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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开网店被降权进而维权的网络服务合同纠纷的民事判决书

作者:崔新江律师  时间:2018年11月07日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XXXX,男,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
被告:浙江XXXX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二、审理经过
原告陈XXXX诉被告浙江XXXX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X3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0月19日、11月3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XXXX,被告XXXX3公司两次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三、原告诉称
原告陈XXXX起诉称:自从2016年3月15日(3.15晚会)曝光XXXX不光彩纵容卖家刷单行为,为了树立XXXX自身形象,不按事实依据,以大欺小,以官方背景为支撑,专横跋扈,胡作非为,对原告这种小规模XXXX3店铺进行恶意处罚,违背了XXXX提供网络服务平台公平交易原则。2016年5月7日23时,XXXX3公司把原告经营的XXXX3会员名为cXXXX33店铺中销售的商品ID:3XXXX33的订单(订单编号:15XXXXXXXX32,支付宝交易号:2XXXX344)判为虚假交易,并对该款商品作降权处理。判决理由为交易利用第三方炒作团队,或通过和别人协议交换购买的情况。XXXX3公司没有任何事实依据,说明原告这笔交易订单存在违反XXXX3规则问题,而是按自己的逻辑处理问题,不符合事实,不按法律法规为依据,违背了双方合同协议准则。
涉案订单详情:订单编号:15XXXXXXXX32,买家旺旺昵称:王XXXX3,收货人姓名:王XXXX3,收货人手机号:158××××XXXX37,收货人地址:湖北省宜昌市XXXX3,旺旺举证号:0e2XXXX5taobao王XXXX3,XXXX5快递物流单号:7XXXX5,购买时间:2016年5月3日,购买件数:2件衣服,交易情况到2016年5月11日:一件V领白色T恤单价129元正在交易进行中,另外一件V领白色T恤单价359元退款成功。买家情况说明:此买家是我店铺高级会员,享受店铺优惠活动,买家自从2009年5月到2016年5月11日成功交易笔数6单,交易件数7件。此次购买情况说明:2016年5月3日进入我店铺购买衣服,选择两款,一款单价是129元,一款单价是359元,两款订单买方要求优惠,经过双方协商,原告给予让利两款衣服含运费460元卖给买家,买家确认无误后付款成功,2016年5月4日,由于一款衣服缺货,原告及时和买家说明情况,有货一款先给予发货,缺货一款等货到再予以补发,原告于2016年5月4日先给予发货一款,由于发货操作失误,两款一起点击单号发货,没法修改情况下,原告在旺旺上留言和买家说明情况等货到了给予补寄,2016年5月9日拿到了买家未发的货,结果检查时发现衣服质量问题,又不能发货也及时和买家说明情况,2016年5月10日,由于货源关系拿不到货,经与买家协商后,买家确定不要,买家申请退款成功。在此次交易过程中:1、原告和买家没有任何属于朋友或亲戚关系,也不认识买家;2、买家在涉案XXXX3店铺购买多少次或者商品价格优惠多少,并不违背XXXX3交易规则;3、原告按XXXX3规则按时实物发货,并非虚假发货,而且快递包裹已由本人签收;4、原告并没有向买家汇款或利用第三方给买家汇款,整个交易实事求是,系真实交易。