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企业常见纠纷的法律适用及预防策略
市场经济的特征决定了风险管理是现代企业不可或缺的管理内容。风险蕴含着成功的机会,也包含着失败的可能,各大电力企业集团因国内、国际业务不断扩大,在面临各种挑战与竞争中也开始认识到风险管理的重要性,尤其是普遍提高了对法律风险预防和管理的重视程度。
电力企业可以以民事主体身份大胆运用调整市场经济活动法规来维护权益;另一方面,也彻底摆脱了因监管不力引起的行政管理责任。但根据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相一致的原则,电力企业势必承担由于经营管理不善而产生的违约责任、侵权责任。针对近几年电力企业常见的法律纠纷,我们粗略地作些分析,并提出不成熟观点,有待与您共同商榷。
一、电力企业常见纠纷与合同形式
1、与供电设备公司的安装合同纠纷
2、职工触电人身损害纠纷事故
3、设备事故:
4、电厂事故
5、设备误停电事故
6、电网事故
7误操作事故
8、供电合同欠费纠纷
9、劳动合同争议纠纷
10、合同纠纷类型:
买卖合同;建设工程承包、勘察、设计、建筑、征地、拆迁、补偿、安装及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工程合同;
加工承揽合同(含加工、定作、大小维修、修善、印刷、广告、测绘、测试合同);
货物运输合同(含公路、水路、铁路、航空运输及其联运、海运等合同);
购电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
财产租赁合同;
借贷合同;
担保合同;
房地产购买合同;
仓储保管合同;
投资合同(含合伙、合资、合作、合营等合同);
技术合同(含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合同);
承包经营合同(含内部承包、外部承包、委托经营、租赁经营等);
涉外合同;
用户电力建设工程委托、设备订购合同;
用户电力建设工程安装合同。
二、电力企业在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随着相关法规、政策变更,及时调整格式合同相关条款愈显重要。如1997年原电力部制定的高压、低压、临时供用电合同、趸购电合同以及委托转供电协议五类合同中“争议的解决方式”条款规定:调解不成时,双方可选择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其中一种方式解决。在签订这五类合同的实践中,电力企业应与用电人协商一致,明确其中一种解决争议方式。
第一,加强了电力企业建设工程合同管理防范工程承包法律风险
以四川省洪雅县城东电力有限公司与四川省地方建筑实业总公司等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 1为例,慎重分析研究合同实施过程中的各种风险因素,在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时尽量避免承担风险的条款,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采取有效措施,都可以有效地防范工程合同中法律风险的发生。首先,先审查合同的主体是否合格。其次,合同条款不平等工程承包本来应以合同为约束依据,而合同的重要原则之一就是平等性。但在工程承包实践中,业主与承包商很少有平等可言。另外,合同管理不到位部分合同管理人员业务素质不高,防范工程承包合同风险意识不强,也会致使在合同履约过程中遭受到一些本可避免的损失。
针对这些情况我们认为防范建设工程合同法律风险的主要对策有:第一,建立健全合同管理的组织网络,所谓组织网络是指企业要由上而下地建立和健全合同的管理机构,配备合同管理人员,使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专业化、正规化,使建筑企业合同管理覆盖企业的每个层次,延伸到各个角落。第二,建立健全合同管理的制度网络制度网络,一是指企业就合同管理过程中的每个环节,建立和健全具体的、可操作的规章制度,使合同管理有章可循。二是指建筑企业各层次都应有自己的合同管理制度。第三,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素质。第四,积极推行合同管理目标制合同管理目标制,是各项合同管理活动应达到的预期结果和最终目的。
第二,加工承揽合同法律风险防范
近些年来,电力企业在加工承揽合同反面的纠纷也与日俱增,其实加工承缆合同的法律风险主要表现:主体没有订立合同的资格,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承揽合同、定作方虚构或夸大加工任务及来源,使承揽人落入合同陷阱、 定作方提出的定作要求在实际上是不可能实现的,或实现的成本明显高于承揽方所能达到的效益以及利用所谓的 " 提供散件,组装回收 " 对承揽方进行欺诈。
针对这些风险电力企业可以从以下几点进行法律风险防范:首先,企业订立合同前应尽可能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有关信息。订立合同前应对对方的法律地位、经营范围、资信状况以及近期的经营业绩、商业信誉进行必要的考察,另外定作人应对承揽人是否拥有完成承揽任务的设备条件、技术能力、工艺水平进行了解。其次,企业对代理人签订合同应对其代理权进行了解。再次,订立承揽合同,电力企业必须特别注意对质量验收标准的确定。在承揽合同中最容易出现的问题就是质量标准条款,而这也往往成为合同陷阱。最后,企业对承揽合同中设定的各种名目的费用,应当弄清其含义,不可盲目支付。对于承揽合同中出现的各种名目的费用,例如“质保金”、“ 押料款” 等不管名目如何,一般欺诈行为人都要求被欺诈人在签订合同时支付,但被欺诈人多数为得到加工任务而不惜代价支付了这些费用。如果承揽方能认真了解这些费用的用途,不盲目支付,被欺诈的可能性将极大降低。
