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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农村建房过程中,如果农民工受伤谁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崔新江律师  时间:2017年06月20日
一、案情回顾简述
    XXXX承包了文XXXX的房屋防水施工工作。2016年4月2日,张XXXX在施工时,被文XXXX家二楼未固定的门框撞到了一楼地面,受伤致死。为此,张XXXX的妻子魏XXXX,张XXXX的子女诉至法院,要求周XXXX、文XXXX赔偿其损失。法院一审判决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周XXXX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周XXXX不服,申请再审。再审申请被法院驳回后,周XXXX向检察机关申请审判监督。
二、农村建房导致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适用法律存在的争议
    一般情况下,农村建房施工时没有签订纸质合同。农村的建筑行业有一批由个体工匠组织起来的施工队伍,牵头的人被称为包工头。房主与施工者之间是否存在包工头,对于法律关系和责任的划分影响很大。实践中做法不一,存在很大争议。
    (一)房主直接联系个体工匠,按照市场惯例支付报酬。
    一种观点认为,房主作为雇主,个体工匠为雇员,房主与个体工匠之间就是雇佣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另一种观点认为,房主作为定作人,个体工匠为承揽人,房主与个体工匠之间就是承揽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除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外,则风险责任由承揽人承担。
    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在外形上几乎是一致的,没有多大区别,把握起来十分困难。
    (二)房主主动联系包工头,包工头组织人员施工。房主支付总价款给包工头,包工头再根据分工不同给施工人员分发报酬。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关系就变得更为复杂。房主与包工头之间是承揽关系还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呢?
    第一种观点认为是承揽合同。包工头及其带领的施工队,根据房主的要求进行施工,并最终交付工作成果,房主支付报酬,符合承揽合同的构成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法”。现行《建设部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建质[2004]216号)规定,农民自建的低层住宅是指两层(含两层)以下的低层住宅。所以,对于农村自建低层住宅的施工一般认定为承揽关系,发生人身损害时除定作人(房主)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之外,房主不承担责任。因原建设部颁布实施的《村镇建筑工匠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被废止,意味着农村建筑施工人可以不需要相关资质。因此,包工头有没有资质并不是判断房主有选任过失的依据。
    第二种观点认为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如果房主建设的是三层(含三层)以上的农民住宅,其建设活动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然人不能成为承包人。发生人身损害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房主应与包工头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解决农村建房导致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建议
    (一)强化监督,提高安全意识
    对农村建房的施工场所,政府部门特别是城建部门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检查。对施工人员,进行现场安全教育,加强安全管理,确保安全技术措施保障到位。
    (二)统一农村建房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法律适用
    笔者认为,如果农民是自建低层住宅的,则应适用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如果超过了低层住宅的,则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相关规定。村民个人建造住宅,由不具备法定条件的个体工匠施工,在建房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1.房主直接联系个体工匠,个体工匠发生伤亡的,房主作为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2.由他人召集或介绍施工人员,报酬由房主直接支付,召集人或者介绍人与其他施工人员同工同酬,发生伤亡的,房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召集人对建造活动进行指挥、管理,由于指挥、管理不当造成伤亡的,房主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向召集人追偿。
    3.房主主动联系包工头,包工头组织人员施工的,房主应就其选任有过错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受害人自身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或故意的,应当减轻或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三)完善相关风险的分散转移措施
农村的施工队队伍松散,没有相应的工伤保险保障,建议参照商业保险的相关模式,给农村建房的施工人员设立相应的保险险种,分散建房过程中人身伤亡所造成的损失。
文章内容来源于河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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