由于XXXX3公司的错误判断和处罚,此次事件已造成严重侮辱原告做生意诚信经营的人格尊严,并造成原告对XXXX3创业投资无法估计的损失,这款降权商品是涉案店铺唯一一款爆款,也是最好卖的一款,已经卖了3年,很多老顾客都喜欢,由于XXXX3公司降权处理导致原告直接经济损失达1350元左右,从2016年5月4日0时到2016年5月7日24时商品降权之前,日平均交易额1750元,浏览量840,访客数273人;从2016年5月8日0时到2016年5月9日24时商品降权之后,日平均交易额401元,浏览量553,访客数183人,降权之后此款商品交易额只有129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为维护原告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XXXX3公司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2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二、XXXX3公司恢复被降权商品(商品ID:3XXXX33)搜索公平权,并向原告赔礼道歉。
原告陈XXXX为支持其诉请主张,在第一次庭审中出示并陈述了下列证据材料:
1.旺旺聊天记录打印件十二页,用以证明原告与买家“王XXXX3”聊天记录内容的事实。
2.订单情况说明打印件四页,用以证明买家“王XXXX3”在原告店铺购买商品详情的事实。
3.快递公司物流信息打印件三页、物流底单原件一份、XXXX5快递XXXX5营业部签收证明原件一份,用以证明快递公司物流信息及买家签收物流底图的事实。
4.商品降权信息打印件二页,用以证明商品降权对店铺营销数据详情的事实。
5.商品被降权打印件二页,用以证明商品被XXXX3降权的事实。
6.王XXXX3购买订单打印件七笔、物流底单原件六份,用以证明涉案订单交易是真实的事实。
7.发票原件两份、支付宝交易统计截图打印件两份、房租合同原件一份、物业费发票原件两份、诉讼费缴费凭证原件一份,用以证明原告损失的事实。
8.举报别的商家乱发信息函打印件一份,用以证明XXXX3公司针对其他商家的行为不处理的事实。
第二次庭审中,原告陈XXXX陈述并出示了下列证据材料:
1.物流底单原件四份(运单号分别为720XXXX51、7240143XXXX6181、810XXXX57、72XXXX55)、物流公司出具的证明原件一份,用以证明原告不存在虚假发货的事实。
2.编号为138XXXX583205的订单(旺旺号为XXXX5香)物流异常打印件一份,用以证明物流异常并不能证明订单存在虚假交易的事实。
3.涉案商品虚假交易订单汇总打印件一份(系被告XXXX3公司第一次庭审中提交的证据3),用以证明该汇总表中其中54笔订单并非原告涉案店铺订单,该汇总表系被告XXXX3公司伪造的假证,XXXX3公司的系统是以自己的逻辑来排查虚假交易的事实。
三、被告辩称
被告XXXX3公司答辩称:
(一)、本案基本事实。2016年5月,XXXX3公司在查处违规账户的系统排查中,发现原告开设的XXXX3店铺(旺旺ID:cXXXX50)销售的商品(商品ID:3XXXX33)存在虚假交易违规情况,XXXX3公司遂按XXXX3规则对该商品采取降权处理,降权时间为2016年5月7日---2016年6月5日。
(二)、原告作为XXXX3会员,与平台之间成立网络服务合同关系,XXXX3公司有权按照规则规定对账户采取交易保护等措施。
1、XXXX3规则关于“虚假交易”的规定。《XXXX3规则》第六十条:虚假交易,是指用户通过虚构或隐瞒交易事实、规避或恶意利用信用记录规则、干扰或妨害信用记录秩序等不正当方式获取虚假的商品销量、店铺评分、信用积分或商品评论等不当利益的行为。卖家进行虚假交易的,XXXX3将对卖家的违规行为进行纠正,包括删除虚假交易产生的商品销量、店铺评分、信用积分、商品评论等不当利益;情节严重的,XXXX3还将下架卖家店铺内所有商品。在纠正违规行为的同时,XXXX3将按照如下规定对卖家进行处理:XXXX3对涉嫌虚假交易的商品,给予卖家30天的单个商品XXXX搜索降权的处理。如卖家某商品多次进行虚假交易的,搜索降权时间滚动计算。
2、原告开设的XXXX3店铺销售的商品存在虚假交易违规情况,XXXX3依据规则对其采取降权处理合规、合理。
原告开设的XXXX3店铺(旺旺ID:cXXXX50)销售的商品(商品ID:3XXXX33)存在大量虚假交易违规行为。该款商品共81笔销售订单中高达54笔为虚假交易订单。具体表现为:买家备注的收货地址不完善;买家账号为历史团伙炒作等。例如:订单编号:15XXXX673、买家账号“qiXXXX65”备注的收货地址为“四川省达州市XXXX6汽车站”,而以往备注的旧地址为“四川省达州市XXXX6汽车站,王XXXX6l,189××××3XXXX61,000000”,相对比,该笔订单备注的地址明显缺了手机号码这项重要的联系方式,不符合正常的购物习惯。同时,买家账号“qiXXXX65”为历史团伙炒作账号;订单编号:1858XXXX65,180XXXX627;15XXXXXXXX32等订单号均存在类似问题。订单编号“15425XXXX67”买家的收货地址与物流地址甚至不一致,买家的收货地址是上海,物流发送的地址却是杭州。
