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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诈骗罪一般判几年?
作者:
张耀显
律师 时间:
2017年05月15日
金融秩序的稳定是整个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的关键,特别是我国金融体制深化改革过程中,金融业务日趋国际化、市场化,社会巨额资金的需求与流动速度加大加快。一些犯罪分子就利用这些机会采取一些欺骗行为牟取私利,这些行为将构成贷款诈骗罪。贷款诈骗罪侵害了公私权益,造成了国家金融资产的大量流失。那么贷款诈骗罪一般判几年?下面由
洛阳律师
为您解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
2000
年
9
月
20
日至
22
日在湖南省长沙市召开了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形成的《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精神,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1)
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
;
(2)
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
;
(3)
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
;
(4)
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
(5)
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
(6)
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
(7)
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但是,在处理具体案件的时候,对于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能单纯以财产不能归还就按金融诈骗罪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
1
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
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
5
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
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
20
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但上述“数额较大”的规定,已经被去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
二
)
》第五十条所变更。该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五十条明确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因此,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贷款诈骗罪“数额较大”的标准应为
2
万元,“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已经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四条执行,即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
5
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
20
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贷款诈骗罪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
基本案情
广西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2
年
1
月,被告人李某梅为了偿还其欠下的高息借款,产生了以其与其父亲李某甲、母亲陈某甲共有的位于某县某镇某房地产作为抵押担保贷款偿还高息借款的念头。随后,李某梅在李某甲不同意将上述房地产作为抵押担保贷款的情况下,找来李某甲胞弟李某乙冒充李某甲在抵押担保手续上签名,出具虚假的共有房地产抵押证明,通过编造投资项目,蒙骗信用社办理抵押贷款手续,于同月
19
日从容县某信用社骗得贷款
80
万元,并于当日将全部贷款用于偿还高息借款,致使该笔贷款无法偿还。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梅的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对被告人李某梅定罪处罚。
被告人李某梅对公诉机关指控其使作虚假的材料和叫人冒充其父亲李某甲在抵押担保手续上签名,骗取银行贷款的事实无异议,辩解信用社工作人员对其诈骗贷款是知情的,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有异议,提出:
1
、被告人李某梅是贷款抵押物的共有人,李某梅有还贷能力,并且贷款是用于偿还李某梅的债务,李某梅偿还了部分利息,还款期限到后,李某梅也同意拍卖抵押物偿还贷款,李某梅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
;2
、被告人李某梅提供的贷款申请书、供货合同、自有资金证明等申请贷款材料是信用社工作人员帮助李某梅编造的,李某梅客观上没有实施诈骗信用社的行为。因此,被告人李某梅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且信用社已经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本案属于民事纠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编造虚假贷款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证明文件等方法诈骗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李某梅诈骗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巨大,依法应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李某梅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律师评析
贷款诈骗罪
(
《刑法》第
193
条
)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认定贷款诈骗罪时,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第一,主观上由故意构成,并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第二,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行为。第三,诈骗隐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
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区别罪与非罪界限的重要标准。也是律师在辩护的时候要抓住的重要辩点。实践中大家往往容易从结果来断定目的,只要贷款逾期借款人不能如期归还贷款的,就证明其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这样是不正确的。因为在实际生活中,特别是现在经济形势不稳定的大环境下,贷款不能按期偿还的情况很常见,各大银行以及金融机构都存在一定量的坏账,不能就这样认定借款人构成贷款诈骗罪,还需要分析了解其不能归还贷款。
《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关于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认定的规定“对于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1)
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
;(2)
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
;(3)
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
;(4)
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5)
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6)
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7)
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
将上述因素综合起来考察,通过多方做客观行为全面考察行为人主观心态,从而得出是否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这对于正确区分贷款诈骗罪与非罪的界限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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