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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雇员起诉侵权第三人后,再起诉雇主是否构成重复起诉
作者:崔新江 律师  时间:2020年09月02日

本院认为,综合全案情况来看,雇员有权提起本案诉讼,一审法院对案件立案、审理并作出裁判,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

具体理由为: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雇员在执行职务中受到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侵害,既可以请求雇主承担雇主责任,也可以请求第三人赔偿损失。 

        该规定显然并没有禁止赔偿权利人同时向第三人和雇主主张权利或在向一方主张权利但未获清偿后再向另一方主张权利。 

        第二,基于不真正连带之债的原理,赔偿权利人在其中一个责任人承担责任,其请求权获得满足后,当然不能就同一损害再以另一法律关系主张权利。 

        但是,本案中,雇员系因侵权人应承担的赔偿份额无法实现而提起的诉讼,目的在于填补实际损失,即使支持其诉求,也不会出现权利人双重获赔的情形。 

        第三,雇员在前案确定第三人赔偿责任范围后,诉讼要求雇主承担相应责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综上,本案诉讼与雇员就道路交通事故提起的赔偿诉讼属于两个不同的诉,不构成重复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