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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第二十期虎知商标法沙龙总结|与疫情有关的商标注册问题探讨
作者:赵虎 律师  时间:2020年03月05日

据媒体报道:近日,一些申请人将与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的“火神山”“雷神山”“瑞德西韦”“李文亮”及包含“新冠”字样的标志等申请商标注册,引发热议。对此,国家知识产权局2月28日表示,对“火神山”等近1000件与此次疫情相关的、易产生不良影响的商标注册申请已实施了管控,并对参与相关代理业务的商标代理机构进行了筛查。在进入实质审查阶段后,将对这些商标注册申请依法从严从快予以驳回。2月27日,注册“李文亮”商标的两家公司分别发布致歉公告。两家公司均称,现在已经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对商标全部申请了撤回,并将在以后的商业经营、商标申请中遵纪守法,希望能得到社会的谅解。长沙市、东莞市知识产权部门也陆续对相关申请公司进行调查,东莞市知识产权部门工作人员表示,接下来会立案处理,根据情节先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罚款。
       本期沙龙围绕主题“与疫情有关的商标注册问题探讨”展开。主持人王国浩(记者)和嘉宾千里独行、乔万里(律师)、李民(代理机构)、赵虎(律师)以及虎知商标法群友们一起讨论了以下问题: 
       1.与此次疫情相关的商标标志可以分为哪些类型?相关商标申请行为可能会涉及哪些法律法规的哪些具体条款? 
       2.一些媒体将“火神山”“雷神山”“李文亮”等商标申请行为一概而论直接定性为“抢注”,对此您如何理解? 
       3.与此次疫情相关的商标是否违反相应法律法规,应如何具体进行考量和判断? 
       4.商标局在官网上发布消息称,火神山医院、雷神山医院以外的其他申请人将“火神山”与“雷神山”作为商标注册、将武汉市中心医院眼科医生李文亮的姓名作为商标使用或者注册易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相关商标的注册申请依法应予驳回。商标局在“不良影响”前使用了“重大”一词,对此您如何理解?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有关不良影响的条款如何理解与适用?此次疫情相关商标哪些可能会造成不良影响而哪些并不会? 
       5.与此次疫情相关的商标申请中,商标代理机构发挥什么样的作用?商标代理机构在帮助客户申请注册商标前应当做哪些“功课”?相关事件中的商标代理机构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6.申请注册疫情防控相关商标应注意哪些事项?对其他商标申请人和商标代理机构在涉疫商标的申请注册上有何建议?

一、与此次疫情相关的商标标志可以分为哪些类型?相关商标申请行为可能会涉及哪些法律法规的哪些具体条款? 
       代理机构认为,个人觉得疫情下的商标注册乱象,商标局的最新公告是推动了《商标法》影响力的重大事件。官方最新的举措切实有力的践行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火神山”“雷神山”与此次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的商标注册申请共计等1500余件,根据疫情不断进展,舆情的不断发酵,分别有医院名称,LOGO, 医护人员姓名、疫情病毒名、疫苗名称、疾病名的相关标志(LOGO),防护产品名称等。真是”与时间赛跑的“热点抢注人”,最起码申请在先原则,民众是耳熟能详。申请人多集中在医药、医疗器械、投资、电商、包装等市场主体。包含了商品和服务。商品多是日消品,医药防护。服务基本都是与人提供服务的类别。最让人无语的是,尊敬的李文亮医生2月7日辞世,直到2月15日还在申请李文亮商标,居然有一个是在服装商品上申请。
千里独行认为,首先是第一个小问题:可归纳成“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标志”或对这些标志的“复制、摹仿”,如:钟南山、钟楠山;李文亮、文亮;雷神山、火神山;“方舱”、“封城”……还有获奖人员的姓名:张继先、张定宇。相关商标申请行为可能会涉及哪些法律法规的哪些具体条款?答:主要是商标法十条一款八项;如果是姓名,还涉及到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 
