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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有关捐献眼角膜的几个法律问题
作者:赵虎 律师  时间:2015年01月26日
赵虎 律师   
    1、捐献眼角膜或其他器官的决定权、支配权在谁手中?是否只要本人同意就可以?是否还要征得家属同意?如果家属不同意而本人执意要捐献的该怎么办?
    第一,根据我国《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八条规定:“捐献人体器官的公民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公民捐献其人体器官应当有书面形式的捐献意愿,对已经表示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意愿,有权予以撤销。公民生前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捐献、摘取该公民的人体器官;公民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该公民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以书面形式共同表示同意捐献该公民人体器官的意愿。”
    所以,公民本人有权利决定死后是否捐献器官,本人如果明确表示不同意捐献器官的,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捐献、摘取公其器官。如果本人没有就这个问题表示过意见,那么等他死亡之后,他的配偶、父母、子女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共同、书面捐献人体器官。如果协商不一致,也不能捐赠。
    第二、我国《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人体器官移植,适用本条例;从事人体细胞和角膜、骨髓等人体组织移植,不适用本条例。”也就是说,该条例明确规定不适用眼角膜的移植、捐献问题,把人体器官和人体组织进行了区分。
    目前我国国家层面上有关眼角膜捐献、移植的问题没有专门的、统一的法律规定,地方有相关法规。根据《黑龙江省遗体和眼角膜捐献条例》的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捐献遗体和眼角膜。”“生前未办理登记手续的自然人死亡后,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近亲属可以代为办理,但近亲属之间意见不一致或者死者生前明确表示不捐献遗体和眼角膜的除外”,根据该条例的规定,眼角膜的捐献人和捐献条件跟人体器官的捐献人和捐献条件是一致的。
    虽然黑龙江的规定只是一个省的规定,但是该规定符合法律精神,在目前没有全国性规定的时候,可以作为参考。
    第三、无论是捐献人体器官还是人体组织,根据法律精神和法律规定经过家属同意都不是必须程序,本人有关决定。
根据《黑龙江省遗体和眼角膜捐献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红十字会依法承担遗体和眼角膜捐献的登记工作。”一般情况下,捐献人可以向医院提出请求,由医院联系十字花等相关机构。
2、捐献眼角膜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第一,根据法律规定,捐献眼角膜需要满足两方面的条件:一是法律方面,二是身体方面。
    法律方面,比如捐献人符合法律规定,必须是成年人,必须有民事权利能力等。
    身体方面,即眼角膜是可以使用的,有些情况因为疾病的原因,眼角膜不能被使用。
第二,捐献人需要书面提出申请,并进行登记。具体程序可以联系当地医疗单位。
3、捐献者能知道或者指定捐献的对象吗?接受捐献者知道是谁捐献的吗?
    第一,对于是否应该保密,目前没有强制性规定。没有规定的情况下,一般可以由捐献者、受捐者、医疗单位等通过协议进行约定。
第二,根据法律精神,无论捐献者和被捐献者,都有要求保密或者不保密的权利。尤其是捐献者的意愿,需要得到充分的尊重。
4、器官分配由谁来负责?
    OPO来负责。根据《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管理规定》,“省级卫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必须在国家卫生计生委的统一领导下,成立一个或多个由人体器官移植外科医师、神经内外科医师、重症医学科医师及护士等组成的人体器官获取组织(Organ Procurement Organizations, 以下简称OPO)”,该组织有权利“将潜在捐献人、捐献人及其捐献器官的临床数据和合法性文件录入中国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计算机系统(以下简称器官分配系统,网址:www.cot.org.cn);使用器官分配系统启动捐献器官的自动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