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论文
律师为吴英辩护的理由
作者:朱明胜 律师 时间:2012年04月28日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吴英案被泛称为涉及“非法集资”,这个说法稍微有点笼统。通常理解的非法集资,就是刑法概念上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这个罪名长期受到法律界人士诟病,名动一时的企业家孙大午就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牺牲品。但是法律意义上的非法集资不光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还有“集资诈骗罪”,本次法院判处吴英的罪名就是集资诈骗罪。
所谓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以向社会非法集资的形式进行诈骗,数额较大的行为。据刑法一百九十九条,犯集资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但在吴英案中,辩方律师认为,吴英的行为不构成集资诈骗罪。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吴英的借款对象并非为“不特定的社会公众”。辩方认为吴英的11个债权人基本都是吴英的朋友,这些人在判决入狱后也未认为吴英是在诈骗他们。
第二,吴英没有以向社会公开宣传的方法进行集资。在本案中吴英在借款时都是通过电话、见面或者吃饭等方式与各债权人联系洽谈,没有一笔借款是通过钱数的公开宣传手段借来的,因此辩方认为吴英没有以公开宣传的方式向社会集资,因此不构成集资诈骗罪。
第三,吴英并没有施行欺诈行为。辩方认为吴英并没有隐瞒款项的真实用途,也没有制作虚假的宣传手册,吴英的一些行为不过是打广告需要,而且吴英并没有炫富、制造财力的假象。吴英进行负债经营也十分正常。
第四,吴英没有主观上非法占有集资款的目的。辩方认为不断投资的行为足以说明吴英认为她自己一定能够获利或者赚钱还款。并且按照最新的司法解释,辩方认为吴英在实体运作上的资金比例很高,因此也决不是诈骗。
“吴英非但没有犯罪,反而是被扼杀的商业奇才”
在法律的角度之外,也有人从经济学和经营的角度全盘为吴英辩护。他们认为,吴英只是金融垄断、民间借贷难这一大背景的牺牲品。作为替代融资的手段,吴英许诺高利率,拆东墙补西墙都只是当地很普遍的民间融资途径。有论者认为只要双方是自愿的借贷关系,未发生强制行为和以虚假信息欺骗借出方相信其还款能力从而骗取借款,就不是诈骗。负债经营,不公开公司财务状况都是很常见的做法,作为政府,没有必要去管一个民间私企怎么运作。
有不少人认为,吴英具有相当高的经商才能,从其开展免费洗车、免费洗衣就可以看出来。许多人称,若不是2007年低价处理了吴英的一些房产,随着今天房价的翻番吴英早就可以还本了。
说吴英集资诈骗,并非没有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