的问题,法律意识与职业道德意识缺乏,实际操作技术方面的因素很少吧, 如果主观上想避免侵权,客观上是容易做到的。
赵军律师表示赞同,编剧自身有法律意识和职业操守,最重要。任何行业皆如此。
薛永谦律师的观点:
1、熟悉《著作权法》,可以借鉴思想、创意,但是一定要尊重别人创造性的东西。
a) 用好手中“合理使用”这张“盾牌”。《著作权法》第22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b) 第十条改编权的法律规定。
c) 避免第四十七条情形的发生。
2、避免低价竞争
3、第一时间登记注册自己作品
4、保密工作
5. 尽量避免使用别人用过的标题,当然即使使用同样的也不见得构成侵权。
 
大辉导演举例分享,《三体》创作的时候,只要有作家写过类似的内容,人家就不写,所以人家写的东西具有唯一性。
王志伟老师分享,有编剧参考资料,把别人虚构的东西当成了史实,结果算是抄袭,编剧在这一方面一定要谨慎王老师还指出另外一种情况,本来剧本没有问题,被提意见,被要求改,可能改出问题来,对此罗向京老师表示赞同,有的考虑到商业性问题,要求修改剧本,向已有大流量影视靠拢,赵虎律师也表示,一个特定的时期,吸引人的套路不太多,大家可能都想这么做。
 
四、观点交流
 
赵虎律师的观点:对于认定剧本侵权或者影视剧侵权这个事情上,我现在越来越倾向于从宽,而不是从严。从宽,有利于创作,有利于传播,有利于保护编剧权利。如果从严,那么初期可能一些编剧的权利得到了很好的保护,后期可能不利于创作,导致编剧产生诉累。个人观点,欢迎批评。
 
赵劫老师:恶性的要从严,比如说拿他人的作品,仅仅修改文字就宣称自己的。但相信多数都非恶意,毕竟创作的过程都是日积月累的知识点的累积。比如我上次签约的医院题材的一个编剧老师,他本身就是医生,他写自己的故事,难免会和其他医生重合。
 
玄立友(法务)个人认为以后对剧本侵权的认定会从严认定,现在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要越来越大,要营造出一种不敢侵权的氛围,还要侵权惩罚性赔偿。 以上是根据十九大和政府工作报告总结出来的。从创作角度出发,不应从严认定,但是政策角度是严格的,从目前法院判决也可以得出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