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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专家聘用协议》需要根据协议约定的内容来判断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作者:崔新江律师  时间:2022年04月18日

一审法院认为,正XXXXX公司、肖XXXXX均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双方签订的《中医专家聘用协议》对肖XXXXX的工作性质、时间作了约定,肖XXXXX从事的工作系正XXXXX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肖XXXXX服从正XXXXX公司的各种规章制度和要求,应当认定肖XXXXX与正XXXXX公司建立劳动关系。


本院认为,根据周XXXXX与新XXXXX中医院签订的《专家聘用协议》可知,周XXXXX系在离退休后被新XXXXX中医院聘请,双方系劳务合同关系而非劳动合同关系。
在劳务合同中,在一方当事人提供劳务后,另一方为提供劳务的当事人支付相应的劳务报酬。


被告正XXXXX公司辩称,原告与正XXXXX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双方签订的《聘用协议》并未约定合同期限,约定按日计算劳务报酬,《聘用协议》性质应为劳务合同。原告在履行工作的过程中发生重大过失造成医疗事故,给正XXXXX公司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依据《聘用协议》的约定,该损失应当由原告承担。因此正XXXXX公司有权拒绝向原告支付2017年9月、10月的报酬,同时由于原告拒不配合医疗事故的处理,甚至恶意抗拒,依据合同约定正XXXXX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因此正XXXXX公司不应当对于合同的解除承担任何责任。请求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中医专家聘用协议》约定: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乙方应服从甲方的各种规章制度和要求。上班时间每周一至周六全天,基本工资每天900元,每天乙方所收入营业额的9%归乙方。工作纪律及法律责任约定:乙方违反法律法规及甲方规章制度,或者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甲方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处罚。乙方因违章操作或疏忽大意,缺乏责任心等情况导致医疗差错、纠纷甚至事故者,乙方承担相应后果,并配合甲方处理相关问题,对拒不配合者,甲方有权追责、解聘及扣除相应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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