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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2020年禹会区民间借贷案件成功胜诉

作者:杨贝贝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29日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皖0304民初1913号
原告:李*仕,男,196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贝,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陶*兵,男,1962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
        原告李*仕诉被告陶*兵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仕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贝、被告陶*兵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人民币30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被告是朋友关系,被告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元,被告收到本金后于2017年12月27日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张。后原告多次索要未果。 
        被告辩称,我没有借原告30000元,该30000元是我与原告还有其他人在扬州市起干窑厂,2006年开始的,2010年窑厂开始亏本了,2012年原告不干了,就剩我一个人在干窑厂了。2014年窑厂地方要拆迁,然后我就通知原告及其他人说窑厂要拆迁了,我们把这个事情谈一下,当时窑厂欠债欠了180万元,赔偿款290万元,后期赔偿款还有没有赔偿到位的。当时原告投资了10万元干窑厂,后期协商时,原告愿意分5万元,因考虑到原告和我是老乡,我愿意给原告8万元,当时签订了协议,因为赔偿款没有到位,2015年和2016年我给了原告5万元,剩下3万元没有给付,当时我准备给原告打欠条的,原告说欠条只能管两年时间,我说我给原告打借条,后期就给原告打了一张借条。这3万元是退伙款,不是借款。后期赔偿款什么时候到位,什么时候就给原告,我预计今年年底赔偿款到位就给原告。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0年前后原告李*仕与被告陶*兵等人在江苏省扬州市合伙经营窑厂。后期原告退伙,经结算被告同意给付原告退伙款80000元,2014年1月24日被告给原告出具一份欠款80000元的欠条一份。后被告给付原告50000元。2017年12月27日被告又给原告出具借款30000元的借条一份,借条载明:“今借到李*仕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元)陶*兵(签名)2017年12月27日”。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没有偿还。 
        以上事实,有身份证、户籍证明、借条(原件)、欠条(复印件)、原、被告陈述等在卷佐证,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退伙后原、被告对退伙款进行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及借条,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后,双方之间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按照借条约定内容履行还款义务。经原告催要,被告理应及时偿还。因此,对原告李*仕要求被告陶*兵偿还欠款3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五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52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陶*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仕欠款3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陶*兵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葛洪乾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 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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