因此,鉴于商品(商品ID:3XXXX33)大量订单存在虚假交易违规行为,XXXX3公司对该商品采取降权处理符合相关协议规则。
(三)、原告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1、本案为XXXX3公司与原告之间的网络服务合同纠纷,XXXX3公司对原告店铺销售的商品采取降权处理并无不妥,XXXX3公司并不存在违约行为。并且原告并未举证存在实际损失,不属于《合同法》规定的违约损失赔偿范围。同时XXXX3公司的行为更没侵犯其人身权,因此原告要求XXXX3赔偿经济损失并公开赔礼道歉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2、涉案商品降权时间已结束,因此原告第二项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被告XXXX3公司为支持其答辩主张,在第一次庭审中出示并陈述了下列证据材料:
1.《XXXX3平台服务协议》打印件一份,用以证明原告与XXXX3公司之间系网络服务合同关系,双方之间签署的相关协议规则对原告均具有合同约束力的事实。
2.《XXXX3规则》打印件一份,用以证明《XXXX3规则》第六十条规定了会员如发生虚假交易,XXXX3公司有权对其商品采取降权处理的事实。
3.涉案商品虚假交易订单汇总及抽查的5笔虚假交易订单详情打印件一份,用以证明XXXX3公司通过系统排查发现原告店铺销售的商品(商品ID:3XXXX33)存在大量虚假交易订单的事实。
4.物流公司作弊证明单打印件一份,用以证明杭州XXXX6二部的XXXX5快递公司在XXXX3公司数据统计中发现XXXX5快递的作弊率极高的事实。
第二次庭审中,XXXX3公司陈述并出示了下列证据材料:
1.抽查的5笔订单的申诉详情打印件一份,用以证明原告在申诉平台就系统抽取的5笔订单的申诉情况的事实。
2.物流单号720XXXX51物流情况说明打印件四份、XXXX5集团证明原件一份,用以证明XXXX3公司向北京XXXX5公司核实到该物流为弃件且XXXX5XXXX6营业部的证明无效,与原告陈述的事实不符的事实。
3.历史炒作买家虚假交易对应卖家处罚清单光盘一张;
4.虚假交易清单中抽取的卖家处罚记录打印件一份(共10笔);
5.关于国通在线下单下线的对外通告打印件一份;
证据3-5,共同用以证明以下事实:被认定为虚假交易的涉案商品订单对应的买家为历史炒作买家,这些买家进行的虚假交易所涉卖家均已被平台处罚;其中2个买家chXXXX613及上仙123从事的4笔虚假交易涉及2015国通空包事件,被认定为最黑买家。
6.涉案商品虚假交易订单清单光盘一张(与证据3在同一张光盘中);
7.涉案商品销量变化图打印件一份;
证据6、7,共同用以证明从涉案商品在2015年3月至2016年5月销量变化图可见,2016年2月开始本案原告开始进行虚假交易炒作,3月、4月其销量突然上涨,炒作行为与销量呈现直接对应关系的事实。
被告XXXX3公司对原告陈XXXX提供的证据质证如下:第一次庭审提供的证据:证据1,因无法当庭核实,对真实性、合法性有异议,且与本案无关。证据2、3,对三性均无异议。证据1-3均为起诉状中原告提及的涉案订单,但是XXXX3公司对于涉案商品做出的降权处理并不是针对某笔订单,而是根据系统违规排查出的大量虚假交易数据做出的处罚。证据4,对三性均有异议,真实性无法核实,且与本案无关。证据5,对三性均无异议。证据6,因休庭期间已经核实,对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与本案无关。证据7,对三性均有异议。证据8,因休庭期间已经核实,对真实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与本案无关。第二次庭审提供的证据:对证据1中的物流底单的形式真实性无异议,在原告申诉时已经提交给申诉系统,但不能证明原告真实发货;对证据1中的证明的真实性有异议,被告将提供证据证明该XXXX6物流营业部出具的证明是虚假的。证据2,对三性均无异议,但与本案无关。证据3,三性均有异议。
