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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相关量刑标准
作者:崔新江 律师  时间:2020年09月04日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认定情节严重,一般有下列几种情形, 
        一是多次大量伪造证件, 
        二是伪造重要国家证件, 
        三是给国家财产造成损失的, 
        四是给国家名誉造成损害的, 
        五是有恶劣动机的,如为报复陷害等。 

        国家机关制作的公文、适用的印章和证件是其在一定领域、一定方面实行管理活动的重要凭证和手段。 
        任何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都会影响国家正常的管理活动,破坏社会管理秩序。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伪造、贩卖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刑事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 
        对于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学历、学位证明的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定罪处罚;明知是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的学历、学位证明而贩卖的,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的共犯论处。 

        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一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一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