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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达声讨《战狼2》,你怎么看? | 听听来自虎知队的声音
作者:赵虎 律师  时间:2017年09月11日

《??战狼2》取得了历史性的票房和口碑,也带来了一系列的麻烦。其中,最近的一起是:万达等4家公司联合声讨《战狼2》,要求其支付母盘中搭载的5条预告片的费用。对此众说纷纭。让我们听听来自虎知队的声音吧!
赵虎律师:《电影产业促进法》对万达一方不利


“联合声讨”中提到了《电影产业促进法》,我们不妨看一下具体的法律规定。
《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家鼓励电影院在向观众明示的电影开始放映时间之前放映公益广告。电影院在向观众明示的电影开始放映时间之后至电影放映结束前,不得放映广告。”
我的理解是:
1、该规定是一条管理性规定,体现的是法律对于电影院的要求。
2、该规定并不调整电影院与发行公司甚至制片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
3、该规定其实没有明确的法律责任条款。
也就是说:这条规定是管电影院的,并不是管发行公司或者制片公司的,不能依据这条规定要求电影发行公司或者制片公司承担法律责任。
其实,我真的不建议院线方拿出这条规定来说事,让更多的人知道这条规定对院线方其实是非常不利的——去电影院看电影的人都明白,到了票面上的放映时间的时候,电影院究竟是在放广告还是正片。
马丽丽律师:美国电影的预告片一般为免费
细心的影迷会发现,我国影院里的预告片越来越少,渐渐被各种商业广告所代替。与此相反,美国观众们把看预告片当作“观影仪式”的一部分。在美国,如果一个影院在一段时间里不放预告片,美国观众可能会投诉。甚至有资深影迷,在《星球大战前传》某一集上映前,买票进电影院,只为了看片头的预告片,预告片结束后直接退场。很多人是通过一部影片的预告片,来决定是否走进电影院。这说明,预告片的可观赏性、艺术性和商业价值是很大的。在美国发行方和影院之间多数情况下对预告片达成共识:那就是免费放映。毕竟吸引过来的回头客创造的电影票房还是发行方和影院之间在分。
但是,我国关于电影预告片的播放权、收益权既缺乏明晰的法律规定,也缺乏行业协会标准和通用惯例。在中国电影工业的初级阶段,影院的发展也是野蛮生长,有待和市场规则进行磨合,也呼唤法律法规的有效规制。
张玉娇:搭载行为不违法,但是否违约要看合同约定
什么情况,电影都要下线了,回头声讨母盘有问题?按照正常流程,不应该在播放之前就要求发行方重新提供影片母盘吗?先不追究这个程序的问题,我们先看一下《战狼2》母盘中搭载预告片的行为是否是违法或者违约行为。
第一,并没有法律规定,母盘中不得搭载商业广告或者预告片,行业惯例是正片与贴片分两个盘。但是,《战狼2》将其合二为一,行为不符合行业惯例而已。
第二,母盘中搭载商业广告或者预告片的行为,是否涉及违约,要看发行方与电影院的协议约定,如果协议明确约定,母盘中不得搭载商业广告或者预告片,而发行方违反合同约定,强行搭载,这种行为涉嫌违约。此时,影院可以以发行方违约为由起诉。
第三,既然影院同意播放该影片,影片母盘中的预告片挤占其他商业广告的时间与影片发行方、片方无关,是电影院与其他广告代理商之间的纠纷。只能说影院没有统筹影院与发行方之间,影院与其他广告商之间的关系。
李梦雪:“广告代理方的合法权益”具体指的是什么?
声明函中提到的“广告代理方的合法权益”具体指的是什么权益呢?约定的权益还是法定的权益?是否属于约定的权益,要看发行方与院线之间的具体约定;是否属于法定的权益,沾边的,也就是电影贴片广告经营权,这就要看相关法律法规或管理规定了。
事实上,依照我国现行相关规定,贴片广告经营权的归属并不明确。没有相关效力性法律法规的规定作为支撑,万达等公司以贴片广告经营权为由要求维权,是很难站住脚的。而从约定权益的角度出发,如果发行方与院线之间的协议并没有明确禁止电影母盘中搭载预告片,院线也默认了发行方提供的母盘为合格母盘,事后追究母盘不合行业惯例,同样,很难获得法律上的支持。
总结说来,如果《战狼2》发行方与该四家院线之间的协议的确没有相关禁止性或限制性条款的话,那么,万达等四家公司声称的“将通过法律方式进行维权”,其实是缺乏权利基础的。
在《战狼2》电影大火、票房一路走高的时候,发出这样一份声明,对于万达这种大院线来说,想必其目的大概并不在于分《战狼2》的一杯羹,否则,格局未免太小。其最主要的目的,大概是借机向《战狼2》及其之后的所有电影片方或发行方“示威”,是对贴片广告经营权逐步回归到影院的强烈呼吁,从这个角度来说,这场博弈,并不仅仅是万达等公司与《战狼2》片方或发行方之间的博弈,更是院线与片方、发行方之间的利益拉锯。
王晓丽:各方的合同要进行明确约定
首先, 梳理事件相关各方的法律关系。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制片者享有影片的著作权。发行方得到制片者的许可后,进行发行和放映,故制片者和发行方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影院取得发行方的许可后放映影片,影院与发行方存在另一合同关系。同时,影院与广告公司也存在合同关系。此事件的问题出在影院与发行方许可放映影片这一环节,因此,争议的解决办法是,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或行业标准处理。
从这个事件中可以得到的启发是:
1、制片者与发行方、发行方与影院、影院与广告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如果事先对相关事宜作出明确约定,可以有效防止后续纠纷的产生;
2、电影行业要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并非所有领域都需要法律进行调控,相比之下行业自律既灵活,又能起到很好的效果;
3、电影发行放映协会要尽快完善相关行业规范,以便适应不断出现的新情况。