       律师认为,不具有显著性的暗示性标志,损害了潜在或现存的私人权益或者构成不良影响,属于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的禁止情形。其实这几种都涵盖在第(八)项的范围内,可以把该项细化。 
       律师认为,分类的话,我觉得可以分为:1、与疫情医院名字有关的,例如火神山、雷神山;2、与疫情人物有关系的:钟南山、李文亮;3、与疫情名称有关系的,听说有人注册新型肺炎。另外,还有与疫情行动有关系的:封城、方舱、吹哨人等等。其实,我觉得“吹哨人”这个被列为不良影响有点问题。据说有人想新申请什么新冠之类的名称,但是这次的公告没有看到。除了文字商标,还有一些图形商标,例如:病毒的性质、医院的logo之类的。法律规定的话,应该涉及到这些法律规定,主要还是如何理解与适用《商标法》第一款第八项的问题:《商标法》第十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商标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可能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其他不良影响”。将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领域公众人物姓名等申请注册为商标,属于前款所指的“其他不良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3、人民法院在审查判断有关标志是否构成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时,应当考虑该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是否可能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如果有关标志的注册仅损害特定民事权益,由于商标法已经另行规定了救济方式和相应程序,不宜认定其属于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的审理指南》 14、将政治、宗教、历史等公众人物的姓名作为商标申请注册,足以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可以认定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15、将在世自然人的姓名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从而损害该自然人姓名权的,不宜认定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在之前出现过“微信”案也适用《商标法》第一款第八项的情况,让这一规定的适用有些泛化。 
       律师认为,还有一个就是那个药品名 瑞..... 通用名称。新冠 是新型冠状病毒的简称,是有点不良影响, 吹哨人、方舱什么的,就是被公众情绪左右了,本身没问题。火神山、雷神山可不可以认为是 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呢?Wendy回答,我觉得不可以这样认为。 
       代理机构回答,我也觉得不足以驰,个人认为,商标是禁用禁止注册,还是可以使用不可以注册。是关于其是否违反了商标法基本原则,禁用条款。。赵虎(律师)回答, 《商标法》第十条的规定是禁用条款,所以不能产生未注册的驰名商标。 
       记者认为,与疫情相关人员姓名、含疫情病毒名或疾病名的相关标志、疫情相关药品标志、防护产品相关标志及其他疫情相关标志。 
       律师认为,实第(八)项可以细化,1.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比如:“六合彩”,“干掉它们”,“街头霸王”,“鲁源二房”,“王八蛋”……2.政治上不良影响,比如:“福尔摩莎,911,拉登,黑鬼,HONKY”……3.有害宗教信仰或者民间信仰,“观音”“碧霞元君”“妈祖”“美联”“玄妙观”“雍和宫”……4.其他不良影响的,比如:“傻帽好帅”“非典”“新冠”……
二、一些媒体将“火神山”“雷神山”“李文亮”等商标申请行为一概而论直接定性为“抢注”,对此您如何理解? 
