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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律师接受新京报采访,谈双11前快递涨价一事
作者:赵虎 律师  时间:2017年10月12日

?事件起因:2017年10月10日,中通快递宣布上调快递费后,11日韵达快递也表示,因人力、物料等成本攀升,也要调整价格。至于具体调整的幅度,中通快递回应说:“末端加盟网点今后两天会自己来决定价格涨幅”。对于在双11前快递行业相继涨价一事,不少网民表示:“这双11快到了,快递公司会不会集体涨价,增加消费者的开销呢?”截至10月11日中午,有媒体联系快递公司,其中圆通、申通称尚未接到调价通知,顺丰则回应不会涨价。据悉早在2017年5月,中国几大快递公司就曾为了留住日益流失的快递员,就上调过一次员工派送费,但是这次快递成本的增加主要是由快递公司总部和商家负责承担。当时,业内人士分析认为这或许就是快递行业调整价格的一个前兆,但具体的调整方式,对于快递公司来说一直有一个跨不过的雷区,因为在2016年12月广东圆通、中通等5家快递公司就因为协同涨价收到广东省发改委65万元罚单。

那么,对于此次快递公司相继调价行为是否违反法律法规构成垄断行为?新京报采访了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虎律师。

赵虎律师观点:

律师介绍,就垄断而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规定,垄断行为包括:
1、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2、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3、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对于这次快递公司相继涨价,实际涉及到垄断协议的问题,垄断协议又分为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横向垄断协议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经营者(包括行业协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纵向垄断协议是指在同一产业中两个或两个以上处于不同经济层次、没有直接竞争关系但是有买卖关系的经营者,通过明示或者默示的方式达成的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一般来说,处于前一阶段的经营者,常被称为“上游经营者”;而处于后一阶段的经营者,则常被称为“下游经营者”。例如,茅台酒曾经和经营商之间固定价格,而被受到处罚。

首先,如果快递公司的涨价不是单独自发的行为,而是相互通过平台或者协商一致做出涨价决定,并对涨价的幅度、时间也达成了一致,那这种行为就符合横向垄断协议的规定,构成垄断。

其次,如果快递公司并不是因为彼此之间达成了某种协议涨价,而是各自单独涨价,也没有证据证明快递公司之间存在某种协议,只不过是恰好凑到一起。例如,快递公司都觉得最近快递的订单有很多,涨点价没关系。在这种情况下不好认定为是横向协议的垄断行为。

最后,还要看达成协议的快递公司所占整个市场份额的情况,假如所占市场份额并不大,只是几个小公司,那么他们涨价、降价或者固定价格的行为,不会对整个快递市场造成大的影响,一般是不违法的;只有当快递公司所占市场份额很大,他们涨价、降价或者固定价格的行为会对整个快递行业造成很大的冲击,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来处理他们的垄断行为。
(编辑:虎知队 任展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