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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劳动者受工伤,先和用人单位私了,之后双方可以再以显示公平推翻原先的赔偿协议书

作者:崔新江律师  时间:2021年02月05日

本案原告黄XXXXX要求撤销赔偿协议,并不涉及工伤赔偿的实体处理,案由应为撤销权纠纷而非劳动争议纠纷。广汉市XXXXX板厂系个体工商户,业主为刘XXXXX,被告主体应为刘XXXXX本人而非广汉市XXXXX板厂。

   原告在广汉市XXXXX板厂上班期间受伤,因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应当由被告承担。在广汉市XXXXX板厂向XXXXX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了工伤认定后,原告与广汉市XXXXX板厂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虽然协议未加盖广汉市XXXXX板厂的公章,但有经广汉市XXXXX板厂认可的代表刘XXXXX签字,刘XXXXX的签字行为系职务行为,协议中的权利义务由广汉市XXXXX板厂承担。 

   该协议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自双方签字时依法成立并生效。原告在广汉市XXXXX板厂已向XXXXX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的情况下,自愿放弃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鉴定,和广汉市XXXXX板厂就赔偿事宜作了一次性了断,该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原告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所作出的决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应当认定本案当事人是在充分协商,自觉自愿的情况下签订了协议,并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中规定的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法定可撤销合同的行为。 

   原告申请伤残程度鉴定并被评定为十级伤残,不能推翻双方就损害赔偿已达成协议并已实际履行的事实,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应支持。 

   关于双方签订的协议是否构成显失公平的问题。 

   所谓显失公平,是指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使一方遭受重大不利。 

   其构成要件为: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这种不对等违反公平原则,超过了法律允许的限度;不属于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等原因导致的显失公平。 

   本案中上诉人黄XXXXX伤残等级为十级,其应获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7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10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平均工资)。 

   被上诉人刘XXXXX支付给上诉人的各项赔偿费用合计6927.92元(含医疗费),显著低于上诉人应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另,一般的合同关系仅涉及双方当事人的财产权纠纷,而本案中,双方就工伤损害达成的赔偿协议虽具有一般合同的属性,但本案的处理并非针对简单的债权债务关系,而是涉及劳动者的生存权益。 

   故综合考虑以上因素,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赔偿协议导致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使黄XXXXX遭受重大利益损失,构成显失公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在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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