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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使用商标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作者:赵虎 律师  时间:2019年03月15日
商标的作用在于区分不同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所以识别功能是商标的基本功能,即让相关公众(消费者)能够识别出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另外,在识别功能的基础上,商标还有质量保障功能。质量保障功能,即消费者有理由认为相同商标的商品质量是一样的,不管其真正的生产者是不是一样的。从这个意义上来看,可以说商标权是商标注册人的权利,但是商标制度保护的不只是商标权人,还要保护相关公众(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013年修改《商标法》的时候,特意加入了诚实信用原则,即现行《商标法》第七条“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申请注册的过程中,需要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行业内已经有了共识。使用商标如何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还需要继续探讨。我们可以举两个案例,来看看何种情况是不遵守诚信原则,损害消费者权益,损害市场正常秩序的。
一、商标所有人企图推脱产品致人损害的责任。
1995年,荆某驾驶“雪佛兰”牌小轿车行驶在路上的时候,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死三伤的严重后果,后发现该轿车的车轴断裂。荆某的家人把美国通用公司起诉到了法院,要求美国通用公司承担责任。但是美国通用公司认为该车辆不是美国通用公司生产的,而是巴西通用公司生产的,根据中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应该起诉巴西通用公司,而不是美国通用公司。就这个问题,北京高级人民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最高人民法院答复认为:本案中美国通用公司为事故车的商标所有人,根据受害人的起诉和本案的实际情况,本案以通用公司为被告并无不当。的确,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由生产者、销售者对产品质量承担责任,没有规定商标权人承担责任。但是,商标权人把商标加在商品上面使用,就标明了其是“产品制造者”,也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是比较早的一起因为是商标权人所以承担质量责任的案件之一,背后的理论基础就是:商标有质量保障功能,消费者有理由相信同样的产品有同样的质量。
二、耍小聪明,注册两个商标,组合在一起用。
2003年,北京圣朝臣葡萄酒有限公司“王宫”、“朝臣”注册在葡萄酒类商品上,在使用过程中将这两个商标并排排列在酒瓶上使用,出来的效果是:上面“王朝”、下面“宫臣”,消费者在购买的时候非常可能认为是“王朝”牌葡萄酒,而“王朝”葡萄酒是驰名商标。王朝公司在市场上发现,北京圣朝臣葡萄酒公司生产的葡萄酒酒瓶上使用了与“王朝”商标近似的文字与图形。于是王朝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依据与商标使用授权人签订的使用许可合同,在葡萄酒上单独或同时使用“王宫”、“朝臣”两个注册商标并无不可,但将这两个商标并列使用,按当代中国人对汉字的书写、阅读习惯,从左至右阅读就成了“王朝”牌,足以让消费者对产品提供者产生误认,被告侵权故意明显。最后法院判定被告北京圣朝臣葡萄酒有限公司侵权事实成立。
想通过这种方式使用商标的人依然存在,还有人注册“六风”、“必味”、“居酱”,如果单是注册阶段,商标局会个案审查,这几个商标都可能会通过。但是如果使用过程中,不遵守诚信原则,放在一起用,有可能会被消费者认为是“六必居风味酱”,让消费者产生误认,侵犯消费者的利益,也侵犯“六必居”商标权人的权益。
除了上面两个案例所代表的情况,司法实践中因为在商标使用的过程中不诚实信用而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情况还有很多,本文就不一一列举了。
诚实信用原则是法律提出的对经营者的基本要求,不只是为了保护市场秩序,更是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在我国《民法总则》、《商标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都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希望商标权人在注册、使用商标的时候,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这样才能为自己的商标赢得知名度和美誉度,才有可能打造驰名商标,作出百年品牌。
本文作者:赵虎律师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