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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酒后驾驶电动三轮车也会被判危险驾驶罪

作者:崔新江律师  时间:2018年04月13日
    大多数人认为,喝了酒只有开四轮以上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才会涉嫌酒驾或醉驾。那么酒后骑电动三轮车上路,是否会涉嫌酒驾或醉驾呢?
一、基本案情
    2016年8月20日22时40分,吕XXXX酒后驾驶电动三轮车,沿227省道由西向东行至封丘县应举镇大村向北转弯时,与刘XXXX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相撞,造成吕XXXX及电动三轮车乘车人吕XXXXXXXX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封丘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吕XXXX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经新乡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测,吕XXXX案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3.38mg/100ml。
    XXXX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涉嫌危险驾驶的犯罪事实。
二、判决结果
    日前,封丘县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认为被告人吕XXXX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遂判决被告人吕XXX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三、法理解析--电动三轮车是否属于机动车对案件很关键
    近年来,关于电动三轮车车主酒后驾驶或与其他车辆及行人发生交通肇事的案件不断增多,造成的经济损失也较大。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电动三轮车是否属于机动车一事争辩得很激烈。根据现阶段法律法规规定,如果认定电动三轮车是非机动车,则应推定其他机动车辆负全部责任,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如果认定电动三轮车是机动车,则应推定电动三轮车和其他机动车辆负同等责任,双方应对总的经济损失各自承担相应责任。故电动三轮车是否属于机动车对案件的处理结果非常关键,甚至会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迥然不同的结果。
    我国法律对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有明确规定
    因为电动三轮车身份特殊,从现有依据看,把它作为非机动车缺少相应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这里的“等”并不意味着可以随意扩大解释,同时也表明这里并非穷尽式列举,它给日后新的交通工具预留了定性的空间,也体现了立法的严谨性。
    电动三轮车在速度、质量、尺寸上均具有机动车的特性
    电动三轮车已存在多年,却没有被收入国家的有关产品目录,也不在非机动车产品目录上。出现这种情况主要是因为我国目前的电动三轮车结构简单、质量不稳定、安全系数达不到应有的标准,国家不给它相应的名分就是限制甚至禁止它的生产、销售。对这种产品,公安机关除了不给登记上牌以外,还应该禁止其上路行驶。法院认为,电动三轮车在速度、质量、尺寸上均具有机动车的特性,不能以该产品是否收入国家有关产品目录为由忽视其危险性,从而减轻肇事者应承担的责任。在目前对电动三轮车的性质说法不一的时候,法院的裁判应该起到一种对社会有益的导向作用,以减少这类不规范车辆上路对社会造成潜在威胁。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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