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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卫生院输液大厅里的输液架砸伤人,卫生院被判担责
作者:崔新江 律师  时间:2018年06月12日
一、案件基本情况简述           
    家住新蔡县XXXX村民组的王先生,于2016年11月18日陪同妻子在被告XXXX卫生院输液大厅输液时,被不知何人绊倒的输液架砸伤头部和牙齿等部位,经诊断为牙齿横折、颈椎体滑脱、脑震荡等,共花医疗费22649.08元。王先生与XXXX卫生院协商无果后,起诉至新蔡县法院。
二、法院判决结果
    新蔡县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被告XXXX卫生院赔偿原告王先生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6734.55元。
三、法理解析
    被告XXXX卫生院辩称:原告的损伤系第三人造成,原告不追究第三人的责任,系其对自己权利的放弃;卫生院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且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被告作为管理者或组织者承担的是补充责任。综上,原告向被告索赔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新蔡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健康权依法应当受到保护。原告作为病人陪护人员在被告输液大厅受到伤害,在没有证据证明原告本身存在过错的情况下,被告作为管理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被告关于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及其他辩称意见,法院认为,被告XXXX卫生院的输液大厅是为病人及其陪护人员提供的专用场所,进入对象为特殊群体,该场所并非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所指的公共场所。被告XXXX卫生院作为提供医疗服务者和医疗场所的管理者没有尽到安全隐患的排查和防护义务,导致原告受到伤害,原告起诉被告并无不当。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