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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申请执行人是否可以就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申请强制执行

作者:崔新江律师  时间:2022年04月18日

债务人(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是指债务人(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实际存在并已届给付期,但未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
该种权利是实体权利,不是程序权利,实体权利的确认,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到期债权是否存在,除第三人自认外,第三人否认的,依法应当通过诉讼或仲裁的程序予以确认。
在未经第三人自认或未经法定程序确认前,当事人提出请求实现的权利仅具有可能性,不具有确定性,在法律上不确定的第三人到期债权,不能作为人民法院执行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22年4月10日起施行)
第一百五十九条 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他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他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该他人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财物或者价款。
第四百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
  该他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申请执行人请求对异议部分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利害关系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处理。
  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债权,该他人予以否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2.1.1施行)
第二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1998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92次会议通过 1998年7月8日以法释〔1998〕15号公布 自1998年7月8日起施行 根据2008年12月16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司法解释等文件中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条文序号的决定》调整)
七、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
  61.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以下简称履行通知)。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
  履行通知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1)第三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其对被执行人所负的债务,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
  (2)第三人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
  (3)第三人对履行到期债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
  (4)第三人违背上述义务的法律后果。
  62.第三人对履行通知的异议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提出的,执行人员应记入笔录,并由第三人签字或盖章。
  63.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
  64.第三人提出自己无履行能力或其与申请执行人无直接法律关系,不属于本规定所指的异议。
  第三人对债务部分承认、部分有异议的,可以对其承认的部分强制执行。
  65.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而又不履行的,执行法院有权裁定对其强制执行。此裁定同时送达第三人和被执行人。
  66.被执行人收到人民法院履行通知后,放弃其对第三人的债权或延缓第三人履行期限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仍可在第三人无异议又不履行的情况下予以强制执行。
  67.第三人收到人民法院要求其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履行,造成已向被执行人履行的财产不能追回的,除在已履行的财产范围内与被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外,可以追究其妨害执行的责任。
  68.在对第三人作出强制执行裁定后,第三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不得就第三人对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强制执行。
69.第三人按照人民法院履行通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了债务或已被强制执行后,人民法院应当出具有关证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人民法院对执行行为异议,异议部分成立的,裁定变更相关执行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有关规定的通知
法 [2017]369号
三、被执行人的债权作为其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其债务的一般担保,不能豁免执行。但是执行到期债权涉及次债务人的权利保护,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在执行程序中适用《民诉法解释》第五百零一条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定条件与程序,兼顾相关各方主体的权利保护。
在对到期债权的执行中,应当依法保护次债务人的利益,对于次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的,除到期债权系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外,人民法院对提出的异议不予审查,即应停止对次债务人的执行,债权人可以另行提起代位权诉讼主张权利。对于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相应程序予以处理。
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或者其他能够执行的财产的,人民法院原则上应优先予以执行;对于被执行人未到期的债权,在到期之前,只能冻结,不能责令次债务人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执监124号
主要裁判内容:
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系被执行人对第三人所享有的债权。对于未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债务关系且第三人提出该债权已不存在等异议的,基于对第三人实体权利的保护,人民法院不得在强制执行程序中直接审查确认该债权债务存在与否以及具体数额并对第三人进行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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