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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劳动期限--法律规定大于双方约定
作者:崔新江 律师  时间:2015年05月26日
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不同,法律将劳动合同划分为三类:
    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约定生效日期,同时约定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约定生效日期,不约定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
3、完成一定工作任务的劳动合同,即约定生效日期,合同的终止不以时间作为标志而是以约定的工作任务达成目标作为合同的终止条件。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仅是劳动合同分类的一种,还是《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进行特殊保护的一种方式和手段。主要包括3种: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或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
3、各地关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如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或者“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等。
  另外,要注意的是,法律拟制的劳动合同期限,劳动的期限不是依据双方的约定来确定,而是直接依据法律的规定的确定。比如,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未约定劳动合同期限的,则对于试用期的约定不能成立,并将试用期期限视为劳动合同期限。还有,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或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超过一年未与劳动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则自满一年的次日均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