南磊鑫:四家声讨公司是否有起诉资格?
作为影院广告代理方的四家发声公司有没有起诉《战狼2》发行方的资格?
由于广告时间有限,《战狼2》在影片母盘中强行搭载5条预告片必然导致挤占电影放映前或电影放映后的时间。
如果挤占了电影放映前的时间,则影院方可能违反其与影院广告代理方的合同,即未在电影放映前的特定时段播放广告代理方的广告,这时影院广告代理方应该依据合同来追究影院的责任,而不是去声讨《战狼2》发行方。
如果挤占了电影放映后的时间,则影院方违反了《电影产业法》的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给予相应处罚。这时影院可以依据其与发行方的合同规定的电影时长等条款来追究发行方的责任,相信影院对于其与发行方之间的合同都有专业的法律服务团队来审核。这时影院方没有其与违反广告代理方的合同,根本轮不到影院广告代理方说话。
所以,作为影院广告代理方为什么发声?我猜是对《战狼2》所取得的成绩感到眼红。
中闻律师事务所
肖莹律师:贴片广告经营权到底归谁享有?
声明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电影正片播放前的预告片及贴片广告的经营权是否专属影院?如果不是专属,则称不上强行搭载不支付费用,而是院线和发行方合同约定是否清楚及是否依约履行的问题。
预告片及贴片广告经营权是否理应归属院线?《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电影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电影贴片广告和映前广告管理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发行、放映单位应严格履行合同,加强管理,未经版权方或合作方同意,任何单位不得删减、替换贴片和映前广告”。2011年底出台的《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局关于促进电影制片发行放映协调发展的指导意见》第四条规定,“为规范电影院广告放映管理,提高电影广告的经营管理能力,待制片发行放映利益调整到合理水平后,电影院广告放映经营权逐步回归到电影院,制片方不再经营贴片广告”。虽然这一部门规章像是提出广告经营权应属电影院,但应看到这一规章的出台有其历史背景,是各方利益协调的产物,并且并没有明示什么叫“制片发行放映利益调整到合理水平”,如何将“电影院广告放映经营权逐步回归到电影院”,缺少可操作性。
可见,根据现行行政规章规定,首先,预告片及贴片广告的经营权并非专属院线,制片方、发行方和院线均有经营贴片广告的权利。第二,对预告片及贴片广告的经营收益应在合同中进行约定。具体到本案,发行方或片方是否侵犯了万达等四家公司的合法权益,要结合双方合同具体条文来分析。
我国电影产业方兴未艾,制片方、发行方、院线,唇齿相依、利益共存,有争议才能达成共识、形成规范,促进越来越繁荣的电影市场。我们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