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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劳动者 的工资过低,需要根据正常工资标准计算经济补偿金
作者:崔新江 律师  时间:2021年01月14日

本院认为,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本案中,原告因经营困难,自2018年8月起即进入停工停产状态,原告按常州地区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包括被告在内的员工工资。但自2019年1月起,原告即未能按时发放待岗工资。

   根据规定,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严重影响无法在约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内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劳动者说明情况,在征得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的同意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对照上述规定,原告未在约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内支付工资,也未就延期支付工资履行法定程序,故属于未能及时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

   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本案中,因公司不能正常经营,自2018年8月起,即仅支付待岗工资,该工资收入显著降低,不能反映被告的正常工资状况,故本院认为应当按照2018年8月前被告的工资收入状况作为计算其经济补偿金的基础。

   被告辩称应根据劳动合同约定计算其经济补偿金,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因为原告对于被告的工作年限无异议,经计算,原告应支付被告经济补偿金34660.4元(8665.1元×4),故对被告符合规定部分的经济补偿金予以支持,对于其余部分不予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