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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虎知声音:高通“禁售令”之法律问题浅谈
作者:赵虎 律师  时间:2018年12月12日
虎知声音:高通“禁售令”之法律问题浅谈 
2018年11月30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苹果公司在中国的四家子公司作出裁定,要求他们立即停止针对高通的专利侵权行为。这无疑对苹果是一次巨大打击,对于本案,虎知队的成员各抒己见,那就让我们来听听他们的声音吧!

虎知队杨淇翔观点
2018年12月11日晚,福州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其对高通公司对苹果公司在中国提起的诉讼保全做出的裁定。依据裁定书的内容,高通要求苹果在华的四家公司,立即停止进口、销售侵害涉案专利(专利号:ZL201310481586.1)的侵权产品iPhone 6S,iPhone 6S Plus, iPhone 7, iPhone 7 plus, iPhone 8,iPhone 8plus和iPhone X的行为;责令北京苹果公司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害上述涉案专利的侵权产品,并立即删除其主办的苹果公司网站(网站:www.apple.com.cn)中涉及上述侵权产品的宣传广告,许诺销售、购买链接等信息;责令上海苹果公司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上述侵害涉案专利的侵权产品;北京苹果福州公司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上述侵害涉案专利的侵权产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自该裁定送达至苹果在华的这四家公司(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苹果电子产品商贸(北京)有限公司、苹果电子产品商贸(北京)有限公司、苹果电子产品商贸(北京)有限公司福州泰禾分公司),该裁定就必须立即开始执行,如果苹果公司不服该裁定的,可以自收到该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提请复议。但是复议不停止执行,即苹果公司对其在华销售的手机等电子产品中涉及高通主张的涉案专利产品的,应当下架。
对于苹果公司是否可以上诉的问题,本案是高通公司于2017年年底提起的,该案目前尚未审理完毕。如果在案件审理结束后,苹果公司对判决不服,可以依我国法律的规定,申请上诉。但是对于该裁定,苹果不能提起上诉,因为在民事诉讼中,可以上诉的裁定限于:(1)不予受理;(2)对管辖权有异议;(3)驳回起诉。
就苹果公司提出的标准化专利,我的理解是,一项专利技术对于某一行业不可或缺,属于该行业所必须的技术或技术标准,该专利的权利人通过法律规定的程序,将其确认为标准化专利。根据国家标准委、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管理规定(暂行)》的公告中的内容,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应当先将专利信息及证明材料发给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核,然后再由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将相关的资料提交给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核。即苹果公司使用高通的专利产品是否属于标准化专利,不是由苹果公司说的算的,而要看高通是否就涉案专利向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国家标准委员会提出了申请以及两委员会的意见。但苹果公司可以举证证明涉案专利属于标准化专利。不过,即使涉案专利属于标准化专利,也不代表该专利可以被免费使用。
通常,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中会有一份专利实施许可声明,该声明中要明确许可使用费的要求。明确其是免费的、收费的还是由权利人和被许可人进行约定。专利制度赋予了发明创造者在一定期间内实施技术的排他性权利。该制度产生的目的是为了鼓励发明创造,产生有益于社会进步的效果。但是专利权具有垄断的性质,如果对权利人的保护超过了一定的限度,将导致技术垄断的产生,反而不利于社会进步,不利于新技术的出现。对于标准化专利的许可使用费率,应根据按照“公平、合理、无歧视”即 FRAND的原则确定。参考案例可见,人民法院报2013年公布的十大热点案件之一,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IDC公司标准必要专利使用费纠纷上诉案。该案是我国首次对如何约定标准必要专利使用费,并适用“FRAND”原则作为裁判论述的依据,并提出了计算的具体参照因素。
 
虎知队苗文栋观点
高通垄断,苹果怒了。据百度百科资料显示,高通创立于1985年,总部设于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圣迭戈市,是全球3G、4G与5G技术研发的领先企业,目前已经向全球多家制造商提供技术使用授权,涉及了世界上所有电信设备和消费电子设备的品牌。可以说是全球最大的手机芯片供应公司。长期以来高通形成了“专利许可+芯片销售”的商用模式。据媒体报道,截至今年9月30日的2018财年,高通授权业务营收为367亿元人民币。
笔者想从高通自身的角度简单谈一下这件事的由来。随着高通在手机芯片领域的优势越来越明显,其收取的专利费也水涨船高,已经严重影响到手机企业的营收利润。比如,市场上几乎每部4G手机都要向高通支付售假5%的专利授权费。目前高通自身拥有高达13万项的专利,涉及到芯片、移动通讯等多个方面,因此无论智能手机是否使用高通芯片,都不可避免地要使用到高通研发的专利,借助高通的研发成果,因此都需要向高通支付专利费用。长期以来高通凭借自身在手机芯片等领域的优势事实上已经形成了市场垄断地位。苹果在2017年初决定不再向高通支付专利费,转而寻求英特尔进行合作。而在欧盟、日本、韩国等地均对高通进行过反垄断的诉讼。
但是从我国的法律出发,苹果公司必须执行福州中院的裁定,下架裁定涉及的相关产品。从苹果今日的后果,似乎可以看到下一家手机厂商的命运,不知道还有哪家厂商会忍无可忍举起反抗高通的大旗。
 