       律师认为, 对于既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又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法律解释认为可以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如果单独侵犯在先权利的,只能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抢注”这个词,很多媒体用的有点问题。估计媒体用这个词,是为了体现速度很快,都是用“抢”的。但是,我国《商标法》上的抢注有特定的含义,指的是抢注他人的商标,即他人有未注册商标。所以,这个“抢注”只能在媒体上用用了。有关“李文亮”的商标,估计还要等一等再判断利用哪一条,因为这个事情还没有定论,李文亮究竟只是“知名人物”还是“烈士”,这个是不一样的。 
       千里独行认为,个人认为,商标是禁用禁止注册,还是可以使用不可以注册。是关于其是否违反了商标法基本原则,禁用条款,参看商标法第十条第一句。 
       律师认为,《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三条:申请商标注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下列行为:(六)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背公序良俗,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八条:商标注册部门在判断商标注册申请是否属于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时,可以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五)申请注册的商标与知名人物姓名、企业字号、企业名称简称或者其他商业标识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情况;(六)商标注册部门认为应当考虑的其他因素。在没有认定为烈士之前,可以先试用《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八条的“知名人物”,认定了烈士,可以直接使用《英雄烈士法》。 
       代理机构认为,第十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赶紧看了第十条第一句。抢注是在第四条比较明确:第四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所以还有一个问题,加快加急绿色通道审理的问题。 
       律师认为,李文亮作为商标,不能说抢注,人的姓名,主体已经不存在。如果进入市场,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那也是侵犯姓名权,主体都没了,最多是名誉权受损。亲属能主张名誉受损,也不能说权字。还没进入市场体制,都谈不上。 
       记者认为,《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商标由他人姓名构成,未经本人许可,易导致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误认的(如系政治、宗教、历史等公众人物的姓名构成的商标,足以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可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驳回)。姓名包括户籍登记中使用的姓名,也包括别名、笔名、艺名、雅号、绰号等。使用姓名申请注册商标,误导公众、妨害公序良俗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进行审查。商标中含政治、宗教、历史等公众人物的姓名相同或与之近似文字,足以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属于“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例子:如“非典”为“非典型性肺炎”的简称,指定使用商品:纸、卫生纸等,“埃博拉”是一种十分罕见的病毒,指定使用商品:淋浴热水器等。
千里独行认为,此处所说的抢注,就是在蹭这些标志的知名度,而商标法第一条则要求“维护商标信誉”;知名度是中性词、而信誉是褒义词,二者并不一致;。 
       律师认为,已经侵犯了现有私人权益,如果追认为烈士,那就还侵犯了烈士的姓名权。提起烈士,想起马云、武大郎…… 
       Benny问道,那我们举例,如果某人真的叫李文亮。和他同名,他可否用自己姓名注册?如果简单的不能,是否对此人的权利是限制?只是因为同名了,他的权利就要限制?千里独行回答,?不可以,?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赵虎(律师)回答,这样的情况出现过,例如叫“刘德华”的,能否申请“刘德华”商标。在判断是否侵犯他人姓名权的时候,需要根据相关公众的认识,看看是否产生联系,是否利用了他人姓名上的利益。所以,估计是不可以的。乔万里(律师)回答, 其他同名的李文亮,申请自己姓名做商标,建议区分时间和行业,主要是时间,如果在此次疫情出现之前的申请,主管上没有恶意,行业与医疗也没有关联,和本次疫情出现之后的李文亮商标申请肯定会有不同,尤其是李文亮医生吹哨之后,其他同名李文亮,可能会被认定有不当搭蹭的故意。
三、与此次疫情相关的商标是否违反相应法律法规,应如何具体进行考量和判断? 
       代理机构认为,恶意:要看你相关的利益人是不是也有恶意,可以查出关联关系 、一起考量。注册申请档案中是否有前科、工商执法是否有记录、经营范围是什么。有之前申请“溜得滑”的。 
       律师认为,本次疫情商标被驳回,主要依据第十条第(八)项,主要此次事件影响面极大,全国人民都在盯着,商标局驳回也算神速,结果也令大众满意。 
       律师认为,商标法第四条,主要规定了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行为。这条用起来,除了“恶意”,还应该是“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很难看出商标注册人是为了囤积商标,不以使用为目的。,有一个时间的问题,以获得名气的时间为点,之后申请的则被认为利用了姓名的利益,侵犯了姓名权。 
       代理机构认为,此次疫情主要还是违法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四、商标局在官网上发布消息称,火神山医院、雷神山医院以外的其他申请人将“火神山”与“雷神山”作为商标注册、将武汉市中心医院眼科医生李文亮的姓名作为商标使用或者注册易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相关商标的注册申请依法应予驳回。商标局在“不良影响”前使用了“重大”一词,对此您如何理解?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有关不良影响的条款如何理解与适用?此次疫情相关商标哪些可能会造成不良影响而哪些并不会? 
