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律师随笔

法律尤须谨慎再谨慎 修订设些平民解读会更好
作者:李浩 律师  时间:2012年04月09日

  法律来自实践也来自以往的判案经验。近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引起轩然大波。征集意见一出,部分内容尤其是第46条规定“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月后,其他录音制作者可以依照本法第48条规定的条件,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很快遭到了音乐人高晓松、汪峰等人的强烈质疑,认为新草案是在变相鼓励盗版、损害原创者利益;这些质疑几乎得到了所有关心此事的音乐人的普遍支持。中国音像协会唱片工业委员也在微博中表示,将于4月9日、10日召开紧急会议讨论草案,传递行业声音、争取应有权利。

  4月5日下午,国家版权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已经了解到音乐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的一些质疑声音。“不过,这个草案毕竟刚刚发布,我们不希望一有反对的声音我们就急着跳出来说明什么。我们还是希望低下头来,多听听大家的声音。”该负责人表示,大概4月中下旬左右会就此事给公众一个回应。

  接下来,各路音乐人士通过多种方式送达意见和建议,官方相关负责人接受不同声音,征民意确有诚意。同时也发现在关注事件过程中,隔行如隔山,非专业人士看不懂那些修改条款。因而,近日有关方面包括个别学者撰文认为,这种普遍质疑是“误读”。

  在此法修改草案中,原创作者的权益是得到保护的,中国对知识产权是看重的。既然如此,为什么没几个原创作者买账呢?虽然一些条文的修改表面上看起来是与某些国家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有相似之处,但须知国内和国外是大不相同的知识产权环境。中国当前远不是知识产权保护过度的问题,而是知识产权的保护相对软弱无力的问题。同时国外关于知识产权的保护亦是规定多元,不能拿那些对知识产权保护并不得力的国家来学习,却不去学习知识产权保护优异的国家。

  此次修订,《著作权法》将更具实际操作性,著作权人的权利将受到更有力的保护,如大幅提高了侵权赔偿的标准,具有了“惩罚性赔偿”的意味,又如,对版权主体身份不明的所谓“孤儿作品”尝试进行主动管理,等等。音乐人纠结之一第46条的内容,李浩律师表示,美国对录音制品的相关规定与其基本一致,但需要明确更多的细节。但是,此时持不同政见者的声音已经轰然发出,对于大多数无暇细细研读的围观者,已经对修订草案给出了一个先入为主的不高分值。

  《著作权法》大修引发争论是好事,因为理儿越辩越明。但是,配一些专家解读,多设些平民视角、平民口气的解释,有些纷争、误解可以避免。

  无善法,则无善治。法律是社会公正的底线,尤须谨慎再谨慎。好在著作权法的修改还处于草案阶段,还存在进一步吸纳民意和消除“误读”的空间。有的学者指出,“著作权法不是仅仅保护著作权人的法律,还要考虑传播者、使用者和社会公众的共同利益”,因此“意味着对著作权的保护本身其实也并不是绝对、完全不受约束的。在某些情况下,还须兼顾和平衡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权益,对著作权作出一些必要的限制”。

律师资料

李浩律师
电话:15813716…

我的精采回复

最近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