原告陈XXXX对被告XXXX3公司提供的证据质证如下:第一次庭审提供的证据:证据1、2,无异议。证据3,与本案这笔订单没有关联,且该份证据中涉案商品虚假交易订单汇总所列涉案XXXX3店铺中有81笔订单为虚假交易,但是经原告核实后,真实可查的有27笔订单是涉案店铺的订单,有54笔不是涉案店铺的订单。证据3中的抽查的5笔虚假交易订单详情无法核实,因为原始订单已经被被告删除。证据4,与本案这笔订单物流没有直接关联,若XXXX5快递存在虚假行为,XXXX3公司可以禁止与XXXX5快递合作,既然XXXX5快递可以收件,收件人也可以签收,就代表XXXX5快递合法。第二次庭审提供的证据:证据1,不认可,该证据不完整,没有显示举证号等信息。证据2,该证据是假的,原件也是假的,证明的公章显示为“……咨询有限公司”,咨询公司没有出具证明的权利。证据3,对三性均有异议。证据4、5,与本案无关。证据6,对真实性、合法性无法核实,时间点是在6月之后,商品降权是在5月之前,与商品降权无关,也无法核实数据来源。证据7,没有意义,不能说明问题。
四、本院查明
本院对原告陈XXXX提供的证据认证如下:第一次庭审提供的证据:证据1,无法当庭核实,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本院不予确认。证据2、3,XXXX3公司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证据4,无法当庭核实,故不予确认。证据5,XXXX3公司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涉案商品被降权的事实予以确认。证据6,当庭上网勘验属实,本院对订单编号为15XXXXXXXX32订单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证据7,该些票证所载的支出与涉案争议事项无关,本院不予确认。证据8,当庭勘验属实,但该份证据与本案无关,故不予确认。第二次庭审提供的证据:证据1,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真实性予以确认。证据2,该份证据与本案无关,故不予确认。证据3,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本院不予确认。
本院对被告XXXX3公司提供的证据认证如下:第一次庭审中提供的证据:证据1、2,原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且该组证据在XXXX站可公开查询,故对其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证据3,对该证据中的涉案商品虚假交易订单汇总,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本院不予确认,对该份证据中的5笔虚假交易订单详情,与原告第二次庭审中提交的物流订单相印证,本院对该5笔订单存在的事实予以确认。证据4,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本院不予确认。第二次庭审提供的证据:证据1,原告第一次庭审中确认就该份证据中所载明的5笔涉嫌虚假交易的订单提交了发货底单及物流信息等申诉材料,故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证据2,原告确认物流单号为720XXXX51的快递在杭州XXXX6区被签收的事实,北京XXXX5快递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明,符合证据的认证规则,本院予以确认。证据3-4,与本案无关,不予确认。证据6、7,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本院不予确认。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任何人注册成为XXXX3会员时均需点击确认同意《XXXX3平台服务协议》(原为《XXXX3服务协议》)。陈XXXX在XXXX注册XXXX3会员名为“cXXXX50”,并以该会员名开设XXXX3店铺“XXXX高级时装定制”。
