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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伐木作业需要专业人士参与及农村自建房屋两层以下不需要建设资质

作者:崔新江律师  时间:2022年02月17日

案涉活动系伐木作业,需要具有一定的技术条件和技术要求,伐木(把立木从根基部锯(砍、剪)断,使其倒地的作业过程)属于森林采伐作业,按照《森林采伐作业规程》的规定,原告操纵油锯应具有《森林采伐作业规程》规定的安全作业能力及作业人员所应具备的专业知识及专业能力,方可上岗操作油锯,完成采伐作业。
原告系农民,明知自己不具有《森林采伐作业规程》规定的安全作业能力及作业人员所应具备的专业知识及专业能力在伐木作业过程中,对于生长在斜坡上的树木,应谨慎选定树木伐倒方向、控制树倒方向,未对周围不安全因素及周围环境进行严格检查和安全评估,缺乏安全意识,以致树倒位置失常,致使原告受伤,存在重大过错。
且作为油锯作业,按照《森林采伐作业规程》应做好个人防护用品的配置,原告在此方面亦存有过错。
被告XXXXXX公司作为伐木作业组织者,应取得采伐许可证,并按照《森林采伐作业规程》应选定具有《森林采伐作业规程》规定的安全作业能力及作业人员所应具备的专业知识及专业能力的劳动者从事伐木作业,并为提供劳务者配备足够的常用急救药品和用品,以备作业人员发生事故或患有疾病时得以及时处置;配备足够的生产所需的物资,如易损坏的机械零件、绳索、燃料等,保证作业人员使用的工具配件、机械始终处于良好、安全的状态;应准备状态良好的采伐作业工(机)具和辅助工具;应为作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保护设备,被告XXXXXX公司虽提醒作业人员注意安全,但在选人、准备状态良好的采伐作业工(机)具和辅助工具以及应为作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保护设备等上述方面存有主要过错。
另案涉作业系建设高速公路施工的组成部分,严格意义上属于建设工程的附属项目,属于建设工程的范畴。
《侵权责任法》颁布实施后,相关法律条文的用语有所变动,但“提供劳务一方与接受劳务一方”实际上与“雇主与雇员”在某种层面上含义相同,“劳务”与“雇佣”含义也无本质差别,二者的含义其实是相通的,只是在不同语境中的内涵和外延有所不同。但《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所规定的内容,调整的是自然人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
而本案虽然也是提供劳务者受到损害,但鉴于是发生在个人与单位之间的劳务损害,其适用的法律依据应当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所规定的由雇主(即接受劳务一方)负全责的责任原则来处理。
原建设部建质[2004]216号《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第三条第三项规定:“对于村庄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农民自建两层(含两层)以下住宅(以下简称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设活动,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以为农民提供技术服务和指导作为主要工作方式”。
据本项规定,“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是指农民自建的两层(含两层)以下的住宅。由此可见,农民自建两层(含两层)以下低层住宅不需要建设资质,可推定农村低层住宅(二层及二层以下)建筑活动可以由无建设资质的承揽人承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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