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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阿京腾百”商标应否核准注册?
作者:赵虎 律师  时间:2020年09月09日

“阿京腾百”商标从一开始申请注册就受到了业内的关注,对于是否应该允许这样的商标注册,业内不同的声音很多。不过,该注册申请还是通过了初步审查。随后,阿里、京东、腾讯、百度在异议期内提出了异议申请。最近,国家知识产权局做出了异议决定,决定不予核准45件“阿京腾百”商标的注册申请。这个案件算是告一段落,虽然后面还可能有复审和诉讼程序,但是这个异议决定又一次在业界产生了一些争议,争议集中在商标异议决定的法律依据上,即引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作为决定的依据。
        那么,异议决定引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是不是有问题呢?“阿京腾百”商标是不是应该被核准注册呢?本文下面简要讨论。 
        《商标法》第十条是商标禁用条款,即违反第十条的规定的商业标志,不但不得注册,而且不得使用。其中,第一款规定了八种情况,第八项规定的是“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这个规定该如何理解呢? 
        “不良影响”条款是对商标传递的文化信息违反公序良俗的概括性规定,主要涉及公共利益,对于涉及私利的情况不宜适用该规定。商标是由文字、图形等元素组成,这些元素具有显著性、可识别性,自然也包含文化信息。如果这些文化信息违反了公序良俗的规定,相应的商标也是不能被核准注册的。在很多国家,规定了商标注册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原则,这些规定与我国《商标法》规定的“不良影响”近似。 
        “不良影响”条款是“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兜底与补充条款,不涉及“善良风俗文化”的情况不宜适用该规定。例如:申请注册的商标存在与其他国家或者国家组织标志混淆的情况,应该适用该条其他款项的规定。《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了各种禁止注册与使用的情形,这些规定不是都与文化有关系,有的是要规避一些国家、国际组织的标志,有的是要规避一些地名的使用,每一条款的任务不一样。“不良影响”作为“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上位概念,不是对所有情况的兜底,只是对《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兜底。 
        适用“不良影响”条款时应考虑该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是否可能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在考虑“不良影响”的时候,主要考虑哪些方面,《商标法》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这个条款进行了具体化和丰富化,其规定:“人民法院在审查判断有关标志是否构成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时,应当考虑该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是否可能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这就要求我们在判断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具有“不良影响”的时候,主要考虑该司法解释界定的范围,进行充分的论证,切勿进入自我认定的怪圈,即:我认为有不良影响就有不良影响。 
        “阿京腾百”商标异议决定书认为“阿京腾百”商标具有不良影响,理由是:申请人无使用意图,有不正当利用异议人市场声誉的故意,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从这个决定书的不予注册的理由来看,该决定还真是值得商榷。 
        因为如果认定“阿京腾百”商标构成不良影响,那么考虑的应该是商业标志本身,即“阿京腾百”这几个字所体现出来的文化信息是否违反公序良俗的规定,跟申请人是否有使用该商标的意图和利用异议人市场声誉无关。如果商业标志本身具有不良影响,那么是否具有使用意图,都要禁止使用。另外,“不良影响”条款解决的是公共利益的问题,关于利用异议人市场声誉,那是几个市场主体之间的利益问题,不属于公共利益的范畴。所以,应该正确理解何为《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其他不良影响”,不要轻易扩大其适用范围,基于此“阿京腾百”的商标异议决定书的法律依据是否得当是值得商榷的。 
        那么,“阿京腾百”商标是否应该核准注册呢?本文认为,回答这个问题不能依托个人情感,而是应该依据申请注册时的法律规定。很多人认为,这样的商标怎么能够注册呢?这不是搭别人便车吗?但是这种情况,的确不是我国《商标法》规定的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情况,因为没有人在这个商标与阿里、京东、腾讯、百度之间产生混淆和误认。现行《商标法》第四条规定,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根据这条规定,在核准商标注册过程中,知识产权局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材料证明其有使用目的,不能证明的,可以驳回其商标注册申请。可是,“阿京腾百”商标申请注册的时候,这个规定还没有写入《商标法》,所以不能依据这个规定来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只能在未来再有类似的申请的时候,可以援引《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以没有使用意图为由,驳回商标注册申请。 
        在商标注册程序中,如果找不到相应不能核准注册的法律依据,就应该准许该商标注册。“阿京腾百”商标虽然让人产生了联想,但是并没有让人产生混淆和误认,不属于侵犯他人权利的情况。即使根据商标异议决定的理由,驳回该商标注册申请的原因是申请商标的数量过多,不能证明有使用目的,那么如果涉案主体当时只注册了一枚“阿京腾百”商标,是不是这次就能被核准注册了呢? 
        综上,这个有趣的案件给了我们又一次反思《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其他不良影响”的内涵和外延的机会,目前该案还没有定论,后续如何,让我们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