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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没有整形资质许可手续,给客户造成损失,客户因为整形失败如何维权索赔

作者:崔新江律师  时间:2021年08月18日

另查明,被告开办的微整纹绣工作室没有营业执照,未办理美容整形方面的医疗许可手续,被告也没有美容整形方面的医师执业证书。


本院认为,民事案件的案由应当根据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来确定,本案被告并非医疗机构,不具备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和营业执照,所做眼袋切除美容微整形手术是否属于医疗行为存在争议,故不能确定双方当事人之间构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本案案由由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变更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为妥。
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人格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中,被告无证无资质经营美容整形方面的业务,并做具有一定医疗行为性质的微整形外科手术,是造成原告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具有重大过错,应当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原告在明知被告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情况下,自愿接受被告为其做具有一定风险的面部微整形手术,原告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也具有一定过错。
根据双方主观意识和行为对损害后果发生的原因力大小,本院酌定由被告承担原告损失70%的赔偿责任,原告自行承担损失30%的责任。


对于原告主张赔偿的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合理部分诉求本院予以支持,超出部分诉求不予支持。针对双方当事人争议的赔偿数额,本院确定如下:
1、医疗费2710元。
2、误工费125元/天×45天=5625元。
3、交通费192元。
以上三项共计8527元。
根据本院确定的上述责任划分,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的损失为8527元×70%=5968.9元。


关于被告辩称双方就此事已经解决到底不应再予以赔偿的主张,缺乏证据予以支持,本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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