登陆XXXX3平台后,2016年4月1日生效的《XXXX3平台服务协议》【提示条款】欢迎您与各XXXX3平台经营者(详见定义条款)共同签署《XXXX3平台服务协议》(以下称“本协议”)并使用XXXX3平台服务!本协议由您与XXXX3平台的经营者共同缔结,本协议对您与XXXX3平台经营者均具有合同效力。由于互联网高速发展,您与XXXX3签署的本协议列明的条款并不能完整罗列并覆盖您与XXXX3所有权利与义务,现有约定也不能保证完全符合未来发展的需求。因此,XXXX3平台隐私权政策、法律声明、XXXX3平台规则均为本协议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不可分割且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您使用XXXX3平台服务,视为您同意上述补充协议。六、用户的违约及处理6.1违约认定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视为您违约:(一)使用XXXX3平台服务时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二)违反本协议或本协议补充协议(即本协议第2.2条)约定的。为适应电子商务发展和满足海量用户对高效优质服务的需求,您理解并同意,XXXX3可在XXXX3平台规则中约定违约认定的程序和标准。如:XXXX3可依据您的用户数据与海量用户数据的关系来认定您是否构成违约;您有义务对您的数据异常现象进行充分举证和合理解释,否则将被认定为违约。违约处理措施【信息处理】您在XXXX3平台上发布的信息构成违约的,XXXX3可根据相应规则立即对相应信息进行删除、屏蔽处理或对您的商品进行下架、监管。【行为限制】您在XXXX3平台上实施的行为,或虽未在XXXX3平台上实施但对XXXX3平台及其用户产生影响的行为构成违约的,XXXX3可依据相应规则对您执行账户扣分、限制参加营销活动、中止向您提供部分或全部服务、划扣违约金等处理措施。如您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的,XXXX3可查封您的账户,终止向您提供服务。通知8.1有效联系方式……您在注册XXXX3平台用户时生成的用于登陆XXXX3平台接收站内信、系统消息和阿里旺旺即时信息的会员账号(包括子账号),也作为您的有效联系方式。XXXX3将向您的上述联系方式的其中之一或其中若干向您送达各类通知,而此类通知的内容可能对您的权利义务产生重大的有利或不利影响,请您务必及时关注。通知的送达XXXX3通过上述联系方式向您发出通知,其中以电子的方式发出的书面通知,包括但不限于在XXXX3平台公告,向您提供的联系电话发送手机短信,向您提供的电子邮件地址发送电子邮件,向您的账号发送旺旺信息、系统信息以及站内信信息,在发送成功后即视为送达;以纸质载体发出的书面通知,按照提供联系地址交邮后的第五个自然日即视为送达。
XXXX3公司在XXXX发布《XXXX3规则》并进行公告。该规则第三条规定: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基于XXXX3认定的事实并严格依规执行。部分违规行为,XXXX亦将引入大众评审员机制进行认定,XXXX会基于大众评审员认定的事实严格依规执行。第二十九条规定:为了提升消费者的购物体验,维护XXXX3市场正常运营秩序,XXXX3按照本规则规定的情形对会员及其经营行为采取以下临时性市场管控措施:……(三)单个商品搜索降权,是指调整商品在搜索结果中的排序……第六十条规定:虚假交易,是指用户通过虚构或隐瞒交易事实、规避或恶意利用信用记录规则、干扰或妨害信用记录秩序等不正当方式获取虚假的商品销量、店铺评分、信用积分或商品评论等不当利益的行为。卖家进行虚假交易的,XXXX3将对卖家的违规行为进行纠正,包括删除虚假交易产生的商品销量、店铺评分、信用积分、商品评论等不当利益;情节严重的,XXXX3还将下架卖家店铺内所有商品。在纠正违规行为的同时,XXXX3将按照如下规定对卖家进行处理:……XXXX3对涉嫌虚假交易的商品,给予卖家30天的单个商品XXXX搜索降权的处理。如卖家某商品多次进行虚假交易的,搜索降权时间滚动计算。
2016年5月,XXXX3公司在查处违规帐户的系统排查中,发现XXXX3会员名为“cXXXX50”的XXXX3店铺“XXXX高级时装定制”内的商品ID为3XXXX33的商品涉嫌虚假交易,同年5月7日,XXXX3公司对该款商品作出降权处理,降权期间至2016年6月5日。XXXX3公司向陈XXXX发送通知,称“1、若无虚假交易,建议通过申诉入口申诉;2、若有虚假交易建议立即停止,等待30天左右降权结束。温馨提醒,降权期间请规范交易行为,否者会加重处罚;3、宝贝无法通过编辑修复”。陈XXXX向XXXX3公司提出申诉,并针对XXXX3平台抽取的五笔订单(订单编号分别为153582XXXX6XXXX673、1858XXXX65、180XXXX627、15XXXXXXXX32、15425XXXX67)分别提交了上述订单的物流底单及系统查询的物流跟踪截图。XXXX3公司以“利用第三方炒作团伙,或通过和别人协议交换购买或使用虚假的发货单号或单号重复使用或其他不规范交易行为”为由认为其提交的申诉凭证经核实无效,申诉不成立,并已执行相应处置。
