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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电影《囧妈》发行争议以及有关问题的思考
作者:赵虎 律师  时间:2020年02月06日

《囧妈》开了中国电影史上春节档电影在线首播的先例。大年初一零点起,在任意一款头条系APP均可免费观看《囧妈》全片。虽然导演徐峥微博下的粉丝都“一边倒”地对此表达欣喜和感谢,但此举却遭到了众多电影行业从业者的抵制。围绕《囧妈》撤档、发行争议也层出不群,现就大家比较关心的一些问题,给出笔者的思考。本文主要聊聊下面六个问题:
1、关于发行公司和院线的抵制行为。
        《囧妈》的在线放映是一个特殊的情况,如果不是疫情的原因,《囧妈》也不会在线放映,而是根据既有的计划登陆院线放映。所以这并不是一个常规的现象,而是特殊时刻出现的特殊现象。此次事情,可能有发行公司认为,这里面有不合适的地方,主要可能涉及行业惯例的问题。所以就出现一个是微信公众号的声明,一个是《关于提请主管部门规范电影窗口期的紧急请示》。 
        关于微信公众号的表态笔者认为更多认为是一种态度,发行公司认为囧妈这么做破坏了行业规则。关于这个请示,更多地是希望主管部门对这种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笔者并不赞同这两个文件的内容。 发行和片方两边的角度都不一样。可能站在“浙江省电影行业”以及院线的角度来看,徐峥的这种行为破坏了行业规则。但是我们首先需要看行业规则是什么?这种行业规则是不是一种合理的?不是说大家一直这么做的就是对的。 
        世界总在改变过程当中。比如非典的以前,大家都是通过一个个摊位卖东西,非典发生后,就有这么一家公司决定在线卖东西,这也破坏了规则,但是诞生了后来的京东公司。首先规则是在不断的变化,其次这次的确是一个特殊的情况,并非是蓄谋已久。究其原因,在线视频和影院之间的竞争一直存在,可能院线会担心以后出现更多通过网络发行而不是院线发行的这种的事情。
2、关于《囧妈》对院线方面的责任与院线的损失。 
        有人指出,《囧妈》的这种做法对院线一方不负责任。《囧妈》片方是否对院线的不负责,还需要具体分析。首先需要厘清负责实负什么责?其实不论片方对院线,还是院线对片方都没有法律上和道德上的责任。对于片方来说,不说是拍了电影一定要在你的院系上映。片方和院线应该只有合同上的责任,如果说囧妈之前已经签订了相应的发行协议,约定好了什么时间上映,院线为此也把档期空了出来,那么这个时候需要承担合同上的义务。平时的话,按照合同纠纷处理就可以了。这次复杂一点,但是这次因为疫情的原因,要分析是不是构成不可抗力,即使让院线按照合同约定放映,院线也可能放不了,所以综合判断。 
        就本次《囧妈》撤档的事件,院线肯定会有一些损失,如果说签订了合同以后,院线已经为《囧妈》空出了档期,比如前期所花费的一些成本,最重要的就是我们所说的机会成本,院线的档期留给你,就不能留给被人,排了你的片就不能排别人的片。另外院线还会有其他成本,比如说院线会准备爆米花等物资物料成本。但是这次也是比较特殊,可能合同履行起来也比较困难。所以在确认损失的时候,第一肯定是有损失,第二要看这些损失哪些是因为撤档引起的,哪些是因为疫情引起的,就是不撤档也必然会发生的,需要区分开。
3、关于是否会引起后续的诉讼。 
        22家院线公司与贵州电影发行放映行业协会都表示,将保留对此行为所造成损失的追诉权利。笔者认为,首先此次涉及的诉讼大概分为两种,分别是违约之诉和侵权之诉。违约之诉就是根据合同的约定,谁和《囧妈》片方签订的协议,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有这样的一个合同之诉的追诉权,起诉到法院,但是法院怎么判,那是法院的问题。第二涉及侵权之诉,具体说就是《囧妈》片方的行为是否侵犯到起诉者的权利,或者说是否认为《囧妈》片方的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例如:用不正当竞争的方式破坏了行业规则,那就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其次也必须证明存在搭便车或者破坏商业规则的行为。这种情况下也可以通过不正当竞争的方式去起诉。无论是哪种诉讼方式,必须要证明自己的损失是什么。比如院线公司,院线公司有可能会和《囧妈》片方有相应的协议,有协议可以通过协议。 