       律师认为,1、《商标法》第十条属于禁用条款,即如果违反该条规定,商标不但不能注册,而且不能使用。2、“不良影响”条款是对商标传递的文化信息违反公序良俗的概括性规定,主要涉及公共利益,对于涉及私利的情况不宜适用该规定。3、“不良影响”条款是对“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兜底与补充条款,不涉及“善良风俗文化”的情况不宜适用该规定。例如申请注册的商标存在与其他国家或者国家组织标志混淆的情况,应该适用其他条款的规定。4、适用“不良影响”条款时应考虑该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是否可能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5、涉及到人名时,将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领域公众人物姓名等申请注册为商标,属于“其他不良影响”。如果有关标志的注册仅损害特定民事权益,由于商标法已经另行规定了救济方式和相应程序,不宜认定其属于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例如:将某人的姓名注册成为商标,可以考虑适用“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钟南山”是我国抗击非典和新型冠状病毒的领军人物,其个人对社会的贡献社会公众耳闻能详的主要是这两次疫情,将其姓名注册为商标,不但侵犯其姓名权,而且具有不良影响。6、因为“不良影响”条款考虑的是公共利益,所以在判断是否构成不良影响的时候,不能以“相关公众”的标准判断,而是应该以“社会公众”的标准判断。7、判断是否构成“不良影响”的时候,应该考虑申请注册的商品或者服务的种类,有的商标在某些种类上注册没有不良影响,但是在另一些种类上注册就有了不良影响。例如,一些宗教符号注册在宗教用品上没有不良影响,但是注册在一些禁忌食物上则会有不良影响。 
       关于是不是标识本身有不良影响,还是因为使用该标识产生了不良影响,还是结合所注册的商品产生了不良影响,一直存在争议。标识本身还是非常重要的。名人的知名度有程度和范围的问题,有的知名度高,很多产品类别的相关公众都知道,有的只在本商标所涉及的领域知名。所以,在判断是否侵犯他人姓名权的时候,这是个非常重要的标准。以刘德华为例,刘德华太有名气了,可能你注册什么种类的商品,都可能会被认为侵犯他人姓名权。我认为在判断不良影响的时候,应该结合商标标识和所使用的商品一起判断,这里有一个语境的问题。关于是不是申请人不一样,会导致判断“不良影响”不同,这是一个有意思的问题。例如,火神山医院在医疗领域申请“火神山”商标,李文亮的家属在一些公益领域申请“李文亮”商标,钟南山申请“钟南山”商标,应该会有不同的,不好认定为“不良影响”。在“微信”商标案件中,别人申请“微信”商标被认为有不良影响,但是腾讯申请就不一样,没有不良影响。这是个前不久的案例。当然“微信”商标案一直有争议,争议在于“不良影响”条款能否用于调整商业利益。我对此次的“吹哨人”“方舱”适用“不良条款”有些惊讶,“吹哨人”英文叫做“whistleblower”,很久就有这个词了,不是因为这个时间才出来的新词,当年“水门事件”就有这个词汇。有什么“不良影响”的!很多人对于“注册不当还得承担法律责任”这个事情不了解,正好可以借机聊一聊。 
       代理机构认为,其一:标志本身不具有不良影响,但由于涉及国家及社会公共利益,任何情况下,该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 其二:标志本身没有不良影响,但在一定条件下,产生不良影响,不得注册和使用。火神山医院、雷神山医院是武汉抗击疫情前线医院名称,是疫情防控期间全社会舆论关注焦点,是全国人民团结一心,抗击疫情的重要标志之一。火神山、雷神山医院以外的其他申请人将其作为商标注册易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依法应予驳回。钟南山是中国工程院院士、著名呼吸病学专家、2003年抗击“非典”先进人物,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高级别专家组组长。申请人未经本人授权将其姓名作为商标申请注册,易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依法应予驳回。方舱医院: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随着媒体的报道,成为社会公众熟知的词汇,“方舱”作为商标申请注册,易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依法应予驳回。因为十条一款八项是禁用条款,任何人都不能将火神山、方舱、钟南山等作为商标在任何商品和服务上作为注册和使用,这是绝对性原则。李文亮商标是否属于绝对性禁用条款里的。这次的公示名单里没有啊,有撤回的,还有在案可以查到的。拭目以待。 
       实践中互联网商业环境下使用是否有”不良影响“的考量会和传统行业的标准不同。 与时俱进。嗯今天想提问题就是“吹哨人”适用不良影响?从严从快 
       千里独行认为,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有关不良影响的条款如何理解与适用? 
