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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怀孕或者在哺乳期的妇女,是否会行政拘留或宣告缓刑、暂予监外执行

作者:崔新江律师  时间:2023年10月12日

案例1:本院委托河南省驻马店XXXX医院对罪犯郑XXXXXXX进行病情诊断。2022年1月24日,该院作出编号202XXXX《刑事诉讼医学鉴定书》,鉴定结论:宫内孕约33周+。
2022年3月12日,郑XXXXXXX在漯河市妇XXXXX健院生下一子,现处于哺乳期。
本院依法委托罪犯郑XXXXXXX经常居住地所在的社区矫正机构XXXXX县司法局对其是否适宜社区矫正进行了调查评估。2022年2月24日,XXXX县司法局出具(2022)商社矫评字第XXXX号《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郑XXXXXXX具备社区矫正条件。
本院对郑XXXXXXX是否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向舞钢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2022年6月14日,舞钢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平舞检暂征函〔2022〕XXXX号《对法院暂予监外执行征求意见回复函》,认为郑XXXXXXX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建议我院对郑XXXXXXX暂予监外执行。
本院认为,罪犯郑XXXXXXX在哺乳期间,不宜收押执行既判刑罚,故依法可对罪犯郑XXXXXXX暂予监外执行。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罪犯郑XXXXXXX暂予监外执行八个月二十天(期限自2022年6月20日至2023年3月11日)。

案例2:在本院审理期间罪犯钱XXXX以怀孕及哺乳期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经合议庭评议及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并经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复后,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决定对罪犯钱XXXX暂予监外执行一年,时间自2016年7月21日至2017年7月20日止。
暂予监外执行期限届满前,南阳市XXXX区司法局XXXX司法所向本院提出司法建议,因罪犯钱XXXX再次怀孕建议本院仍监外执行。
本院受理罪犯钱XXXX的监外执行申请后,移送本院司法鉴定技术部门对罪犯钱XXXX是否怀孕进行妊娠检查。2017年8月2日,南阳XXX高等专科学校附属医院刑事医学鉴定委员会作出(2017)医鉴字第1XXXX号刑事医学鉴定,结论是:被鉴定人钱XXXX中期妊娠。宫内孕,单胎。2017年8月11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宛中技字(2017)XXXX号专家意见书,审查意见:钱XXXX处于妊娠中期。经合议庭评议及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并经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复后,本院决定对罪犯钱XXXX暂予监外执行六个月,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自2017年10月17日起至2018年4月16日止。
暂予监外执行期限届满前南阳XXXX社区矫正办公室向本院提出建议,由于钱XXXX于2018年1月2日产下一名女婴,现处于哺乳期,建议对罪犯钱XXXX继续暂予监外执行,同时钱XXXX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经查:罪犯钱XXXX于2014年6月6日生育一女婴,起名刘XXXX,有户口簿为证。其于2016年7月21日分娩一男婴,起名钱XXXXX。罪犯钱XXXX于2018年1月2日产下一名女婴,起名钱XXXX,在暂予监外执行期满前以哺乳期为由向本院申请继续暂予监外执行。

案例3:2022年1月17日本院作出(2021)苏0282刑初XXXX号刑事判决,以交通肇事罪判处罪犯孙XXXX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后罪犯孙XXXX以怀孕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经查,罪犯孙XXXX确系怀孕的妇女,不宜收监执行。

案例4: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XX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且在肇事后逃逸,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认罪认罚、没有犯罪前科、社会危害性不大、如实供述,积极赔偿了被害方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方的谅解,目前处于哺乳期,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李XXXX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XXXX赔偿了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方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XX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八条 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第二百六十八条 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
(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
(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对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予以收监的,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执行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或者看守所。
第二百六十九条 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规定,对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确定社区矫正执行地,社区矫正执行地为社区矫正对象的居住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司发通〔2014〕112号
第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已经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患有属于本规定所附《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2014年10月13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规范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对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可能发生的司法腐败问题进行制度上的约束。要求罪犯患严重疾病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由本院司法技术鉴定部门统一委托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诊断和刑事医学鉴定。新规规定,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由审判监督庭或者减刑假释庭统一登记立案,并采取调查核实、提前公示、公开听证、文书上网的方式进行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一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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