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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副教授用精液入药治病与强奸罪何干
作者:朱明胜 律师  时间:2012年10月18日
副教授用精液入药治病与强奸罪何干
广西副教授马林,用“精液”混合西药为女患者看病,被检察院指控为“强制猥亵妇女罪”,正常的医务行为被指控为犯罪,这种行为本身就很荒唐,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
具羊城晚报的报道马林主观上既无犯罪动机客观上又无作案条件和作案行为,客观要件上也没有采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达到猥亵侮辱的目的,况且还有通过类似药方治愈病人的先例,如果这种治病行为也构成犯罪以次类推岂不是教授成了累犯了。这件事的根源在于当事人对这种治疗方法反应过于强烈,尤其是对药物中含有精液,并且马教授由于操作不慎,涂药时极少量药引被带进王娟的阴道,造成王娟极大的误解,认为马林这种行为侵犯了自己的性自主权,这只能是当事人的认知错误,造成对事件性质的一个错误认识,与强制猥亵侮辱没有关系,况且在治疗工作中始终是在患者自愿且配合的情况下进行的,如果说有过错也是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事先应该告知,药物的主要配方及功效和注意事项。
    南宁青秀区法院出乎控辩双方的意料,既没有采纳检方的指控罪名,也没有采纳马林的无罪辩护,而是认定王娟的陈述真实可信,判决马林构成强奸罪,并判处四年有期徒刑。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马林的律师认为马林没有与王娟发生过性关系,也不具备发生性关系的条件:一是明知王娟患可感染的妇科病,正常男人不可能与其发生关系,况且他是医生;二是王娟男友是其朋友,而且是名警察,他不可能去冒犯;三是保健床的支架呈“内八字状,有公安的原始证据,人无法进入患者两腿之间,只能在一侧操作,没有强行发生性关系的可能性。再者根据我国当前的司法制度,公安机关的职责是立案侦查,检察院职责是监督和审查起诉,法院的职责是居中审判。检察院以强制威胁侮辱妇女罪提起公诉,法院应该以是否构成犯罪做出判决或裁定,报道中谈到法院以强奸罪做出判决,中间具体情况还有待进一步了解。