       答:商标法第十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并无主体的区别,是大家都不得将此类标志作为商标使用,包括火神山医院和雷神山医院自己,当然 ,也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商标局在“不良影响”前使用了“重大”一词,对此您如何理解】?答:《商标法》中并无“重大不良影响”一词,该词的出现是面对此次疫情商标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例如: 
       火神山医院、雷神山医院是武汉抗击疫情前线医院名称,是疫情防控期间全社会舆论关注焦点,是全国人民团结一心,抗击疫情的重要标志之一。火神山、雷神山医院以外的其他申请人将其作为商标注册易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依法应予驳回。钟南山是中国工程院院士、著名呼吸病学专家、2003年抗击“非典”先进人物,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高级别专家组组长。申请人未经本人授权将其姓名作为商标申请注册,易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依法应予驳回。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随着媒体的报道,方舱医院成为社会公众熟知的词汇,“方舱”作为商标申请注册,易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依法应予驳回。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有关不良影响的条款如何理解与适用?答:商标法第十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并无主体的区别,是大家都不得将此类标志作为商标使用,包括火神山医院和雷神山医院自己。如果有例外,在条款里有所表示。就是在蹭这些标志的知名度,而商标法第一条则要求“维护商标信誉”;知名度是中性词、而信誉是褒义词,二者并不一致; 
       律师认为,特殊时期,医院本身申请医疗类估计有希望,如果跨类,很难被大众认可,依然构成不良影响。相对的,不是绝对的,比如:“中超神球”,“微信”,“李长寿”……
只是第(八)项下一种情况,也就是损害潜在或现有的私人权益。 
       律师认为,医院自己申请在医疗服务类没什么问题。不良影响 有些万能了。权利延续是可以的,没有恶意和其他禁止性的前提 
       律师认为,《商标法》第十条确实没有区分主体,不过实际上都例外,比如钟南山自己申请自己的名字,李文亮的妻子申请李文亮是一种,而“中国银行”“中国石化”都含有中国、“国美”含有“美国”等等,貌似都与《商标法》第十条一项、二项有冲突。
五、与此次疫情相关的商标申请中,商标代理机构发挥什么样的作用?商标代理机构在帮助客户申请注册商标前应当做哪些“功课”?相关事件中的商标代理机构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律师认为,《商标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商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办理商标事宜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法律文件、印章、签名的; (二)以诋毁其他商标代理机构等手段招徕商标代理业务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 (三)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九条第三款和第四款规定的。 商标代理机构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并可以决定停止受理其办理商标代理业务,予以公告。 商标代理机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侵害委托人合法利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由商标代理行业组织按照章程规定予以惩戒。 对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对恶意提起商标诉讼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给予处罚。第六十八条第四款,应该是“对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对恶意提起商标诉讼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给予处罚。“从前后文来看,我认为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四款其实是配合商标法第四条说的,讲的依然是”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商标。”即使不考虑”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根据规范商标注册申请行为若干规定》的规定,也应该是违反《商标法》第十条+恶意。违反《商标法》第十条不一定是恶意,就看这个恶意用什么证明了。究竟是自己适用囤积商标为恶意,还是“不良影响”本身就代表了恶意,这是个需要考虑的问题。我认为“不良影响”不代表恶意,但是此次疫情之下,非常可能直接认为属于恶意。关于代理机构的责任问题,法律上只规定了代理机构对于违反第十条的商标申请有告知申请人的义务,但是没有规定不能代理申请。也就是说,只要有一份告知书,就不好被处理了。我觉得这次处理代理机构不好找到法律依据,大家可以找找看。 
       律师认为,恶意的把握,伸缩性太强,很难把握一个度。去国化逐步实现,比如:国酒茅台。公序良俗,诚实信用原则还是可以给代理机构用,大民法的条款也可以。作为代理机构注意义务,比一般人应该更高,不能装不知! 
