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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互联网法院首案——抖音VS伙拍案中的法律问题解读
作者:赵虎 律师  时间:2019年01月02日

一条抖音APP上的短视频,被用户上传到了百度公司拥有的“伙拍”小视频,因为短视频的原作者与抖音签订了独家协议,所以抖音APP所有者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就将百度公司和上传视频的用户告上了法庭,要求其公开道歉,并给予经济赔偿。上周,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宣判,驳回了抖音APP的所有者北京微播视界公司的所有请求。就本案中涉及的关键问题,作如下阐述:
作品是“作品”的
1、法律意义上通常是怎么判定一个作品是“作品”的?
在判断是否构成作品的时候,一般要先判断其是否具有独创性,“独”是指自己独立完成,源于本人。“创”是指有一定的创造性、有一定的审美高度。如唐伯虎画的一幅画,这幅画可以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但如果一个小孩随手在纸上画了几笔,可能就只是一幅涂鸦了。但目前对创造性的要求并不高,有一定的创造性就可以了。
对作品是否具独创性的判断是个案进行的,通常当事人将涉案作品提交到法院,法院会在第一时间判断是否有独创性。无论是视频也好,文字也好,先认定了其有独创性,然后再去看原告对该“作品”享有哪些权利。
判断原告对该“作品”享有哪些权利要看原告是不是著作权人,一般情况下,谁创作的这个作品,谁是著作权人,享有法律规定的版权人享有所有的权利。但也有例外的情形,比如著作权人与原告之间签署了版权转让等协议,那原告的权利范围就要看协议中的有效约定了。

2、在“抖音”一案中法院适用的“避风港原则”是什么?
“避风港原则”出现至今快20年了。刚开始出现是在美国千禧年即2000年左右,见于《数字千年版权法》。2000年的时候互联网行业迅猛发展,出现了许多新奇的案件,比如当时的谷歌被各种起诉,因为在谷歌的浏览器上当时有若干侵权的内容出现。这些侵权的内容不是谷歌放上去的,但因为谷歌本身是一个搜索系统,有搜索的功能,它能搜到这些信息。并且谷歌为了显示,通常会在搜到的时候,除了显示标题,还会显示内容简介。如此一来,相关的侵权内容就会显示出来。据说谷歌当年一年收到好几万件这样的诉讼。如果按照传统的方式,认为出现侵权的内容,就是侵权的话,那这个搜索引擎的行业可能就没了。所以这种情况下,法律设置了一个避风港原则。
避风港原则是指,网络服务提供者,只是提供了一个空间供大家使用。在这种情况下,用户在这个空间里上传了侵权的内容,或者网站的技术链接了侵权的内容。被侵权人也就是权利人,可以提出主张,主张这是侵犯自己的权利的。收到主张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有义务去删除这个作品,如果删除了,就不承担责任了。但如果不删除,那就要承担责任。
法院在判断的时候,也会考虑到作为被告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是直接提供的作品还是提供的链接,如果提供的作品,那就可能构成侵权。如果提供的是链接,那平台方就有断开链接的义务,如果及时断开了链接,网络服务提供者也不需要承担责任,如果没有及时断开,就要对给权利人造成损害的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6条,也规定了通知加删除的义务。还有《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也有相关的规定。
在实践当中,除了百度等搜索引擎,还有很多视频的网站,也存在类似的问题。视频网站上的视频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网站自己上传的影片,另一种是用户上传的影片。比如优酷。如果是网站自己上传的影片侵犯了别人的权利,那就是网站自己去承担责任;如果是用户上传的影片,视频网站对此是不知情的,通常法律会假定视频网站不知情,因为网站只是提供了一个空间,让大家去上传。这时权利人就可以向视频网站发一个通知,一般网站就会将侵权的视频删除,删除了就不用承担责任了。在本案中,法院也是依据这个“避风港”原则,没有让本案的被告承担责任。

3、既然有相关的规定,原告还是将这些平台方公司列为了被告。原告的做法合理吗?
原告有起诉这些平台方的诉权。原告将这些平台方列为被告和这些平台方需要承担责任并不画等号。在案件处理的过程中,平台方是否为适格的被告以及就原告提出要求被告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是否能得到法院的支持,是由法院来判断的问题。
原告在起诉的时候,肯定有原告的一些理由去支持他将这些公司列为被告并要求其承担责任。仅根据初步的证据,很难判断被告要不要承担责任。本案经过一审法院的审理,可以看出原告的理由没有被法院采纳。但这个案件在审判过程中,还是有一些有争议的问题存在的。

4、抖音里的小视频都算作品吗?
“抖音”里的小视频不都是作品。判定某个短视频是不是作品的时候,要个案判断其是否有独创性。抖音里的有些短视频,是不存在独创性的问题的,比如一些短视频,只是简单的说了几句话或者做了几个表情,达不到独创性的要求。像这样的小视频,是谈不上构成作品的。
除了从内容上去判断一个小视频够不够得上法律意义上的作品外,从视频的组成要素、时长去分析也是一个角度。本案中,“抖音短视频”平台上发布的“5.12,我想对你说”短视频,由涉案短视频创作者“黑脸V”独立创作完成,其内容具有独创性,该视频应作为作品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截止目前,北京互联网法院虽对本案已做出了一审判决,但该判决尚未生效,等待着各方是否上诉。如果任何一方在上诉期内,提起了上诉,本案就将进入二审程序。如果各方均没有提起上诉,那么该判决将于上诉期满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