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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律师解读诉讼索要传销款,法院是否会支持
作者:崔新江 律师  时间:2015年04月29日
    按说欠条是一个人欠另一个人钱财的最有力证明,但这个人手持欠条却打不赢官司,涉及款项还被法院收缴,怎么回事?原来,他所说的欠款,被法院认定为通过传销活动谋取的非法利益。
一、案件简述
2011年,安XXX与张XXX在宁夏固原从事传销活动,张XXX是安XXX的上线,案外人张XXX是张XXX的上线。张XXX欠安XXX、张XXX“业务款”121500元,张XXX欠安XXX“业务款”4.6万元。2012年4月1日,张XXX给安XXX出具欠条一份,写明:“今欠安XXX业务款肆万陆仟圆整。说明:此款是经我手打给张XXX,我负责追回。张XXX还款当天我立即送还安XXX,此后永无经济纠纷。欠款人:张XXX。2012年4月1日。”后安XXX索款不成,将张XXX诉至长葛市法院。
二、法院判决
    长葛市法院审理后认为,张XXX欠安XXX的是通过传销活动谋取的非法利益。于是,法院依法将该款项予以收缴,判决驳回安XXX的诉讼请求。
    安XXX对一审判决不服,向许昌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安XXX说,2011年,张XXX找到他,称其承揽了一批水暖安装业务,从他那里拿走现金4.6万元并写了个条子,后来张XXX将该笔钱转借给了张XXX。他多次向张XXX催要无果,才诉至法院。他说一审判决把此款认定为通过传销活动谋取的非法利益没有根据,请求撤销原判,予以改判。
    张XXX辩称,本案所涉及的欠款是案外人张XXX应当返还安XXX的传销利益款,他和安XXX之间没有借贷关系。他认为一审判决是正确的。
    近日,许昌市中级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律师说法
    对于双方当事人的争议,许昌市中级法院认为,从双方诉争款项的用途来看,安XXX诉称该款项是双方在宁夏固原从事水暖安装生意时张XXX所欠,但安XXX没有提供任何来自宁夏固原从事水暖安装生意的票据、凭证或协议,张XXX也不认可,所以,安XXX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从诉争款项的性质来看,张XXX主张该欠款是在搞传销这种非法活动中形成,原审法院已依法将该项予以收缴;张XXX向安XXX所打4.6万元的欠条,也并非传统意义上的欠条,张XXX只是作为中间人将该款转给了案外人张XXX,且张XXX向安XXX归还该款项是附有条件的,安XXX无证据证明欠条所附条件已成就。安XXX称他不认识张XXX,但张XXX却向安XXX打有欠款条,与常理不符。总之,无论是从诉争款项的用途、性质或是双方提供的证据,均不能证明安XXX的上诉主张成立。最终,许昌市中级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律师提醒
    本律师提醒,广大群众应以此案例为戒,时刻提醒自己及家人不要参与任何形式的传销活动,且传销活动谋取的是非法利益,不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