另查明,编号为15425XXXX67交易订单,原告通过XXXX5快递发货,快递单号为720XXXX51,收货人:林XXXX6,收货地址为:上海市黄浦区外XXXX6,经查询该快递于2016年5月1日在杭州XXXX6二部签收。
五、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XXXX3公司对涉案店铺的商品ID为3XXXX33的商品做降权30日的处理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一)、XXXX3公司做出处理措施之基础——是否具有认定陈XXXX违约的权利。首先,双方协议效力之判定。原被告双方权利义务的基础是双方签署的服务协议。《XXXX3平台服务协议》规定,本协议内容包括协议正文、法律声明、XXXX3规则及所有XXXX3已经发布或将来可能发布的各类规则、公告或通知。所有规则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陈XXXX自愿成为XXXX3平台的会员,同意接受XXXX3平台的上述规则,双方之间已就该些规则的适用形成合意。而上述规则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其次,双方协议是否授权XXXX3公司对陈XXXX违规作出判定。根据《XXXX3平台服务协议》第六条规定,为适应电子商务发展和满足海量用户对高校优质服务的需求,您理解并同意,XXXX3可在XXXX3平台规则中约定违约认定的程序和标准。如:XXXX3可依据您的用户数据与海量用户数据的关系来认定您是否构成违约:您有义务对您的数据异常现象进行充分举证和合理解释,否则将被认定为违约。由此可见,XXXX3公司有权单方对用户的违规行为作出判定。
(二)、XXXX3公司对陈XXXX作出的具体处罚措施是否符合合同约定。首先,XXXX3公司判定陈XXXX违规的标准有合同依据。《XXXX3规则》对虚假交易的定义、处罚的情形作了明确规定,该些规则系判定陈XXXX是否违规的标准。其次,陈XXXX确有违规行为。XXXX3公司在查处违规帐户的系统排查中,依据原告涉案店铺内的用户数据与海量用户数据的关系、涉案商品的交易异常数据,以普通人的身份结合XXXX3平台数据模型出具的信息初步判定涉案店铺涉案商品涉嫌虚假交易。陈XXXX进行申诉并就XXXX3平台抓取的涉嫌虚假交易的五笔订单分别提供了物流底单及物流跟踪查询记录,陈XXXX陈述上述五笔交易订单均系真实存在,但订单编号为15425XXXX67所对应的快递物流存在签收地与预留收货地不一致情形,且陈XXXX并未给出合理解释。第三,XXXX3公司的处罚决定符合合同约定。《XXXX3规则》第六十条规定:XXXX3对涉嫌虚假交易的商品,给予卖家30天的单个商品XXXX搜索降权的处理。故XXXX3公司针对陈XXXX涉案店铺内涉案商品所作出的降权30日的处罚符合《XXXX3规则》和《XXXX3服务协议》的规定,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XXXX3公司对陈XXXX的违规行为作出的处罚既符合合同约定,亦不违反法律的规定,陈XXXX的主张不成立,对其诉讼请求,本院均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陈XXXX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陈XX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上诉期满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本院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由本院另行书面通知预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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