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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从“钟南山”等商标看如何理解“不良影响”的规定
作者:赵虎 律师  时间:2020年03月09日

疫情还没有结束,很多有关疫情的商标申请注册,这些商标里面有很多扎眼的,例如:钟南山、李文亮、雷神山、火神山等等。从本人接触的业务圈子里面朋友和同行的反应来看,大家普遍认为注册这样的商标不合适,应该予以驳回。我们也看到,最近,国家知识产权局逐一驳回了这些商标。
       驳回注册商标是需要法定理由的,这次国家知识产权局用的最多的理由是《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即: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主要是认为这些商标具有“其他不良影响”。那么如何理解《商标法》有关“其他不良影响的规定”呢?有人说这是一个兜底条款,那么它兜的是谁的底呢?本文从七个方面简要讨论一下。
一、《商标法》第十条属于禁用条款,即如果违反该条规定,商标不但不能注册,而且不能使用。 
       也就是说,这些被驳回的“钟南山”、“李文亮”等商标,不但没有注册成功,也不能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否则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不良影响”条款是对商标传递的文化信息违反公序良俗的概括性规定,主要涉及公共利益,对于涉及私利的情况不宜适用该规定。 
       商标是有文字、图形等元素组成,这些元素具有显著性、识别性,自然也有文化信息在里面。如果这些文化信息违反了公序良俗的规定,也是不能注册的。在很多国家,规定了商标注册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原则,这些规定与我国《商标法》的规定的“不良影响”近似的。 
       之前有过“微信”商标这样的案例,把不良影响用在了保护企业利益的方面,业界批评的声音很多。大家总的看法是:这个条款应该用于保护公共利益,不应该用于保护企业利益。
三、“不良影响”条款是对“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兜底与补充条款,不涉及“善良风俗文化”的情况不宜适用该规定。 
       例如:申请注册的商标存在与其他国家或者国家组织标志混淆的情况,应该适用该条的其他款项的规定。《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了各种禁止注册与使用的规定,这些规定不是都与文化有关系,有的是要规避一些国家、国际组织的标志,有的是要规避一些地名的使用,每一条款的任务不一样。 
       不良影响作为“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上位概念,不是对所有情况的兜底,只是对《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兜底。
四、适用“不良影响”条款时应考虑该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是否可能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 
       在考虑“不良影响”的时候,主要考虑哪些方面,《商标法》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这个条款进行了具体化和丰富化,规定:“人民法院在审查判断有关标志是否构成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时,应当考虑该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是否可能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 
       这就要求我们在判断是否有“不良影响”的时候,主要考虑该司法解释界定的范围,进行丰富的论证,切勿进入自我认定的怪圈,即:我认为有不良影响就有不良影响。
五、涉及到人名时,将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领域公众人物姓名等申请注册为商标,属于“其他不良影响”。如果有关标志的注册仅损害特定民事权益,由于商标法已经另行规定了救济方式和相应程序,不宜认定其属于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 
       例如:将某人的姓名注册成为商标,可以考虑适用《商标法》“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 
       “钟南山”是我国抗击非典和新型冠状病毒的领军人物,其个人对社会的贡献社会公众耳闻能详的主要是这两次疫情,将其姓名注册为商标,不但侵犯其姓名权,而且具有不良影响。 
       如果换一个人的名字,例如“马某”或者“马某某”,可能也是名人,也有很大的影响力,但是这样的商标主要侵犯的是他们的姓名权,并非公共利益,不宜引用“不良影响”条款。
六、因为“不良影响”条款考虑的是公共利益,所以在判断是否构成不良影响的时候,不能以“相关公众”的标准判断,而是应该以“社会公众”的标准判断。 
       这是判断的主体的问题。通常情况下,在判断某一商标是否侵犯了他人的在先权利、是否与他人在先注册的商标构成了近似商标、以及是否与其他的商标构成了混淆,都是从“相关公众”的角度进行判断的。 
       所谓“相关公众”指的是与商标注册的特定商品有关的消费者、经营者等公众。但是,《商标法》第十条为禁用条款,需要从“社会公众”的角度进行判断。例如,涉及到某一少数民族忌讳的标志,注册在某一商品种类上,或许“相关公众”没有认为存在不妥之处,但是对于该特定少数民族人民来说却是伤害了民族感情。
七、判断是否构成“不良影响”的时候,应该考虑申请注册的商品或者服务的种类。有的人认为,只要考虑商标标志本身的内容就可以了,不要考虑注册在哪个商品种类上。对这种观点,本文不认可。 
       有的商标在某些种类上注册没有不良影响,但是在另一些种类上注册就有了不良影响。例如,一些宗教符号注册在宗教用品上没有不良影响,但是注册在一些禁忌食物上则会有不良影响。 
       考虑申请注册的商品或者服务的种类,涉及到语境的问题,即通过什么样的语境来判断是否存在“不良影响”,这个问题要跟上一个问题区分开,考虑申请注册的商品或者服务,不代表从“相关公众”的角度考虑,还是从“社会公众”的角度考虑。只是因为商标总是与商品一起用的,有一个使用环境,不应该割裂开。 

       综上,此次疫情到目前为止八万多人确诊、几千多人死亡,成千上万的家庭破碎,大部分企业停工停产,到现在都没有结束,我们国家和人民付出了沉重的代价,是我国的一个重大的灾难性事件。所以,与疫情相关的文化信息关系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关系人民群众的情感。 
       商标有文字、图形等组成,也传递这文化信息,与疫情相关的商标关系到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分析和判断是否构成“不良影响”。 
       例如:雷神山、火神山医院是“医护人员的战场,也是新冠肺炎患者的希望”,不但如此还有众多的患者在住院,还有很多患者死在这两所医院。如果注册的商品类别不当,则容易造成“不良影响”。 
       注册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应该理解相关法律规定,不盲目跟踪热点,不申请有悖国民人民情感的商标。疫情之下,大义当先,在考虑经济利益的时候,也要考虑社会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