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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范冰冰逃税了吗?先别着急下结论…
作者:赵虎 律师  时间:2018年06月04日
因为一部电影《手机2》,崔永元开始手撕冯小刚、刘震云、范冰冰,捎带带出了“范冰冰逃税”这个话题。范冰冰真的逃税了吗?现在好多媒体已经出现了引导性的倾向。本文认为,别着急,这事得再看看。
 
   首先,娱乐圈有没有逃税的?肯定有。别说娱乐圈有,很多行业都有,媒体圈也有。娱乐圈有没有依法纳税的,也有。据我了解,葛优葛大爷就非常重视税的问题,每一笔收入都坚持依法、全额纳税。
 
   其次,范冰冰是不是逃税了?在没有铁的的证据之前,不要下确定性结论。崔永元老师虽然晒出了一些材料,但是一定证明了逃税吗?我看未必。一定是阴阳合同吗?也未必。这样的合同,有很多种可能性,并非只有一种可能性。在影视界,情况复杂,演员最后能拿到的钱也不是和同事那个金额,证明逃税还需要更多的证据来支持。在没有更多证据之前,我们先坚持“无罪推定”更符合法治原则。

 
再次,有税务机关介入调查很好,我们要支持税务机关开展工作,也希望税务机关不要先入为主,而是客观公正调查清楚。在调查结果出来之前,我们可以谈这个现象,先不着急往范冰冰头上扣帽子。
 
这里面还有一个关键的问题:演员的演出合同,谁是纳税义务人呢?
 
我们看《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第八条:“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从这个规定来看,是不是演员的演出合同中,演员是纳税义务人呢?
 
未必,现实实践中要更为复杂。原因之一是:很少有演员作为合同的一方主体签订合同,经常情况是演员的经纪公司对外签订合同。这种合同中,演员没有签订合同,片酬也不是打到演员的银行账户里,自然演员不是纳税义务人。
 
在经纪公司下一步再分配,即给演员发“工资”的时候,演员才是纳税义务人。经纪公司不会把所有片酬都给演员,因为经纪公司还有成本,还要盈利,所以只能打一部分片酬给演员。这个时候,演员收到这笔片酬需要依法纳税
 
关于这个环节,也有很多种方式,存在着一些变数。实际情况往往也不是一定直接给演员“工资”,非常可能经纪公司与演员工作室有协议,经纪公司需要根据协议把一部分片酬打入演员工作室,由该演员工作室开具发票,缴纳税款,最后由演员工作室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进行分配,而非《个人所得税法》进行最后的分配当然,也有可能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进行纳税
 
所以,晒出几份合同来跟最后是否有逃税行为之间,还隔着好几道墙,未必一定是逃税的。
 
  本文支持就这个话题深入调查,可以多查几位艺人,或许范冰冰这里没有收获,在其他人处有收获。我们在为影视公司提供法律服务的时候,经常提醒影视公司不要让演员逃税、不要帮演员逃税,可是有的演员强势呀,胆大妄为,应该好好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