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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伤残赔偿金和面部疤痕修复治疗费是否构成重复主张费用

作者:崔新江律师  时间:2022年03月03日

黄XXXXX因面部遗留条状皮肤疤痕累计长度18.3cm被评定为十级伤残,其又评定后续疤痕18.3cm修复费用共计9000元,而在鉴定意见中又写明后续取内固定治疗费用约9000元,存在矛盾,原告主张的后续疤痕修复费用与其主张的残疾赔偿金存在重复,故对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上诉人王XXXXX因本案机动车交通事故受伤,伤残等级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应赔偿其残疾赔偿和后续治疗费。
上诉人提出赔偿其疤痕修复后就不能认定为十级伤残的上诉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同时上诉人也未提供证据证实,被上诉人王XXXXX经过疤痕修复后就会降低其伤残等级。因此,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据此,本案张XXXXX的残疾赔偿金与后续治疗费是两个不同的赔偿项目,并不重复,张XXXXX因此次交通事故导致颜面部多发复合挫裂外伤,颜面瘢痕累计长度达24厘米影响其体貌,根据司法鉴定意见,其后续疤痕修复治疗费6000元为必然发生的费用,为减少当事人诉累,一审判决同时支持张XXXXX残疾赔偿金及后续治疗费并无不当。
本案交通事故造成李XXXXX十级伤残,李XXXXX依法有权主张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系李XXXXX为治疗和康复需支出的合理费用,李XXXXX依法有权主张面部疤痕后续治疗费。李XXXXX同时主张残疾赔偿金和面部疤痕后续治疗费,并不矛盾也不存在重复,故对其辩称不予支持。
本案中,李XXXXX的疤痕修复费实际上是整容费,属于医疗费范畴。根据上述规定,残疾赔偿金与疤痕修复费并不重复。故,一审法院判决人保公司赔偿李XXXXX的疤痕修复费并无不当。
一审鉴定意见记载“刘XXXXX因交通事故致面部多处软组织挫裂伤……上述损伤及后遗症分别评定为人体损伤十级”,从鉴定内容来看,致刘XXXXX十级伤残的面部损伤为“软组织挫裂伤及后遗症”,并非单纯“面部疤痕”,面部疤痕后期修复并不必然影响十级伤残的认定。
XXXXX营支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刘XXXXX经面部疤痕修复后即不构成十级伤残,其主张伤残赔偿金和面部疤痕修复治疗费重复缺乏事实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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