第三,供用电合同纠纷的解决机制
电力企业作为民事主体身份与用电人订立合同时,应遵循公平、自愿的原则,确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电力企业在订立合同时遵循平等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适当有效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有义务让对方充分了解合同条款内容。约定的违约金高于法定标准无效。另外,《供电营业规则》对电费违约金计算比例已作了明确规定。对于用电违约金,既使供用电双方协商一致适用更高的计算比例,但用电人事后仍有权主张高于法定部分的无效。
《供用电合同》被作为有名合同列入《合同法》,它的订立、履行及解除等依法适用《合同法》基本原则和总则规定。《供用电合同》明确主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债权发生的一种法定依据。电能不用于一般商品购销,货到款付,电力企业在订立《供用电合同》之后,在具备技术条件下,将电能及时交付使用。这种在部分地区先履行合同的商业惯例意味着供电人承担着债权难以实现的风险和追索债权的高额诉讼成本。
首先在签订《供用电合同》之时,可适用保障债权清偿的担保法律制度,让用电人为即将发生的债务提供适当的担保。《供用电合同》担保的形式可以是保证、抵押、质押、定金等任一种。我们认为,电力企业作为民事主体,为保证债权的实现,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向用电人收取一定的具有动产质押属性的电费保证金,符合担保法律制度,与交易安全精神并不相悖。其次,在履行合同时,当有充分证据证明用电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资产以逃避债务或有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等情形,以致供电人债权的实现不够安全,供电人就可以依据《合同法》不安抗辩权概念,中止履行《供用电合同》。另外,当用电人已经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一定期限内仍未履行时,供电人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停止供电,并追究用电人的由此给供电人造成的损失。
三、电力企业在侵权案件中法律纠纷的解决
1、 以侵犯相邻权为由,诉求保护电力设施。
电力关系国计民生、社会稳定,电力输送又带有高度危险性,国家赋予电力企业一定的线路空间独占权,电力线路与周边建筑物、树木等构成民法意义上相邻关系,相邻各方本着安全、方便等原则生产、生活。正因如此,经过严格科学地测算,《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规定电力线路占有一定范围的空间区域,禁止非法侵占线路保护区。对非法侵占电力线路保护区的行为,我们完全有权以侵犯电力企业线路相邻 2权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使当事人承担侵权法律责任。
2、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依据所有权理论,只承担线路产权上的民事责任。
在以往大量的触电伤亡的案件中,例如徐雨生诉徐州电力公司等人身损害纠纷案,电力企业对不属于电力产权线路上发生的触电事故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其依据不外是身兼电力管理部门的供电局没尽到监管职责,没设立有关标志以及没拆除违章建筑等行政不作为行为。在电力行政管理权移交之后,电力企业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在解决这类事故时,根据民法理论,谁拥有物的所有权,谁就有应承担物的灭失、毁损风险以及对该物管理不善而产生的民事侵权责任。电力企业只对其产权线路、变电设施上发生的触电事故承担责任(当事人故意除外),所谓的行政不作为责任不复存在。
3、电力企业用电检查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行使。
公民的住宅安宁权、休息权等公民基本权利,由《宪法》赋予,电力企业没有特权侵犯公民的这些权利。电力企业的用电检查权附有经营属性,在行使过程中必然限制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另一方基本权利的实现。因此,电力企业在用电检查时,必须行为合法,程序适当,规范公允。《用电检查办法》规定检查人员须作风正派,熟悉相关法规制度,具有用电检查资格。
电力企业用电检查权是以平等的民主主体身份行使的,用电检查工作具有随时性、突出性,执行检查任务难免出现用户不配合或不在现场的情形,给违约用电行为取证增加了难度。为更合法地取证,在用电检查中可引入公证制度。执行检查任务时,对那些具有重大违章用电嫌疑,违章用电手段隐蔽以及不经现场确认,证据可能灭失等情形,及时邀请公证员赶到现场,出具公证书,证明用电检查程序,违章用电事实,为进一步解决纠纷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