虎知队李海霞观点
一、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禁售裁定的原因
苹果侵犯了高通的专利权是无可厚非的。因为苹果没有经过高通的同意使用他们享有专利的技术,并且也没有支付相关的使用费。但是,苹果在之前的专利官司中表示:“我们深信知识产权的价值,但是我们不会为与我们没有关系的突破性创新技术付费。我们愿意为标准化的技术支付一定的合理费用,但是高通拒绝和我们谈判,因此我们寻求法院帮助。”也即,苹果将高通的专利认定为标准化专利。
标准化专利目前中国在法律方面规定不是很明确,但就飞速发展的今天,高新技术产业要发展,那么产业技术的研发必须与相应的产业标准的制定相同步,在这种情况下,标准可能就是进入本行业的“最低要求”。那么就存在一个问题,苹果进入该行业已经满足了相关的“最低要求”,那么其需要支付费用么,答案是确定的。《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管理规定(暂行)》 规定,成为标准专利的前提是专利权人同意在公平、合理、无歧视基础上,以免费或合理收费的方式许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就本案来说,高通的专利是否是标准专利现在还不确定,即使它真的是标准专利,从目前的客观事实看来,高通是没有做出免费许可的声明的,那苹果是必须支付相应使用费的,至于高通的使用费是否合理要看接下来的诉讼结果了。 
二、作出禁售裁定产生的影响
首先,作为本次禁售令申请成功方的高通,它拥有着无线电通信技术研发专利以及芯片研发专利,可以说,世界上很多电信设备和消费电子设备都涉及到其相关产品,在这些品牌中就包括了苹果,假设苹果公司被禁售,意味着苹果产品在中国发展受阻,此种情况下,高通自己也将失去占据其相当大比例的苹果客户。因此,我个人认为,与其认为这次禁售令的提出是高通与苹果的博弈,不如认为是高通对苹果强制和解的一种暗示,毕竟,高通失去这个占据其产业量一半的客户对其损失也是相当大的。
其次,就目前而言,该禁售令的性质是一种诉讼保全,在相关的诉讼结果没有完全产生之前,对苹果的消费者应该是没有任何影响的。但是就长远来看,假设最后高通在接下来诉讼中取得了胜利,那么随之而来的问题是:相当多的苹果用户后期在使用相关产品时没有现在快捷、方面,在使用过程中出现问题可能会面临救济无门,谷歌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
最后,就苹果这一品牌的相关产业链来说,影响可能比较严重了。很多苹果的上游技术商家以及下游销售厂商可能因禁售而产生产品滞销问题,这里面也是包含了高通的,这无疑给了其上下游产业当头一棒。
从有利的一方讲,龙头企业的陨落可能代表着相同或相似行业的崛起。对于苹果相同行业的中国企业来说,这无疑一个福音,因为他们的强有力的竞争对手的离开意味着他们能重新站上历史的舞台。但是,纵观目前的电子产品(尤其是手机)的饱和度,从整体上来说,苹果的禁售并不会给他们带来多大的好处。 
三、小结
从客观的角度讲,无论高通与苹果今后交恶还是交好,都将极大影响双方、相关消费者及其上下游产业链的发展。在这种情况下,高通与苹果还是从“和为贵”的角度处理问题比较好吧!
 
虎知队赵虎律师观点
这个案件中,高通的专利是否属于标准专利也是一个关键问题。就这个案件,聊几句标准专利的问题。
根据我国《标准化法》的规定: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
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标准是一种技术要求,那么有可能在某些领域,尤其是电子信息领域,一些专利有可能被纳入标准之中。一旦专利被纳入标准中,如果这个标准是强制标准(一般为国家标准),就意味着生产某种产品必须实施他人的某项专利,纳入标准的专利成了无法迈过去的坎。那么,这种情况下怎么办?如果专利权人不授权他人实施该专利,他人还能生产相应商品吗?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一个回复中回答了这个问题,根据这个回复,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专利权人参与了标准的制定或者经其同意,将专利纳入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的,视为专利权人许可他人在实施标准的同时实施该专利,他人的有关实施行为不属于专利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专利权人可以要求实施人支付一定的使用费,但支付的数额应明显低于正常的许可使用费;专利权人承诺放弃专利使用费的,依其承诺处理。”根据这个回复,标准专利的专利权人不得不许可他人使用标准专利,只不过有收费的权利。
另外,我国《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管理规定(暂行)》规定:
“第九条 国家标准在制修订过程中涉及专利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者归口单位应当及时要求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作出专利实施许可声明。该声明应当由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在以下三项内容中选择一项:
(一)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同意在公平、合理、无歧视基础上,免费许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实施该国家标准时实施其专利;
(二)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同意在公平、合理、无歧视基础上,收费许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实施该国家标准时实施其专利。
(三)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不同意按照以上两种方式进行专利实施许可。
第十条 除强制性国家标准外,未获得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根据第九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作出的专利实施许可声明的,国家标准不得包括基于该专利的条款。
根据《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管理规定(暂行)》的以上规定,如果专利要纳入国家标准,专利权人必须同意许可任何人实施标准的时候实施专利,只不过可以选择免费或者收费。
有关标准专利的问题,我国法律规定还是很清楚的,如果这个案件中高通公司的专利纳入到了我国的标准,则不能阻止苹果使用。反正,可以要求苹果停止侵权(停止使用)。这也是为什么双方会对涉案专利是不是标准专利有争论的原因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