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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支招:网络作家如何维护著作权
作者:赵虎 律师  时间:2020年09月14日

现在,网络小说成为了一种受欢迎的小说类型。众多“草根”作者创作出海量的网络小说形式的文学作品。不管这些小说的质量如何,拥有大量的读者是一个不争的事实。若干年后,时间可能会淘汰大多数的网络小说作品,最终能够被人们记住的寥寥无几。但是,无论是为了汲取营养、打发无聊或者为了体验YY,网络小说已经成为了现在年轻人最喜欢的文学艺术形式之一。对于小说而言,有读者就有市场,有市场就有竞争,有竞争就有各种搭便车、钻空子、侵权等不正当的竞争方式存在。在互联网时代,侵权变得更加容易,简单的复制粘贴就可以实现,侵权成本大大降低。对网络小说的侵权主要是侵害网络小说的著作权,更进一步讲是侵害网络小说著作权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在以前写的文章中,笔者经常鼓励作者(著作权人)要积极维权。因为著作权属于私权利,如果权利人不积极维护,指望公权力的介入是不现实的。因为根据现行法律规则,公权力不能轻易介入私权利的纠纷,公权力不能包办一切。笔者也经常看到或者听到许多维权难的话题,对于大部分作者尤其是网络作者而言,维权的确非常难。一来,大部分作者没有有关著作权 维权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二来,可能相比维权,作者更喜欢把时间放在创作方面,时间上投入有限。维权的确难,但是大家都不做的话,只能让这个环境越来越坏。如果权利人总是在自己的权利上睡大觉,被侵权、受到损失以后再骂社会、骂环境是没有意义的,也往往不能被同情和理解。整体环境的净化需要广大作者、著作权人、网络写手以及我们法律工作者的共同努力,本文试着给出几种有关网络小说等作品进行维权的建议,希望能对权利人有所帮助。 
       第一,积极利用刑事手段,引入公权力的介入。 
       我国为了保护知识产权,不但规定了侵犯知识产权的民事责任,并且规定了侵犯知识产权的刑事责任,即在一定情况下侵犯知识产权会构成犯罪。 
       现在许多网站为了侵权方便,把网站的域名和服务器放在了国外,如果直接追究这些网站的民事责任,比如停止侵权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会遇到一些困难,例如:启动民事诉讼程序的时候很难找不到侵权人。但是这些侵权人的的确确在中国境内,并在中国境内控制网站、获取收入。根据刑诉法等法律的规定,这种犯罪的犯罪地在中国,中国的司法机关有管辖权。而司法机关有比普通人更专业、更强的侦破手段,更容易查清案件事实,并控制侵权人(犯罪嫌疑人)。通过司法机关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后,再追究其民事责任,可以作为权利人首先考虑的方式。 
       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 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网站抄袭他人的网络小说,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的第一种行为。那么什么情况下属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也就是说入罪门槛在哪里呢? 
       根据《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或者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或者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或者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违法所得数额三万元以上的; 
       2、非法经营数额五万元以上的; 
       3、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五百张(份)以上的; 
       4、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复制品数量合计五百张(份)以上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美术、摄影、录像作品、录音录像制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1、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2、传播他人作品的数量合计在五百件(部)以上的; 
       3、传播他人作品的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五万次以上的; 
       4、以会员制方式传播他人作品,注册会员达到一千人以上的; 
       5、数额或者数量虽未达到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 
       6、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额或者数量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因此,综合前述规定,涉及到本文提到的网络小说侵权,简单地说,涉案网站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禁止的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如果存在下面常见的情况,该网站可能涉及犯罪: 
       1、违法所得数额三万元以上; 
       2、侵权文章在五百份以上; 
       3、非法经营额在五万元以上; 
       4、侵权文章被点击数五万次以上。 
       如果权利人发现某一网站不但未经许可使用了自己的文章,还大量的使用了别人的文章,数量在五百份以上,并且有广告等盈利模式的时候,可以选择到公安机关报案,要求公安机关进行查处,追究这些网站负责人(主办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二、把著作权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授权或者转让给文学小说网站,由文学网站进行维权。 
       相比个人,文学网站作为公司会更有实力。 
       侵权行为会直接影响网站的收入,文学网站也有足够的动力去维权。现在大型文学网站一般都有专门主管知识产权的员工,相比作者更具备专业法律知识。 
       比如,国内的主要网络文学内容提供商——盛大文学也曾多次向公安机关报案配合查处,使得小说520网和小说5200网等多家盗版文学网站被查处。盛大文学也曾经多次因为著作权纠纷起诉其他网站,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来维护网络传播权。 
       但是,文学网站的维权也有局限性,原因还在于侵权行为太多,文学网站也只是从自己的利益出发,选择有限的几家侵权人进行维权。文学网站的利益与具体作者的利益一定情况下可能会不同,作者不能把全部希望寄托于文学网站。 
       第三、采用集体委托律师维权的方式。 
       集体委托,即若干个权利人共同委托一家律师事务所或者一个律师来进行维权。 
       权利人进行维权主要的障碍是专业知识和技能不足、时间有限。作家本来可以委托律师来维权,但是现在中国网络作家收入并不高,而知识产权律师的律师代理费一般都不菲,所以单个作家委托律师往往因为费用问题难以实现。但是,几个或者十几个、几十个网络作家可以联合起来委托一家律师事务所或者一个律师来进行维权,这种情况下网络作家可以降低成本,律师也可以解决工作费用等问题。 
       第四、及时进行知识产权成果的转化。 
       据媒体载:《武帝》是网络小说作家——高楼大厦最新的一部作品,还在连载中。面对这样一部还在创作中的作品,高楼大厦发现,同名游戏已经领先于小说完成。以武帝为关键词在百度上搜索,排名第一的搜素结果就是这个标明为武帝的网页游戏,游戏还特别声称是武帝原著经典的改编。曹毅无奈地说,《武帝》的版权已经卖给创世中文网了,现在还没有改编游戏。 
       实事求是地说,如果仅仅是写了一本《武帝》的网络小说,作为《武帝》的作者或者著作权人没有权利阻止他人开发、运行同名的电子游戏或者网络游戏。一般情况下,小说的名字(书名)因为达不到独创性的程度,一般不享有单独的著作权。网络小说和网络游戏在用户群体方面又有非常大程度的重合,网络小说所取得的名气容易被网络游戏所借用。某些情况叠加在一起可能会构成不正当竞争,但是如果作者或者权利人想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利,最好尽快进行知识产权成果的转化。 
       在《武帝》这个案件中,如果权利人及时把“武帝”注册为网游类的商标(如果可以的话),则可以以具有商标权为由,阻止他人使用这一名称开发游戏作品,为权利人自己下一步开发同名游戏作品打好基础。 
       所以,为了防止他人搭便车,及时转化由网络作品发展而来的涉及到商标、著作权的知识产权成果就非常重要了。 
       综上,网络小说的权利如何得到更好的保护,是网络小说作者、文学网站和法律工作者需要共同思考的问题。但是有一点是确定的,作为权利人必须抛去传统的靠政府、靠侵权人自觉等等,积极维权,找到法律专业的人员,获取法律方面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