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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职工死亡后得到的工亡补助金在家属之间如何分配

作者:崔新江律师  时间:2017年08月02日
一、案件简述
XXXX工作期间突发急病死亡,所获一次性工亡补助金62.39万元被转入了李XXXX生前工作单位的账户。到账后,李XXXX的工作单位以李XXXX亲属之间就该笔款项如何分配达不成统一意见为由,未将这笔钱全部支付给李XXXX的亲属,随之引发了诉讼。法院会如何分配这笔补助金呢?
    XXXXXXXX单位职工,2000年9月,李XXXX的妻子韩XXXX生下女儿小菲。2003年4月,李XXXX与韩XXXX协议离婚,约定小菲由李XXXX抚养。其间,李XXXX与韩XXXX因小菲的抚养权问题产生分歧,遂诉至法院。法院经调解,将小菲的抚养权人变更为韩XXXX。自2006年5月份起,小菲即随母亲韩XXXX到郑州学习生活至今。
    2006年1月,李XXXX与尚XXXX登记结婚,同年7月29日,两人的女儿小欣出生,小欣患有白癜风。李XXXX的母亲白XXXX现年71岁,育有含李XXXX在内的一儿三女,目前每月有固定的抚恤金。
    2016年3月,李XXXX在工作期间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2016年5月,经灵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李XXXX的死亡构成工伤。2016年6月25日,经审核,李XXXX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62.39万元。2016年10月8日,该笔款项被转入了李XXXX生前工作的XXXX单位的账户。2016年3月23日,XXXX单位预先支付给了李XXXX的妻子尚XXXX20万元抚恤金。后因小菲、白XXXX、尚XXXX、小欣就该笔款项的分配发生争议,XXXX单位无法继续支付。
    2017年5月17日,小菲以不当得利为由,将李XXXX生前所在的XXXX单位诉至灵宝市法院,请求判令XXXX单位支付其应得的父亲工亡补助金155975元。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追加白XXXX、尚XXXX、小欣为第三人参与诉讼,并变更案由为共有物分割纠纷。
    二、法院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判决对于被告XXXX单位保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62.39万元,由原告小菲领取124780元,第三人白XXXX领取124780元,第三人尚XXXX、小欣领取174340元(扣除尚XXXX已领取的20万元)。因涉案工亡补助金62.39万元不包含丧葬补助金及供养亲属抚恤金,因此对于第三人主张的应扣除丧葬费、医疗费,法院不予支持。
    三、律师解读---法理解析
    XXXX作为被告XXXX单位的职工,其在上班期间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按照审批结果,李XXXX应当按照工亡待遇享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62.39万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是在李XXXX工亡后一次性支付给其近亲属的补助金,原告小菲,第三人白XXXX、尚XXXX、小欣作为李XXXX的近亲属,均有权依法分割。工亡补助金是对职工家属整体预期收入损失的一种财产性损害赔偿,在死者近亲属之间应当根据其与死者关系的远近、共同生活的亲密程度、分配权利人的生活状况等情况合理分配。XXXX因工伤事故死亡,造成家庭残缺,影响最大的应该是与李XXXX共同生活的妻子和女儿即第三人尚XXXX和小欣,在处理李XXXX身亡事件中,尚XXXX支付的相关费用较大,事发时小欣年仅9岁,并患有白癜风,需长期治疗。第三人白XXXX虽年逾七旬,但每月有固定的抚恤金,且另有三名女儿对其负有赡养义务。原告小菲与李XXXX虽系父女关系,但并未长期与李XXXX共同生活,其生活并不依赖李XXXX。法院遂根据原告和第三人的实际情况,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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