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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贩卖毒品案
作者:蒋继元 律师  时间:2013年11月07日

被告人黄某,男,1982年7月9日出生,文盲,无业。因本案于2013年4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逮捕。
区人民检察院以刑诉(2013)第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4月11日2时许,被告人黄某在某弄住房内向马某贩卖毒品海洛因后,被公安人员抓获。从马某身上查获被告人黄某向其出售的毒品海洛因1.7克。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查获的毒品照片,证人马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区分局理化检验鉴定意见书、情况说明、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无视国法,向他人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贩卖毒品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黄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净化社会环境,保护公民身心健康,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11日起至2014年4月15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市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经过本律师的辩护,从犯罪嫌疑人的平时表现出发,成功为犯罪嫌疑人减轻了处罚,给予犯罪嫌疑人提供了最大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