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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新东方年会的《释放自我》是否侵犯了《沙漠骆驼》的著作权?
作者:赵虎 律师  时间:2019年01月30日


新东方的年会上有一首歌爆红,或者说因为这首歌让新东方年会爆红,这首歌就是改编自《沙漠骆驼》的《释放自我》。我也非常喜欢这首歌,听了好几遍,改编的好,唱的好,这个时候来的好。不过,欣赏完之后,有个法律问题开始浮现在脑海:在公司年会上演唱改编的歌曲,侵犯他人的著作权吗?
这个问题很少被关注,可能是绝大部分公司年会规模都不大,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很少有一首歌像新东方年会的《沙漠骆驼》一样被传播。没有听说过哪位作者因为一个公司的年会使用了自己的歌曲而起诉,应该属于“小事不究”的范围,讨论的必要性不大。不过,新东方年会上这首歌曲的爆红,让这个问题随之出现了。
看到这个问题,很多人可能会说:“不会吧,年会唱个歌还有著作权的问题,是不是小题大做了?”这个意见没有问题,针对这个意见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第一个方面,年会有大有小,对于几十个人的年会,的确没有必要分析这么多的事情,但是对于像新东方这个规模的公司,有特别的场地、酷炫的舞台、专业的导演,一场年会不亚于一场音乐会,则有分析的必要了。
第二个方面,法律对此真的有规定,而且这个规定的确是考虑到这种情况的。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合理使用制度,该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也就是说,在年会上表演已经发表的歌曲,可以不用经过歌曲的著作权人的同意,也不用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但是应该指明著作权人的姓名,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根据这条规定,在年会上演唱他人歌曲的行为应该是没有问题了。
关键是:改编并表演他人歌曲的行为,有问题吗?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有十七项子权利,其中一项叫做“改编权”,即改编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在《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合理使用制度,并没有把改编权规定在合理使用的范围内,相反的强调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这个其他权利当然包括改编权在内了。
从以上的法律分析来看,年会上演唱他人歌曲是没有问题的,但是不能改编他人歌曲,改编他人歌曲的应该经过著作权人的同意。那么,新东方年会上的这首《释放自我》还真的侵犯了《沙漠骆驼》的改编权了吗?本文认为还不能这么简单的认定。
一首歌曲分为歌词和曲子,即并非只有一个作品,而是两个作品,一个是词作品,一个是曲作品。新东方年会的这首《释放自我》的曲子用的是《沙漠骆驼》,但是据笔者比对,歌词基本上都是自己写的,即歌词并非改编了《沙漠骆驼》的歌词,而是独立创作的。这样看来,《释放自我》属于使用《沙漠骆驼》曲子的行为,配上了自己编的歌词,可以认定为一种对曲子作品的合理使用行为,而非对歌曲的改编行为(没有改编歌词,而是直接没有使用原歌词),也是适用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属于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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