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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在个体户上班工资按天算,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作者:崔新江律师  时间:2018年11月06日
“做一天算一天” 是指工资的结算方式还是双方用工关系的区分,下班途中员工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能否构成工伤?
近日,昆山法院就审结一起劳动者与个体工商户确认劳动关系案件,那么这起案件的劳动关系该如何确定呢?
一、案情简介
原来,黄XXXXXXXXXX在XXXXX服装厂从事品检工作,工资为85元/天,加班费另算,正常工作时间为早8点至下午17点,工资由老板或者老板女儿转账支付。XXXXX天黄XXXXXXXXXX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此后双方发生争议,黄XXXXXXXXXX认为和服装厂之间是劳动关系,服装厂认为,双方之间系合作松散的劳务关系。庭审时,XXXXX服装厂申请证人出庭,证人也是XXXXX服装厂处员工,岗位、工资均与黄XXXXXXXXXX相同。XXXXX服装厂另提供录音一份,在该录音中,XXXXX服装厂要求黄XXXXXXXXXX补充病假手续,黄XXXXXXXXXX则表示“做一天算一天”。
2017年4月,黄XXXXXXXXXX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确认与XXXXX服装厂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该委裁决支持了黄XXXXXXXXXX的请求。后XXXXX服装厂不服,诉至本院。
二、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XXXXX服装厂所申请的证人工作岗位与黄XXXXXXXXXX相同,均从事检验工作,工资水平也相当,但XXXXX服装厂则认可证人系其员工,对黄XXXXXXXXXX的劳动关系则予以否认,另外,在录音当中,虽然黄XXXXXXXXXX表示自己是“做一天算一天”,但从录音来看,无法明确此表示是指工资的结算方式还是双方用工关系的区分,再者,从XXXXX服装厂要求黄XXXXXXXXXX补充病假手续的表示来看,也可以认定XXXXX服装厂存在用工管理的行为,综上,XXXXX服装厂应当进一步就双方之间系劳务关系进行举证,现XXXXX服装厂未能举证证明其主张,一审法院对其陈述不予采信,并认定XXXXX服装厂、黄XXXXXXXXXX之间系劳动关系。
三、律师说法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人之间,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领取报酬和受劳动保护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确认劳动关系应根据劳动者是否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或者监督,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以及向劳动者支付报酬等因素综合认定。
本案用人单位系个体工商户,个体经济作为我国经济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灵活性、广泛性的特点,但个体工商户也是劳动争议多发的“重灾区”,这与个体工商户法律意识不强有很大关系。因此,及时得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建立有据可查的财务制度、依法缴纳社会保险,都能帮助个体工商户有效得防范用工法律风险。
除正式用工人员外,如个体工商户需要在临时性、辅助性岗位使用临时务工人员,应当签订书面雇佣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根据《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503号)文件规定,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应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实行。
四、劳动关系构成的要求
  1、主体
  指参加劳动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包括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作为劳动关系主体的劳动者,外国人、无国籍人要成为我国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符合我国《劳动法》关于劳动能力的规定。作为劳动关系主体的用人单位,主要指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2、客体
  指劳动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主要包括物和行为。物是指能够满足人们生活需要,可以为人类所控制,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物质实体;行为,主要指劳动行为和劳动管理行为。
  3、内容
  指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享有的劳动权利和承担的劳动义务。
来源:昆山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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