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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用人单位帮助劳动者落户成功,然后劳动者就辞职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崔新江律师  时间:2017年09月06日
一、案件简述
2014年,应届生张XXXX入职北京市一公司。2015年8月,公司为其办理北京户口。同年9月,小张提出离职,并擅自离开公司。2015年11月30日,北京市XXXX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书,确认小张与东大正保公司于2015年9月25日解除劳动合同,并裁决东大正保公司应向小张支付2015年9月1日至2015年9月25日工资。2016年2月,一审法院判决公司向张XXXX支付2015年9月1日至2015年9月25日工资。
    公司认为,公司为张XXXX垫付了当年10月的社保及10月、11月公积金,且在给付其工资时未扣除个人应承担的社保、公积金、个人所得税部分,故要求小张将上述部分退还。最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张XXXX返还公司垫付的社保及住房公积金费用。
    承诺办理户口是大城市用人单位招聘时常见的诱人条件。但是,也有一些劳动者在单位帮助下拿到户口后立即辞职。用人单位是否能以帮忙落户为由拒绝劳动者辞职?劳动者辞职,要遵守哪些规定?
二、用人单位帮忙落户不能阻止劳动者辞职
    一些用人单位帮劳动者办理本地户口后担心劳动者辞职,会提出一些限制条件,常见的如劳动者一段时间内不得辞职或辞职要支付“违约金”等。实际上,这些条款都是无效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除此之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帮忙落户不属于上述两种可以约定服务期或违约金的情形。因此,用人单位帮劳动者落户后,劳动者依然有权辞职,且不支付违约金。
三、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应赔偿
    用人单位帮忙落户后,劳动者辞职不支付违约金,并不意味着劳动者不承担任何责任。
    在一些落户条件严格的城市,用人单位可办理的本地户口数额有限,劳动者落户后立刻辞职,损害了用人单位的利益。此时,用人单位可主张劳动者赔偿损失。例如,《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中明确:“用人单位为其招用的劳动者办理了本市户口,双方据此约定了服务期和违约金,由于该约定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因此用人单位以双方约定为依据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不应予以支持。如确因劳动者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当予以赔偿。”
    此外,劳动者辞职必须遵守法定程序。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者违反劳动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劳动者想辞职,不能一走了之,而应当履行法定程序,并配合用人单位做好交接工作,不得侵害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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