        诉讼是一种权利,以后非常有可能出现诉讼的问题。但是,无论选择合同之诉还是侵权之诉,《囧妈》片方面临的风险都不大。
4、关于联合抵制行为是否合法。 
        笔者注意到,也有法律界人士认为“浙江电影行业”的声明中“希望欢喜传媒停止电影《囧妈》互联网首播的行为,否则浙江电影行业后续对欢喜传媒及徐峥出品的电影作品予以一定程度上的抵制”,这样涉嫌违法,反垄断部门应该出手。 
        笔者认为这个声明有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的嫌疑,但是毕竟还没有实施。但真的要实施联合抵制的话,那就可能涉嫌到违法了。《反垄断法》有明确的规定,联合抵制是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特别提出,协会不得组织联合抵制的行为。但是目前来看,这个“浙江电影行业”只是说,后续是否付诸行动也并不清楚,现在也没有做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如果后续也做了联合抵制的行为,那更有可能构成违反反垄断法的规定。目前来看这个声明有点像警告的意思,上升不到违法的程度。
5、关于保底发行的损失问题。 
        保底发行一般是指,发行方对市场有个预估,定一个双方都可以接受的价格,如果票房没有达到保底数字的话,发行方还是按照这个数字分账给片方。所以在保底发行的时候,发行方都比较卖力,他所付出的成本主要是各种宣传成本,比如电影的贴片广告、公交车站的宣传牌广告等。此外另外也会投入一些人力,要保证发行的话,可能各个地方都有人要盯着。 
        由于《囧妈》此次是保底发行,因此作为保底发行方的横店影业也肯定是有损失的。但,目前保底发行的发行协议,是怎么处理的,我们也没有太多的信息,究竟是达成一致意见解除了协议,还是说片方不管这个保底协议了,就自己去做了,这是两回事。如果双方就保底发行协议已经进行了再次的协商,达成了另外一个协议,解除了之前的协议,那么根据协议来做就可以。但是如果说,没有达成后续的协议,而片方就通过其他方式发行,那肯定是一种违约的行为。违约行为,要考虑到保底发行他们的损失。因为这次疫情的原因比较特殊,要是到诉讼这一步的话,也会考虑到疫情的影响。
6、关于以后会不会有更多的电影像《囧妈》一样选择互联网平台首播的问题。 
        笔者认为,首先,已经有很多电影选择互联网平台进行首播了。比如我们说的网络大电影,现在很多网大的制作成本也提升了,很多也做的挺精致,甚至有的片方特意认为他的电影适合在网络平台播的话,就不会上院线播映。另外电视剧就更明显,很多电视剧的拍摄就是本省就是在网上播出。其次,囧妈到互联网平台首播是个特殊情况,但是笔者认为会有更多的选择在互联网平台首播,但是应该还是少数。 
        从目前来看,电影的基本模式仍然没有变化,片方拍完电影后放到院线去放映,院线话语权仍然是很大的。有的片方在拍摄之前就会考虑到成本等,觉得自己的电影更适合的网络平台播出。对于互联网平台来说他们投资了一些电影,但是互联网平台更愿意投资网剧,网剧对网络平台的回报更多一些。所以笔者认为,目前电影的格局不会变,疫情过去后,大家还会去电影院看电影。这次情况比较特殊,不仅没有人去电影院看电影,其实政府媒体也在宣传呼吁大家不要去聚在一起。 
        最后,笔者想说的是,对于《囧妈》制片方的行为还是比较出人意料的,因为在之前,到互联网进行首播的主要是网络大电影,俗称网大,也就是没有拿到龙标的那一部分电影。拿到龙标的这部分电影,已经确立档期,放到互联网进行首映的,这是头一次,但是这种情况比较特殊。笔者仍然认为这是一个比较孤立的事件。疫情过去后,相信拿到龙标的电影,绝大部分还是要到院线上映。在电影院和网上的体验是不一样的,很多时候是无法互相替代的。 
        疫情之下,很多行业都会面临重大的损失,电影行业的损失尤其巨大。如何挽回损失,依然是摆在电影行业人士面前的一个难题。无论作出何种抉择,在此之前一定要考虑到相关的法律风险,在此基础上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