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论文
北科大女生相约自杀,依然构成故意杀人罪
作者:朱明胜 律师 时间:2011年12月31日
北科大女生相约自杀,依然构成故意杀人罪
新京报讯胡明月和张翼(均为化名),两名北京科技大学女生,在交往中产生厌世情绪。去年1月2日凌晨,在一家酒店中,两人相约由胡明月杀死张翼,胡明月再自杀。胡杀人后未自杀,而是选择报警自首。近日,一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胡明月无期徒刑。
胡明月通过暴力手段结束了张翼年轻的生命,涉嫌构成故意杀人罪,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是中国刑法中性质最恶劣的少数犯罪之一。必须从重从快严惩。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胡明月主观上有杀死张翼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杀害张翼的行为,剥夺张翼的生命,胡明月作为一名大学生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客体上张翼的生命权被侵犯,涉嫌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胡明月虽然是受邀杀人但是并未自杀,因此符合故意杀人的构成要件。
胡明月和张翼在交往中产生厌世情绪,两人相约由胡明月杀死张翼,胡明月再自杀。而胡明月杀人后未自杀,这就涉及到一个相约自杀的概念,什么叫相约自杀呢?
相约自杀是指相互约定自愿共同自杀的行为。因行为人均不具有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所以对其中自杀未逞的,一般不能认为是故意杀人罪;但是,如果行为人受托而将对方杀死,继而自杀未逞的,应构成故意杀人罪,量刑时可考虑从轻处罚;以相约自杀为名,诱骗他人自杀的,则应按故意杀人罪论处。
胡明月和张翼相约,由胡明月杀死张翼,胡明月再自杀。而胡明月杀死张翼后并未按照两人的约定,采取自杀措施,而是想通过报警自首,以法律途径来结束自己的生命。
胡明月虽然涉嫌构成故意杀人罪但是存在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如胡明月系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等情节,二人在交往中产生厌世情绪,约定由胡明月将张翼杀死,法院认为本案确系事出有因,在量刑时酌予考虑。
死亡是关系整个家庭个社会背景的大事,像胡明月和张翼这样盲目、冲动的行为,留给父母的是无尽的悲哀和难以抚平的心理创伤,给社会带来的是一波负面效应、一片浓浓的阴影。大学生应该追求积极向上,奋发图强,不能自暴自弃堕落消沉,要有社会责任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