       代理机构认为,违法诚实信用原则,总原则。国字头有一段时间审查部门明确了直接驳回,现在国酒茅台是夸大宣传了,前年直接驰名字样都下架了让修改了。 
       律师认为, 10.1.1同中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近似的没有例外情况,中国石化用中国算不算例外;10.1.2同外国国家名称相同虽有例外,根据已经产生的两个“国美”的案子,没有一个拿到美国政府同意或授权。关于代理机构承担责任的依据,除了商标法68条,还有《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九条:商标代理机构有商标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行为的,由行为人所在地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查处并将查处情况通报商标局。第九十条: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依照商标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停止受理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代理业务的,可以作出停止受理该商标代理机构商标代理业务6个月以上直至永久停止受理的决定。 
       记者认为,还有若干规定第十三条:对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的商标代理机构,依据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由行为人所在地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可以决定停止受理该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代理业务,予以公告。
六、申请注册疫情防控相关商标应注意哪些事项?对其他商标申请人和商标代理机构在涉疫商标的申请注册上有何建议? 
       律师认为,还是刚才说的,商标法10.1.1没有规定例外,实际上很多不规范,10.1.2虽有例外,但是并没有按照例外的情况取得外国政府同意或授权,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申请人和代理人老老实实按照商标法第四条,按需申请商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再申请商标”,标注不炒,标用不炒。代理机构主要参照商标法第十九条,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可能存在本法规定不得注册情形的,商标代理机构应当明确告知委托人。如何证明尽到告知义务,这个很有必要。邮件、QQ、微信聊天记录等,留下告知的记录。像律师一样做笔录过于正式,很多商标代理人不一定容易操作,尤其很多不当面委托,邮件微信聊天记录等更简便易行。律师更谨慎风险意识更强一些。 
       律师认为,只是行政处罚行为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而且对于哪个层级的法律依据有明确的要求,没有法律依据的,很难处罚。律师事务所现在也是代理机构,建议代理机构在代理商标多钻研业务,在代理商标申请的时候,对于明显违反法律规定的商标、侵犯他人权利的商标,应该解释清楚,拒绝代理。不能为了冲业绩,冒这个法律风险。想对申请人说:平时抢热点,为名为利,可以理解。疫情之下,大义当前,还是要多多考虑“社会公共道德”,别申请注册有“不良影响”的商标。《商标法》六十八条其实要求代理机构遵守《商标法》第十九条等条款,是个连环。我们这种律师事务所的代理机构,可以做笔录或者告知书,要求高一点。 
       律师认为,还要注意把握政治风向。 
       律师认为,代理机构奔着一个遵纪守法的态度,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可以很大程度的避免申请被驳回风险。代理机构可以给当事人做笔录,签告知书送达回证……当然,对于明显的违法违规行为,必须拒绝,类似律师代理虚假诉讼案件,是绝对禁止的。 
       千里独行认为,有所为,有所不为。 
       记者认为,维护商标注册秩序,打击恶意注册,任重道远,需要申请人、代理机构、商标局、有关行业协会和组织等多方形成合力,希望本期沙龙能够提供有益参考和帮助。 
       代理机构认为,我觉得代理机构对代理人的培训也很重要。建议提醒和引导申请人权衡选择商标时, 要注意眼光既长远还要客观,不要触碰社会公序良俗、社会道德的底线,不踩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