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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委托律师代理打官司,未付律师代理费的民事判决书

作者:崔新江律师  时间:2019年04月28日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2017)豫0105民初XXXXXX
原告:河南XXXX律师事务所,地址河南省郑州市。
    被告:河南XXXX资源利用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
    原告河南XXXX律师事务所诉被告河南XXXX资源利用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南XXXX律师事务所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用及差旅费830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4年9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同期贷款利息(以年利率4.75%暂计至2016年10月18日的利息为8138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14年8月28日签订《委托代理合同》,被告委托原告代理其与天津XXXX备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接受委托后指派本单位律师办理此案,经过一系列工作并出庭参加庭审,帮助被告以调解的方式结案。至此,原告已依约履行相关代理职责,但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1、委托代理合同及委托书各一份;
2、天津XXXX法院应诉、举证通知书、传票各一份;
3、天津XXXX法院民事裁定书、民事调解书各一份;
4、法律顾问合同一份;
5、被告工商信息档案一份;
6、公证书一份;
7、公证费发票一份;
8、公告费发票一份;
9、手机短信截屏照片一份。
被告未答辩亦未质证。
经审理查明:
2014年8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法律顾问合同》,被告自愿聘请原告担任法律顾问,被告根据自身法律事务的需要通知原告为其提供不定期的法律服务。
2014年8月28日,原告和被告签订了一份《委托代理合同》,主要内容为:被告与天津XXXX备销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委托原告的律师担任本案件诉讼代理人;原告接受被告委托后,指派吕XXXX律师为诉讼代理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案件办理期间发生的公告费、诉讼费、保全费、公证费、评估费等应由法院或仲裁机构收取的全部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中发生的交通、文印、住宿等实际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有关规定及本案实际情况,被告应向原告交纳律师代理费8万元,支付时间为本合同签订十日内;合同有效期自代理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一审审结等。
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授权委托书,2014年11月19日,原告律师吕XXXX、赵XXXX代表被告与天津XXXX备销售有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天津市XXXX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9日出具(2014)武民二初字第5XXXX号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
另查明,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郑州市黄河公证处申请对相关电子邮件进行保全证据,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出具(2016)郑黄证经字第XXXX号公证书。河南省公证处向原告出具了面额为1220元的国内经济公证发票。
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2017年1月10日,原告提起本诉。
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质证等诉讼权利,不影响本院根据现有的证据以及查明的事实作出裁判。原被告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亦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根据合同约定,被告与天津XXXX备销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自愿委托原告代理,原告接受被告委托后,根据被告案件具体情况指派原告律师作为被告上述案件的代理人,被告应于合同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8万元律师代理费。被告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原告向被告主张律师代理费8万元及利息的请求,有据、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差旅费3000元,并未向本院提交相关票据予以证明该项费用损失,该项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公证费1200元,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XXXX资源利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河南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支付律师代理费8万元及利息(利息以8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9月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河南XXXX律师事务所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78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负担35元,被告负担234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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