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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我国法院审理知识产权案件适用平等原则,法院依据事实和法律,认定外国品牌为驰名商标,表明中国法院在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方面,完全按照巴黎公约和TRIPS的要求,实行国民待遇,对外国商标所有人的驰名商标给予平等保护。 驰名商标跨类保护是一个重要原则,即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收到损害,应作为认......
将他人驰名商标作为自己的企业字号,足以造成相关公众对商标注册人与企业名称所有人产生误认或者误解的,属于商标法规定的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以**克与*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为例,**克名称经预先核准,即对该名称享有合法权利。一方面**克商标最早于1999年12月2......
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争议商标商标的标识因同一主体对相近似商标的长期广泛使用,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而引证商标不具有知名度的,引证商标的排斥权范围应受到限制。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视觉效果近似,引证商标与争议商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有一定的交叉,相关公众一般会认为,二者存在特......
规范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切实加强驰名商标保护。驰名商标保护的目的在于适当扩张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的保护范围和保护强度,不是评定或者授予荣誉称号。凡当事人主张驰名商标保护且符合保护条件和确有必要的,应当依法予以认定和保护。对于一般公众广泛知晓的驰名商标要结合众所周知的驰名事实,减轻商标权人对于商标驰......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商标侵权原则上要以存在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可能性为基础;判断是否存在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可能性时,应该考虑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比如山东**科技有限公司与齐鲁**公司南京**营业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南京公司在简化使用其企业字号时,突出使用了字号的文字,但......
要正确理解和适用《商标法》第31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概括性规定。人民法院审查判断诉争商标是否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时,对于“《商标法》已有特别规定的在先权利,按照商标法的特点予以保护,商标法虽无特别规定,但根据法律规定属于应予保护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根据该概括性规定给予保护......
当事人主张诉争商标损害其姓名权,如果相关公众认为该商标标志指代了该自然人,容易认为标记由该商标的商品系经过该自然人许可或者与该自然人存在特定联系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商标损害了该自然人的姓名权。当事人以其笔名、艺名、译名等特定名称主张姓名权,该特定名称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该自人人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
符合国家政策导向的回收利用行为亦不能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使用回收容器的行为未合理避让他人的商标权或者其他合法权利,并足以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的 ,构成商标侵权行为。以申请人喜**公司与被申请人百**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为例,回收并重复利用符合安全标准的啤酒瓶为国家环保政......
缺乏和发行基础的注册上你报专用权不能对抗他人的正当使用行为。以违反诚信使用原则恶意取得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对他人的正当使用行为提起的侵害商标权之诉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护。以非善意取得的商标权对在先公司的正当使用行为提起侵权之诉,属于对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滥用,其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企业名称因突出使用而侵犯在先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依法按照商标侵权行为处理,企业名称未突出使用但使用足以产生市场混淆、违反公平竞争的,依法按照不正当竞争处理。对于因历史原因造成的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的权利冲突,当事人不具有恶意的,应当视案件具体情况,在考虑历史因素和使用现状的基础上,公平合理地解决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