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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企业名称侵犯商标权— 切莫养痈为患
作者:赵虎 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17日

有一年,一家科技类公司聘请我担任他们的法律顾问,我们暂且称其为A公司。A公司做一种继电器类产品已经有些年头了,其生产的继电器类产品质量很好,在业界有一定的口碑。为了保护品牌,A公司在几年前就申请了商标。经过几年的使用,A公司的商标已经有了一定的影响力。
        A公司的一个员工从A公司辞职之后,也想生产继电器类产品,就注册了一家公司B。B公司经销的产品与A公司一样,但是其产品质量非常差,不过价格低,吸引了一些对价格敏感的客户。 
        B公司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了跟A公司商标名称一样的文字。企业名称一般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和组织形式等几个部门组成,其中字号是企业名称中的主要识别部分。而企业名称与商标一样,都属于商业标志。虽然其使用方式不一样,但是不规范使用的话还是有可能与他人的商标造成混淆。果然,过了一段时候,有些客户拿着B公司生产的一些低劣产品找到A公司,要求A公司负责更换、维修。这个时候,A公司才发现了问题的严重性。这种情况下,A公司应该怎样处理呢? 
        其实,现在这种情况并不少见。在我国的商业活动中,从来不缺乏这种搭便车的案例。法律从许多方面入手,对于违背商业道德来搭便车的行为进行了规定。例如根据商标法的规定,企业不但不能注册与他人已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也不能注册与他人已注册商标相似的商标。但是,在实践中各种搭便车的行为还是层出不穷。A公司遇到的情况是B公司将其商标注册成为了企业名称,这种类型的案件在各行各业都有,法院已经有了不少这样的判例。 
        它山之石可以攻玉,下面我们分享一个关于“罗技”商标的案例。 
        在2003年的时候,苏州罗技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罗技”)将广州罗技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罗技”)告上了法庭。苏州罗技是“罗技”商标的注册人,广州罗技使用“罗技”作为公司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并在宣传过程中突出“罗技”这个字号,苏州罗技认为广州罗技的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法院审理查明,“罗技”商标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而广州罗技对其将“罗技”注册为企业字号未能作出合理的解释,作为同行业竞争者,广州罗技将与苏州罗技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作为企业字号,并在同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从而可能损害其他同行业竞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广州罗技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广州罗技停止使用其企业字号,并到工商登记机关办理企业名称变更手续。 
        此类案件的判决依据主要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被诉企业名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者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承担停止使用、规范使用等民事责任。”在实践中,此类案件基本上是按照不正当竞争案件处理的,一般还会跟侵犯商标权的案件交织在一起。因为侵权人选择了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的目的就是为了给消费者造成混淆,来搭便车。所以除了注册企业名称之外,行为人在宣传、介绍上往往会想办法与该商标搭上关系,而这种搭关系的行为可能会侵犯他人的商标权。 
        侵权人一般比较短视,不重视产品质量,不但侵犯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往往会给商标权人造成不良影响,甚至其他重大损失。2012年5月22日,佛山市高明区政府向社会公布“某大型调味公司”使用工业盐代替食用盐生产酱油产品,即毒酱油事件,随即引起舆论关注。5月23日,佛山市高明区政府紧急召开新闻发布会,澄清该“某大型调味公司”为佛山市高明威极调味食品有限公司,但社会舆论仍纷纷猜测佛山海天调味品公司与威极公司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海天调味品公司生产的海天酱油是知名商品,其“海天”商标是驰名商标。海天调味品公司还有另外一个“威极”商标,并且生产有威极牌生抽和陈醋。因为毒酱油事件的影响,据海天调味品公司调查,其销售额下降了15%到20%。海天调味品公司把威极调味食品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法院一审判决威极调味食品有限公司败诉,不能再使用“威极”作为企业名称,并赔偿海天调味品公司655万元。虽然海天调味品公司胜诉,但是案件的执行还需要一定时间,最后威极调味食品有限公司有无赔偿能力还是未知数。而海天调味品公司的损失已经发生,这却是铁的事实。所以,对于权利人来说,维权要果断,不能养痈为患。 
        回到刚开始的那个案例,当A公司发现了B公司的行为之后,作为法律顾问我建议:鉴于A公司的商标已经有了一定的知名度,B公司将跟该商标相同的文字注册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并在宣传中故意混淆与A公司的关系,已经构成不正当竞争。A公司应该马上采取法律行动,起诉B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要求B公司赔偿损失并更改企业名称。目前此案已经得到妥善处理。 
        作者:赵虎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